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11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模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好、文明、感激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举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模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进展,激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创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赋予指导和辅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辅助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模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允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 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模范的行为赋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举行业健康进展 其次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创办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方法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观法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创办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供给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房屋的全体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全体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全体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受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抉择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成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创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成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辅助业主推举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创办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创办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辅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供给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根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供给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矩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手段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定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矩举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受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矩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矩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抉择,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辅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