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审批】灵川县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doc
18页号)的相关规定㈥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㈡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六、提交材料㈠经筹设竣工后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6份)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6份)4.学校章程(按示范文本,须经决策机构人员签名),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一式6份),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验,并填报《灵川县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备案核准表》5.校舍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1份)⑴新建校舍需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⑵校舍属租赁的需提交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所租赁做校舍的房屋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或桂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处鉴定的可以办学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书》,有提供餐饮服务的学校还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许可证》,用作校舍的房屋要具有相关抗震、防雷材料。
6.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验)7.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1份)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幼儿园的教师、保育员、餐饮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健康证(提交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验),填报《灵川县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9.学校规章制度(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和教材样本10.申请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对其上交的书面材料负责,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审验)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正式设立学校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7.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申请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对其上交的书面材料负责,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审验)七、办结时限㈠法定时限: 3个月㈡市县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制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咨询:0773-7960988投诉:0773-6812272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学校章程(范本)3.《灵川县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备案核准表》4.《灵川县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登记表》5.正式申请设立学校报告(范本)6.筹设情况报告(范本)附件1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共限45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办公室领导审核(限35个工作日,2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考察评议,不计入时限)局行政会议审核(限10个工作日)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学校成立文件或不予同意设立通知书(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成立文件或不予同意设立通知书(限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附件:2×××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写明全称)。
第二条 本校举办者是:×××(全部举办者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本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条 本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愿举办的,实施×等学历教育(或学前教育、文化教育培训、自学考试助学)的普通全日制教育(或业余)公益性教育机构办学规模为:×××人第四条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后备人才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灵川县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灵川县民政局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本学校地址:×××(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第二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七条 本校资产××万元,由以下来源构成:㈠举办者办学出资: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其中:×××(姓名),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占×××%;×××(姓名),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占×××%㈡国有资产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㈢社会捐赠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万元。
㈣办学积累:×××万元第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㈠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㈡学费;㈢政府资助;㈣利息;㈤捐赠;㈥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十条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中:㈠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按每位教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我县最低生活标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可使用计时工资形式)占××%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㈢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数)组成,经选举(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名,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理事(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会议理事(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理事长(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出席理事(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董事)对理事(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董事)会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五条 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