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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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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33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2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2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3第五章 出资人 3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3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 3第二节 董事会 5第三节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11第四节 监事会 13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16第一节 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16第二节 法律责任及追究 18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9第九章 财务制度 19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20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22第十二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23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24(正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七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 【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 出资第十三条 [验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第五章 出资人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职责] 出资人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第十七条 [出资人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裁(总经理); 【说明:如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本项应变更为“任免企业的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二) 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 (十三) 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四) 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出资人职权的行使] 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出资人的决定及效力]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 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第二节 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委派及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由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人数多于非外部董事人数 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说明:无外部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不写外部董事的有关条款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职权] 外部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公司应予配合。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四)履行职务的办公、出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前,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 (六)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责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分之三的,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即视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出资人可以解聘; (七)每年须向出资人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出资人报告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及表决] 外部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

      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外部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外部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外部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外部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 出资人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评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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