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业包括哪些业务.docx
8页保险业包括哪些业务 1.保险都有什么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安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视管理机构依法核定 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2.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答: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1.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的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财产作为保险标的,如果保险财产在保险事故中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即按保险合同对这种财产损失担负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是指财产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应当依法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信用。
2.人身保险业务,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安康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死亡或者生存作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担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安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及其所致的伤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担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及其所致的残废或者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担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金融监视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保险业务分哪几种? 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 (1)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的业务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利润损失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农业保险等种类. (2)责任保险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内科医生、外科医生及牙科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供给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普通型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年金寿险)、新型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分红寿险、万能寿险)、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团体终身保险缴清退休后终身保险、团体遗属收入给付保险、团体万能寿险)等. (2)安康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安康保险、团体安康保险等. (3)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业务种类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普通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4.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安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安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视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开展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担负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视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视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视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开展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8 页 共 8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