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年的法理学研究与动向(14).docx
3页XXXX 年的法理学研究与动向年的法理学研究与动向(14)(14) 有学者介绍了德国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指出: 拉德布鲁赫创立了法学上的相对主义价值学说,他总是试 图超越应然与实然、价值与现实、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 思想,但却又总在这个二元主义的矛盾中挣扎和游移他 在具体的行文中处处展现对法律现象的深邃洞见和超人的 智慧,但却没有承袭德国人那种(特别以黑格尔、康德为 代表的)独特的思辨传统,为其理论架构纯粹推论的概念 (形式)体系;他天性反感法律学术,却偏偏首先选择需 要教义学(释义学)天赋和兴趣的刑法研究作为志业,而 且在刑法研究和法哲学这两个法学领域均做出了骄人的成 就他在西方国家受到很多人的批评,但在东亚(日本、 韩国)却像神明一样被人信奉,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他的 著作在日本的译介,重新铸造了日本法学家的心灵和理论 旨趣,从而改变了日本在二战以后法学发展的方向[77] 有台湾学者在德国考夫曼《法律哲学》的译序中指出:虽 然台湾地区的法律深受德国影响,但是直接由德文法律著 作翻译的书籍并不多见,法律哲学方面更是绝无仅有考 夫曼的《法律哲学》值得翻译的理由,书与人两方面都有 考夫曼教授(出生于 1923 年)研究法律哲学、刑法有五十 多年之久,其研究题材及影响里遍及世界各国,许多著作 已有十八种语言的翻译。
一般而言,法学学术层次愈高, 抽象性也相对提高,但考夫曼教授法学研究的特色,绝非 象牙塔或天马行空类型,而且也充满了人文气息及高度学 术性[78] 有学者介绍了现代日本自然法学的特色,指出:最初 被介绍到日本的西方法律思想是法国的自然法思想,它在 日本明治资本主义法制的建设中曾发挥过指导性的作用 战后得到复兴的现代日本自然法学主张“法学上的自然法” 、 “多元文化主义的自然法” 、 “儒学和理学的自然法”和 “对西方正义论的批判”等,并且与西方的一些学者看不 到“礼”与自然法的相通和相似、批评中国古代缺乏自然 法的态度不同,它不仅直接从传统的儒学,而且还认真地 从中国的“新仁学”中寻找启发,把东方的自然法论与西 方的自然法论相提并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西方单一的 新自然法学当代日本自然法学思潮中,有一些值得我们 注意和借鉴的合理因素[79] 三、结语 与去年相比,XX 年的法理学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 了很大的发展,学界发表的著作、译作和论文也都有不同 程度的增长特别是在“依法治国与法治” 、 “司法改革” 、 “民间法与习惯法”和“外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的研究方 面,呈现出了加速度的发展。
从总体上看,一方面,XX 年 的法理学所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接近我国的现实生活,并且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说,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 文化生活等主要领域,都开始有了法理学者的声音,尽管 有的声音还比较微弱另一方面,一部分法理学者的问题 意识接近了同年国际法理学的研究水平如在法制现代化、 法治和司法改革的法理学研究中,有些观点与美国芝加哥 大学埃里克•A•波斯纳教授等研究的“作为普通正义的过渡 时期的正义” ,实际上处在了同一水平线上,即我国的法律、 法治和司法制度上的变迁实际上与波斯纳所考察的其他发 展中国家的体制变革一样,具有“实用主义的理由” (pragmaticreasons) ,而没有全球性的理由 (globalreason) [80]有的学者所研究的法治的“人本精 神” 、 “公正原则”和“人的尊严”等内在道德规范,与国 际上法治研究的走向是一致的如同年在美国,南加利福 尼亚大学的安德烈•马莫教授对“法治及其范围”做了系统 研究,认为有关法治的最共同错误是混同了它与良法的统 治和法的仁慈之理想,例如尊重自由和人的尊严等的区别 尽管法治是一个好事,但是说得太多也可能是有害的,因 此对于法治理论的挑战是要阐明(articulate)什么是法 治,为什么它是好事和它的范围是什么?为此,必须格外 重视法治的美德(virtues)和法的内在道德 (theinnermora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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