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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溶气气浮装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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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学***
  • 文档编号:230031175
  • 上传时间:202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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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277 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HCRJ 008—1999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 2 1999-10-26发布 2000-03-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 名人堂:众名人带你感受他们的驱动人生马云任志强李嘉诚柳传志史玉柱 278 HCRJ 008 - 1999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定义........................................................................................................................ 1 4 分类与命名 (1) 5 要求………………………………………………………………………………………………………… 2 6 试验方法…………………………………………………………………………………………………… 3 7 检验规则…………………………………………………………………………………………………… 3 8 标志、标牌、使用说明................................................................................................ 3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3 附录A(技术条件的附录)溶气水溶释气效率测定 (4) II 279 HCRJ 008 - 1999 前言 本技术条件为实行国家环境保护产品认定而制定,也作为环境保护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技术条件是对HCRJ 008-1996《加压溶气气浮装置》的修订,修订时保留了HCRJ 008-1996中仍然适用的内容,增加了对射流溶气气浮装置的内容,并根据发展情况作适当修改 本技术条件的附录A是技术条件的附录 本技术条件自颁布之日起代替HCRJ 008-1996 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技术条件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起草,并由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工业废水治理技术委员会具体承担 本技术条件起草单位:江苏亚太泵业集团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浙江台州市椒江环保设备厂本技术条件主要起草人:丁九光顾亚林张鑫珩许家婷龚德明本技术条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II 280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HCRJ 008—1999 Pressure dissolved air floatation equipment 1范围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储运等内容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加压溶气气浮和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条文,通过在本技术条件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技术条件的条文,与本技术条件同效 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88 碳素结构钢 GB/T 1220-92 不锈钢棒 GB/T 4720-84 电控设备 GB/T 5657-1995 第一部分:低压电器电控设备离心泵技术条件(Ⅲ类) GB/T 6388-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163-8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 10894-89 分离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 GB/T 11901-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6488—1996 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JB 2536-80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JB 2932-86 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 ZB J 98003-87 水处理设备油漆、包装技术条件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3定义 本技术条件采用下列定义 3.1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 指采用加压的方法将空气溶解于水,再在减压的条件下释放出微小气泡粘附于悬浮物上,使其整体比重比水小而上浮于水面,通过机械装置刮除,实现固液分离的装置。

      3.2 溶释气效率 指溶气罐内气体与液体接触时,在一定压力条件下气体溶解在液体中,当微气泡全部释放分离后,实际溶气量与理论溶气量的比值4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型号按供气源的方式和每小时处理水量分类: a) 以压缩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为:QFJ b) 以射流形式吸入空气为气源的称为射流溶气气浮装置,为:QFS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10-26批准 2000-03-01实施 1 281 HCRJ 008 — 1999 c) 按处理水量(m3/h)分为:5、10、20、30、40、50、75、100、125、150、200、300、400等规格 4.2 命名 压力溶气气浮装置的命名和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处理水量,m3/h 特征:加压气浮:J,射流气浮:S 气浮装置 示例1:QFJ—200 指处理水量为200m3/h的加压溶气气浮装置示例2:QFS-50 指处理水量为50m3/h的射流溶气气浮装置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装置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1.2 基础组成: a) 加压溶气气浮装置:水泵、空气压缩机、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 b) 射流溶气气浮装置:水泵、射流器、压力溶气罐、溶气水释放控制阀、释放器、刮渣机、电气控制箱、流量计和气浮池等 5.1.3 装置的制造应符合JB 2932的规定 5.1.4 溶气罐的制造应符合GB 150的规定 5.1.5 压力溶气罐的工作压力一般为0.25MPa~0.4MPa 5.1.6 采用的水泵应符合GB/T 5657的规定 5.1.7 加压溶气气浮装置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 700、GB/T 1220、GB/T 8163的规定 5.1.8 装置表面油漆应符合JB 2536、ZB J 98003的规定 5.1.9 装置配套的电气控制箱应符合GB 4720的有关规定 5.1.10 电气控制装置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并有明显标志;装置中带电部分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5.1.11 压力溶气罐应设置排水口和溶气水取样口 5.1.12 刮渣机的运行速度应稳定,刮板平整 5.2 性能要求 5.2.1 溶气释放器在工作压力0.25MPa~0.4MPa范围内释放的气泡应细密、均匀,气泡在1000ml量筒中的消失时间应大于4min。

      5.2.2 溶气罐的溶释气效率不应小于80% 5.2.3 当进水的SS在100mg/l~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80%;当SS在501mg/l~2500mg/l时,装置的SS去除率应大于90% 5.2.4 装置运行噪声声压级应小于76dB(A) 注:当装置用于处理含油废水时,经处理后的排放水的含油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同时报告装置对油份的 去除率 5.2.5 当溶气水回流比为处理水量(Q)的30%时,装置能耗为: 2 QF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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