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docx
1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湖南省政府购买评审工作规程 湘财购【2022】5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购买代理机构: 为指导我省政府购买评审工作模范运行,根据政府购买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购买工作实际处境,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购买评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同时,购买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在制作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表达相关内容 附件:《湖南省政府购买评审工作规程》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模范政府购买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购买法》、《政府购买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手段》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购买人和购买代理机构开展政府购买评审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政府购买活动应当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购买方式的不同,分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购买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政府购买监管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客观原那么依据购买文件和投标文件及有效书面澄清材料作出客观评价,不得变更购买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标准及中标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 (二)公允原那么按照购买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视同仁对待全体供给商,不得对供给商实行区别待遇或轻视待遇 (三)合法原那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和政府购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评审结果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展政策目标,养护环境,扶持不兴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进展,支持自主创新、环保节能产品等 (四)效益原那么在得志购买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坚持低价优先,表达物美价廉 (五)回避原那么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本项规定所称的有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处境: 1、评审专家三年内曾在投标供给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承担参谋的; 2、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购买代理机构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3、评审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供给商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或承担参谋的; 4、评审专家、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与投标供给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5、有其他利益关系的。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权利: (一)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购买文件要求作出评价; (二)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地方提出询问,要求投标供给商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文件及其它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依据评审手段独立提交评审观法;推举中标(成交)候选供给商名单,或者依据购买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给商; (四)有权检举干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客观、公允、公正、合法、效益原那么,专心履行职责;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内容及供给商的商业机要; (四)严格按照购买文件的要求评审,对评审观法承受个人责任; (五)合作购买代理机构或购买人答复供给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六)合作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七)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工作纪律 (一)全体加入评审的人员务必按通知的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本规程的要求,签署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 (三)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与供给商单独接触;不得将评审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私下与外界通讯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购买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泄露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举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处境。
(四)评审委员会成员察觉自己与投标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务必主动申请回避; (五)评审专家察觉购买工程与本人专业不符或者曾经加入过本工程购买文件论证的,应当主动提出,并退出评审委员会; (六)购买人代表及评审委员会其他成员不得举行诱导性发言;不得相互串通影响评审结果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发表评审观法; (八)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后,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自己的评审观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购买监管部门对其依法举行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终止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给商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举行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值倾向性的; 本款所称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值倾向性是指: 1、不能合理说明评审理由,即供给商的投标响应与评审委员的评价不相称; 2、对供给商采取在同等条件(处境)下的不同对待,或在不同条件(处境)下的同等对待的评价方式; 3、诱导其他评审委员 (五)未按购买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举行评审的; (六)收受供给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值利益的; (七)泄露有关投标文件、评审和对比、中标候选人的推举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它处境的。
其次章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性检查 (一)检查的范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格审查的处境由购买代理机构整理并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一核对审查,形成资格性检查评审观法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性检查评审观法上签名 (二)具备投标资格的供给商得志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符合性检查阶段多家供给商加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给商计算) (三)投标文件有以下处境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二条 符合性检查 (一)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举行审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给商得志3家或3家以上时,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二)符合性检查时,投标文件有以下处境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1、投标文件中技术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的带“★”的技术条款要求或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同工期或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允许范围; 3、投标附有购买人不能采纳的条件。
第十三条 废标 评议时,遇到以下处境之一,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给商缺乏三家的; (二)展现影响购买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给商的报价均超过购买预算,购买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购买任务取消的 购买人和购买代理机构应将废标理由通知全体投标供给商 第十四条 澄清 (一)当投标文件中展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非实质性内容时,评标委员会应用书面形式,通知供给商做出必要的澄清 (二)澄清不包括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供给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三)澄清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根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着并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处境,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给商造成不公允的结果,也不会通过补正而使其投标变为响应投标 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澄清不得影响投标文件的效力 (四)供给商的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或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未供给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其举行澄清或补充。
(五)供给商的澄清应采用书面形式,由本工程授权的投标代表签字 (六)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片面 (七)投标文件展现以下处境的,不需要供给商澄清,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 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对比与评价投标文件 (一)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合格的投标文件举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对比与评价 (二)政府购买货物和服务工程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评审合格的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三)政府购买货物服务招标购买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应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给商评标时,应从得志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开头举行评审 2、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应在最大限度地得志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举行综合评审。
(1)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得志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总分值 3、采用性价比法时,应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举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供给商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自主创新因素、环保节能因素、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供给商的投标报价,对商数(评标总得分)赋予排名 (四)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供给商的投标文件举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供给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标总得分计算汇总后,评标委员会不得重新打分否那么,本次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六条 推举中标候选供给商名单 (一)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列投标报价一致的,按技术指标优劣依次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给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本金,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供给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那么,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供给商的中标候选资格,按依次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给商递补,以此类推。
(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得分一致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一致的,按技术指标优劣依次排列 —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