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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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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实施方案5篇乡镇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一)为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培育与发展,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根据国办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 9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 114号) 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 规划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 1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 升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好敬老院闲置资源,减少财政投入, 对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管理模式改革试点为顺利推进镇敬老 院“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 镇敬老院基本情况镇敬老院位于县镇新城雨林大道相思路,院内占地面积14. 97 亩,现有二幢三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建筑面积5836. 29平方米,房间 87间,可安置164张床位,总投资788. 82万元是县民政局下属全 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事业编工作人员2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人员 5人承担镇、胡伴镇、磨憨镇、瑶区瑶族乡、农场及镇敬老院转入 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目前已入住特困人员21人。

      二、 改革原则(一)保持公益性原则镇敬老院实行“公建民营”改革后,须 确保服务用途不改变,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确保当地特困供养 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向本地社会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开放同时, 管理人员,共5人签订运营合同前,苏坪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 政府应分别与运营方确定各敬老院原工作人员的安置方案,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五) 签订合同苏埒镇、江西镇、延安镇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方与运营方签订并严 格履行运营合同,将合同文本、运营法人信息及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并报城区民政局备案六) 履行合同期间履行合同期间,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营条件、服 务规范和特别约定条款开展运营,依法履行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合 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才能进行变更或解除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政府征用(以政府 文件为准)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响,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损失由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运营方有本方案第六点第(六)款法律责任规定 的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委托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 合同终止合同期未满运营方申请退出的,需提前6个月向产权方提出申 请,由产权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妥善安置好 入住对象后,符合退出条件的,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合同期满, 双方应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正式向产权方提交入住对象安置方案, 确保入住老年人已得到妥善安置后方能实施产权方和运营方共同委 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四、 服务对象运营方必须按照各养老服务中心总床位数30%的比例(计算基数 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登记数量为准)优先满足江南区辖区内特 困供养对象养老服务需求,对该比例内的特困供养对象必须无条件接 收,并负责其日常护理费用(除政府补助部分外)如果特困供养对 象人数超过上述比例和床位的,委托方需要运营方安置的,超出部分 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费用由委托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所 需资金由城区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按适度普惠原则,空余床位可 为社会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五、 服务规范(一) 运营方相关服务应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或行业标准和规范,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 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为收住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 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

      二) 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对象提 供基本生活照料、曰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保障特困供 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三) 运营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身财产安全、消防安 全、卫生、食品、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 流程,并予以公开四) 运营方需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与服务和运营 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管 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 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五) 运营方应按社会救助政策规定,为入住的特困供养人员提 供基本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疾病治疗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按照保 障对象不同分类收费原则,特困供养对象的费用标准由委托方与运营 方按南宁市政府确定的相关标准协商确定,运营方必须确保特困供养 对象的供养条件和待遇不低于同等失能等级的社会老年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享有救助的权利 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在 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

      六、运营监管(一) 资产管理在正式运营之前,应对各敬老院的全部资产进行 登记造册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养老机 构进行经营,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 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敬老院国有 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合同期满 后,敬老院所有资产归政府所有,不得拆卸、搬迁二) 服务管理运营方应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执行运营方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 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 收费支付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 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 式等内容和事项运营方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 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 行消毒和清洗;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 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三) 医养结合运营方须建立老年人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 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为老 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运营方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 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四) 消防安全管理运营方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 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 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告所在镇政 府和城区民政局五) 监督管理民政部门会同卫计、安监、消防、食药、各镇政府通过实地检查 等方式对运营方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 果建立对运营方的评估制度,定期对运营方的人员、设施、服务、 管理、信誉、举报投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对运营 方进行相应奖励和处罚卫计部门对运营方内设医务室的院感控制、医疗质量管理、依法 执业、医疗废弃物等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运营方持证情况、食品药品购进验收、制度 落实、索证索票、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员健康培训证明、餐饮具洗消 保洁、食品留样、加工过程、健全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进行 监督检查,并进行现场培训和指导。

      安监和消防部门重点检查运营方消防手续是否按要求办理;消防 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并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灯是否配齐;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 要求;老人宿舍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镇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设施设备、服务、消防安全、举报投 诉等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和整改六) 法律责任运营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正常履约,根据情节轻重委托 方可相应扣除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 运营方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 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利用敬老院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本 协议相关约定的;2. 利用敬老院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 动的;3. 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无法保障敬老院设施、设备正常运 转的;4. 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5. 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6. 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的;7. 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行为的;8.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运营方的, 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9.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相关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 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者对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要求 整改而拒不整改的;1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甲方考核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11. 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12.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13. 不按时、不足额缴纳养老设施使用费的1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七、实施步骤(一) 准备阶段1. 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国有资产造册登记按照苏坪镇、江西镇、 延安镇敬老院的现状,对所有资产进行造册登记,做到产权清晰,保 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 城区民政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协助苏埒镇、江西镇、延安镇 人民政府起草公建民营合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报 城区政府审定二) 实施阶段3.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文件从城区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城区政府 审定的运营单位选取原则起草公开招标文件(附《公建民营合同》范 本)招标文件初稿完成后,由民政局、各镇政府共同牵头,组织城 区各相关单位共同讨论研究和修改完善,报城区政府审定4. 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引入运营单位通过南宁市或我城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面向全 国的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招标三) 运营阶段(从合同签订之日起)5. 加强运营单位监管,努力实现双赢运营单位进驻后,由各镇政府牵头做好日常运营监管,确保委托 服务内容全部落实,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每年度由民政局委 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单位进行评估和考核O依据考核结果和委托运营 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 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 9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 〔2017) 162号)及《**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 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府办发〔2018) 40号) 相关要求,为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养老 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切实提 升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方案一、 公建民营改革对象公建民营改革对象为全区农村敬老院(含王家街道敬老院)首 先以木耳镇、兴隆镇、茨竹镇3个镇的5个敬老院为公建民营改革试 点,其他镇街敬老院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公建民营改革二、 公建民营改革期限公建民营采取“5+5”的模式,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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