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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企业账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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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ali****an
  • 文档编号:265142203
  • 上传时间: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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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食购销企业代理收购业务的账务处理 案例:2002年7月,A粮站(以下简称为A)为充分利用闲置仓容与B面粉厂(以下简称为B)签订合同,约定:A代B收购三等小麦10000吨,市场收购单价每公斤1.14元,价款1140万元全部由A用银行贷款解决,B支付定金120万元;从7月算起B在一年内陆续取清小麦(前三个月每月取货最多1000吨),取货时钱货两清;由B承担该批小麦的保管费用(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按每月每吨5元计算)和占用贷款的全部利息(根据月末占用贷款额,按银行规定利率月息4.425%计算),从定金中扣除;如A不能及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小麦,则视违约,由A返还B双倍的定金,如B不能在一年内取清全部小麦,应及时通知A,并给予A一定补偿(双方协商确定),但遇粮价下滑并提出放弃时,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差价,由B补偿A  协议签订后,B及时支付了定金120万元,于2003年1月取走小麦4000吨,于2月、3月、4月各取走1000吨小麦,共支付价款798万元A粮站的账务处理  1.收到定金1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应付账款--B面粉厂         1200000  2.根据与B签订的合同向农发行申请到调销贷款11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400000    贷:银行借款             11400000  3.收购三等优质小麦10000吨,向农民支付价款1140万元  借: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  11400000    贷:银行存款(现金)               11400000  4.向B交付7000吨小麦,收到价款798万元  借:银行存款           7980 000    贷: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  7980000  同时归还银行贷款  借:银行借款       7980000    贷:银行存款          7980000  2003年5月末小麦市场价格急剧下滑到每公斤1元,B因而声明放弃另外3000吨。

      6月经双方共同测算,友好协商,达成了谅解协议:对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42.4万元和协议规定的保管费用42万元计84.4万元从定金中扣除;对发生的价格损失42万元由双方共同负担,B承担35.6万元,从定全中扣除,A承担6.4万元,由A从收取的保管费中支付  5.支付银行贷款利息42.4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代储小麦支出    424000    贷:银行存款                424000  6.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计算应收的保管费用和利息、应纳的营业税(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假设一次性计算,见下表)    月份        占用贷款  保管费   利息    合计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附加  项目      代储数量(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002年7月     10000    1140   5    5.04   10.04   0.3    0.015  0.0105     8月    10000    1140   5    5.04   10.04   0.3   0.015  0.0105     9月    10000    1140   5    5.04   10.04   0.3   0.015  0.0105    10月    10000    1140   5    5.04   10.04   0.3   0.015  0.0105    11月    10000    1140   5    5.04   10.04   0.3   0.015  0.0105   12月    10000    1140   5    5.04   10.04   0.3   0.015  0.01052003年1月    6000     684   3    3.04    6.04   0.18   0.009  0.0063     2月     5000     570   2.5   2.54    5.04   0.15   0.0075   0.0053     3月     4000     456   2    2.02    4.02   0.12   0.006  0.0042     4月     3000     342   1.5   1.52    3.02   0.09   0.0045   0.0032     5月     3000     342   1.5   1.52    3.02   0.09   0.0045   0.0032     6月     3000     342   1.5   1.52    3.02   0.09   0.0045   0.0032  合  计               42    42.4    84.4   2.52   0.126  0.0882  (1)计算代储保管费和利息收入84.4万元  借:应付账款--B面粉厂        84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代储小麦收入      844000  (2)计算代储收入营业税(A从银行取得贷款的目的看似是收购商品,实质是借给B用于收购商品,由B最终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该笔贷款属于A转贷给B,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A支付贷款利息42.4万元,收到借款利息42.4万元,故利息纳税营业额为0,代储收入应纳税营业额为42万元,适用税率6%)2.52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代储小麦支出  25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200  (3)计算应纳的城建税(该单位所在为镇,适用税率5%)0.126万元、教育附加(3.5%)0.0882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代储小麦支出  2142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260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882  7.A从保管费中承担降价损失6.4万元  借:其他业务收入--代储小麦收入        64000    贷: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         64000  同时调整应纳营业税(调减0.384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840    贷:其他业务支出--代储小麦支出    3840  调整应纳城建税(调减0.0192万元)和教育费附加(调减0.0134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92      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      134    贷:其他业务支出--代储小麦支出    326  8.B承担降价损失35.6万元  借:应付账款--B面粉厂         356000    贷: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   356000  9.将代储小麦转为正常经营商品  借:库存商品--小麦3000吨       3000 000    贷:库存商品--小麦--代收代储小麦    3000000  同时归还降价损失占用的贷款42万元,通知农发行相应调整库存台账  借:银行借款  420 000   贷:银行存款     420000  10.经计算,为代收7000吨小麦发生的收购费用共计5万元  借:其他业务支出--代储小麦支出  50 000    贷:经营费用               50000  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一、该项业务既不是单纯的代理收购,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销;看似简单,实际处理起来有无所适从之感。

      一是要按对方规定的品种、质量、价格、时间收购,有代购的性质,但对方不提供资金,不提供手续费,又不同于代理收购;二是在未交付前,该批小麦的所有权归本单位,但又不能随便动用,必须保证库存,也不同于本单位收购的商品粮;三是供货时向对方收取货款,一手钱,一手货,但只收回成本,不加毛利,又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销售为了同农发行的台账保持一致,符合农发行库贷挂钩的资金供应原则,A在账务处理上将其视为正常收购,同时为区分其代理’性质,又采取了分账记录、分仓保管的方法,处理比较得当;A代购的目的不在于取得毛利收入或收购费用,而是为了取得保管费收入、与代政府储备的业务相似,A按代储核算比较适合  二、在交付7000吨小麦时,B要求A出具销售票据,A考虑该项业务不居于销售,只为其开具了内部调拨单,没有开具正式销售发票该项业务很明显不属于销售,不能开具销售发票,不能按销售处理账务;但也不是内部调拨,不应开具内部调拨单收购时,虽然对方没有提供收购票据,A也按正常收购进行了账务处理,但代B收购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因此在交付小麦时,应当向B提供收购汇总单,详细列明收购的时间、数量、质量、单价、金额、存放地点,(注明收购票据作为原始单据另存于A,由A负责保管备查),收购汇总单应一式两份,由双方经手人共同签字认可、同时由B向A出具出库通知书,A据此收款并交付小麦。

      A根据收购汇总单、出库通知书和保管出库单做冲减收购的账务处理这样处理既符合业务实际,也使B(为一般纳税人)将该批小麦作为直接收购处理的依据更加充分,在税收筹划上更加合理  如果B按购入或调入而不是按直接收购处理,在税负上会有很大差距B收购798万元的小麦,假设经过加工后全部售出,收回销售款820万元(含税):  按直接收购处理:根据收购值应提进项税(798×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103.74万元,应提销项税94.34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为820÷113%=725.66万元,销项税为725.66×13%=94.34万元),应纳增值税-9.4万元(94.34-103.74)  按从其他经营单位购入处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票面注明不合税销售额706.19万元,增值税91.81万元)  进项税为91.81万元,应提销项税94.34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为820÷113%=725.66(万元),销项税为725.66×13%=94.34(万元)],应纳增值税(94.34-91.81)2.53万元。

        两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多缴纳增值税11.93万元  三、如果A与B不是代储关系,而是购销关系,在协议中将收取的保管费及利息,作为销售价格的一部分转变为销售毛利,就会使A少支付2.3176万元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A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家对其免征增值税,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尽量避免将粮食销售收入转变为其他收入,将国家对粮食购销企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增加企业收入,促进企业发展  四、B因放弃3000吨小麦减少损失6.4万元,这是B精确测算的结果在小麦价格下滑到每公斤1元时B只剩3000吨尚未取货付款,时间也只剩1个月,而且保管费、利息也要按合同全部支付,似乎放弃对B并没有什么利益,其实不然如果继续履行合同,B要支付A1140万元的小麦款和84.4万元的保管费、利息,计1224.4万元;而放弃的3000吨小麦假设也要新购补充,则需要300万元,己支付A7000吨小麦款798万元,支付保管费、利息84.4万元,支付A价格损失35.6万元(A手中仅剩定全35.6万元,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B的损失至多35.6万元),总计需支出1218万元,比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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