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docx
6页《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访问量]:93次 [发布时间]:2010-10-18《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 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第八条 住宅类型(一)按房屋结构划分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二)按房屋用途划分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第九条 认定范围(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2.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访问量]:175次 [发布时间]:2010-10-27《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二章 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十条 建筑面积的核定(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三)测量方法: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3.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4.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5.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四)[访问量]:130次 [发布时间]:2010-10-28《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三章 现状住宅面积的安置补偿第十一条 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多层楼房据实计算 (二)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
第十二条 基本家庭单位还迁面积的核定 (一)以街乡与村签订房屋拆还迁协议日为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张榜公布并报城市化办公室备案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兑现各项拆还迁政策 (二)合法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以下简称家庭),以家庭拥有的合法住所面积作为计算还迁面积的依据 (三)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以下简称: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每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其核定的住房(非购置)安置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备资格人员又有不具备资格人员的,按本条三、四款规定分别核定人均还迁面积《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一)[访问量]:535次 [发布时间]:2010-10-15 为规范我区宅基地换房、城中村改造和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中发生的村域房屋拆还迁工作,确保全区村域房屋拆还迁政策的连续统一,我区制定了《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为便于群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本台从今天起陆续在《东丽新闻》节目中为您播出《规定》的相关内容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整体村域房屋拆迁、还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还迁),促进我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区由于大项目占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换房等原因实施房屋拆还迁,并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拆还迁须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坚持还迁和建设总量平衡、资金收支平衡,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还迁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确认、现状住宅测量认定、安置面积核定、还迁面积核定、房型选择等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要进行认真甄别和处理 第五条 土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房屋拆还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包括:计划制定;现状住宅测量、安置面积、还迁面积、房型选择、人员资格界定等的抽查与审定;协调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制定统一的还迁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搬迁补偿、楼层差价等;全区拆还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拆还迁建设项目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拆还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规划与建设、把关还迁和资金结算等街乡为本辖区内房屋拆还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拆还迁和人员资格界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城市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