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x
1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江苏省消防条例 导读: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抉择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抉择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抉择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抉择对?江苏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修理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务必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本抉择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消防条例?根据本抉择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抉择?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抉择?其次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抉择?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裁减火灾危害,养护公民人身安好、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好,维护公共安好,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创办的顺遂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务必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筹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创办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抉择和协调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其次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对比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江苏省消防条例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 以下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害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好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采纳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承受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受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受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雇用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 消防装备设施创办 第十四条 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审查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当吸收同级公安消防机构加入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创办与维护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以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创办与维护由城建、邮电等有关部门 负责 原有消防设施缺乏或者损坏的,有关部门应当实时增设、修理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创办务必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队〔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并逐步建立现代化火灾报警和通信调度系统 城镇规划确定的公安消防队〔站〕创办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城市火警总调度台与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环保等单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 消防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火警总调度台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根本创办和消防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应当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筹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财力状况,确定消防经费的标准和基数,逐步达成消防设施、装备创办与地区经济进展相适应 第十九条 消防装备和消防队〔站〕等公共消防设施根本创办所需经费,除地方财政拨款外,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筹集: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工程按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消防设施创办费; 〔二〕从保险公司防灾费中安置适当资金; 〔三〕购置扑救化工、水上、高层建筑等火灾所需的特种装备,由相应的受益单位承受确定的费用。
江苏省消防条例 筹集的经费应当建立特意帐户,专款专用 其次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务必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 设有自动报警、灭火装置等固定消防设施的单位,务必定期对其消防设施举行检测,保持完好 第四章 防火管理 其次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务必依法履行消防安好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鼓动和组织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承包、租赁建筑物或者场所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防火责任和消防安好工作等内容 其次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使用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建筑,其消防安好由产权全体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成立的特意管理机构管理 其次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实时消释火灾隐患 单位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整改通知的,务必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举行整改 其次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消防安好教导制度从事涉及消防安好的作业人员,务必经消防安好培训考核合格后面可上岗操作 其次十五条 公共场所和高层、地下等建筑物的通道、安好门和安好疏散梯,务必保持畅通,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示标志。
其次十六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务必符合有关防火要求和安好技术规定 其次十七条 电、气焊〔割〕等明火作业务必严格遵守动火制度,并采取稳当的防火措施 其次十八条 举办大型商贸展销、节庆消遣等活动,主办单位务必事先制定消防安好方案,并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其次十九条 生产、使用、贮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好规定和技术模范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三十条 工程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设计时,务必执行消防技术模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根据创办规模和火灾危害程度,经公安消防机构分级审核 创办、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设计内容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加入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模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创办单位务必向公安消防机构供给由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生产防火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材料的单位,务必由法定检测机构对产品的燃烧性能或者耐火极限举行测定,并采纳公安消防机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 生产、修理消防产品的企业单位,务必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修理、销售和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务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对消防产品的监视 第三十四条 从事自动报警、灭火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采纳公安消防机构的监视 江苏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有检查投保单位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对于消防组织健全、消防设施完善、防火效果明显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应当赋予优待或者赏赐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宣传、文化、教导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学识宣传教导活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谙责任区处境,制订灭火作战筹划,实施灭火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辅助并供给有关资料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和火灾危害性较大的单位,应当制订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察觉火灾务必急速报警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务必急速赶赴火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扑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火灾报警和扑救供给便当。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灭火组织指挥,并由在场的最高消防负责人承担火场指挥员 发生大火时,可以根据需要由到场的有关领导成立总指挥部,研究抉择灭火救灾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气力统一投入灭火救灾火场指挥员在总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实施灭火指挥 第四十条 火场指挥员根据灭火救灾需要,可以划定防备区,限制人员和交通工具进入,限制用火用电,疏散防备区内的人员、物资,去除或者破损某些建筑物,有权紧急调动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交通、供水、供电、通信、急救、环保等单位的气力和灭火救灾物资 第四十一条 因灭火救灾而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赏赐和养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赋予医疗、抚恤、安置等 第六章 消防监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军事设施、核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远洋船舶和铁路运营系统、民航系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按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由军队和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管理,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辅助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领照的军办企业的消防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监视涉及城镇创办规划的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工程,其防火设计内容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加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人员在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被检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