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办法.docx
4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中華民國96年05月02日內授消字第0960823392號修正第1條本辦法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定擋牆,規定如下:一、為鋼筋混凝土、土質、土沙質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之構造; 其設置基準如附圖一至四二、高度不得低於隔離有火藥區建築物高度其牆腳與隔離有火藥區建築 物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本辦法所定防火牆,規定如下:一、與倉庫外牆之距離在二公尺以上 二、為鋼筋混凝土構造、加強磚造或鋼骨補強之鋼板或防火板構造,並具 堅固基礎三、倉庫設有天花板者,防火牆高度高於天花板高度五十公分以上;無天 花板者,防火牆高度應高於倉庫屋頂以上四、鋼板構造之防火牆厚度為零點三五公分以上但倉庫儲存總火藥量在 二公噸以下或總重量在十公噸以下者,為零點二五公分以上其他材 質之防火牆厚度應為三公分以上本辦法所定對象物,規定如下:一、第一類對象物: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 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 十二目所列之場所。
二、第二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 款所列之場所三、第三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 使用之建築物四、第四類對象物:指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及高壓電線第3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工作場所之│建 築 物 使 用 目 的││區別 │ │├─┬───┼────────────────────────┤│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火│ │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 (包括貼商││藥│ │標) 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 (如有必││區│ │要可置廁所) ││ ├───┼────────────────────────┤│ │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無火藥區 │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 (吸菸室) 、飯廳、││ │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 │、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 │└─────┴────────────────────────┘第4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半成品倉庫、高空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 倉庫: 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其總火藥量無法計算者,得以總重量除以五計算 之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3x 3ˇ─────────── 總火藥量(單位:公斤)二、曬藥場:十公尺以上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一但設置擋牆或防火 牆者,其安全距離如附表二四、原料倉庫: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儲存數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倉庫,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倉 庫間之安全距離,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 限。
二) 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 、硝酸鹽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 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倉庫,其相互間安全距離得縮減至五十 公分 ┌────────┬──────────────────┐ │ │ 安全距離 │ │ ├────────┬─────────┤ │ 區分 │建築物之牆壁、柱│建築物之牆壁、柱或│ │ │及地板為防火構造│地板為非防火構造者│ │ │者 │ │ ├────────┼────────┼─────────┤ │ │ │ │ │未達管制量五倍者│ │○.五公尺以上 │ ├────────┼────────┼─────────┤ │達管制量五倍以上│一公尺以上 │一.五公尺以上 │ │未達十倍者 │ │ │ ├────────┼────────┼─────────┤ │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二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 │未達二十倍者 │ │ │ ├────────┼────────┼─────────┤ │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三公尺以上 │五公尺以上 │ │上未達五十倍者 │ │ │ ├────────┼────────┼─────────┤ │達管制量五十倍以│五公尺以上 │十公尺以上 │ │上未達二百倍者 │ │ │ ├────────┼────────┼─────────┤ │達管制量二百倍以│十公尺以上 │十五公尺以上 │ │上者 │ │ │ ├────────┴────────┴─────────┤ │備註:管制量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 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所規範之數量。
│ └───────────────────────────┘前項建築物處理或儲存數量之規定如下: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及半成品倉庫:總火藥量一公噸以下或總重量五公噸 以下二、高空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總火藥量五公噸以下或總 重量二十五公噸以下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總火藥量十公噸以下或總重量 五十公噸以下 (法源資訊編: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計算公式,計算公式請參閱 相關圖表)第5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但有設置擋牆者,得減半計算:一、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如附表三 二、高空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四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五 四、原料倉庫: (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二)與第二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與第三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第四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第6條作業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獨立之一層建築物二、門窗不得與鄰棟建築物相互對開。
三、建築構造、材料及設施符合下列規定: (一) 牆壁、屋頂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作業室最少設二處門,門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門高不得低於二 公尺,門分別通向屋外;窗材為不易震裂之安全玻璃、塑膠等材料 ,窗臺不得設置木條或鐵條等障礙物,且不得高於地面六十公分, 門窗能向外推開,有金屬配件者,應為銅質或不易產生火花之金屬 但工作人數在二人以下時,得為一處門四、作業室周圍設水溝,並經常清理,配藥室水溝末端 (距配藥室四公尺 以上) 設置廢藥沈澱池廢藥沈澱池避免陽光直射,並每週清理一次 五、人行道應舖設水泥或柏油路面六、各工作場所之傳動機械及其他足以產生靜電之設施,均應裝設接地線 ,其接地電阻不得超過十歐姆七、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器具使用電力照明時,應用全密封型防爆燈具, 保持表面光滑使不積存塵埃,使用之開關應為全密封防爆型或裝設於 室外防塵箱內八、使用之馬達應為全密封防爆型或以牆隔離裝於室外,其接地電阻不得 超過十歐姆,開關或啟動設備應為全密封防爆型或裝設於室外防塵箱 內九、配電線路均應埋設於地下,或裝置於連接氣密之金屬導管中,並應有 良好之接地,其電力總開關應設於有火藥區外。
十、應設符合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之避雷設備,或 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 者,不在此限十一、設有烘藥設備者,應以蒸汽或熱風方式間接加熱,並有定溫定壓之 自動控制裝置及警報裝置第7條作業區之壓藥室、填土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造粒室,其相互間及與其他作業室、倉庫等應以擋牆隔離之但其建築構造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放壓面面對空曠無人地區,不致誘發火災,以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 質材料建造者二、其他三面建築堅固之鋼筋水泥牆抗阻爆力之發散,其厚度在存藥量四 公斤以上者為五十公分,未滿四公斤者為二十公分三、屋頂向放壓面方向傾斜,使用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可為矽酸鈣板、合成樹脂防火板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質之材料第8條曬藥場曬藥架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並以竹釘或籐條固定之,使用鐵釘者,應不得外露;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曝曬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摩擦第9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庫儲區,其構造、設備應符合第六條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及下列規定:一、為鋼筋混凝土、磚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層建築物。
二、屋頂及天花板使用適當強度之輕質隔熱性材料 三、地面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質墊板,為木質地板者,鐵釘不 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上四、儲放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距周圍牆面五公分以上五、倉庫前舖設水泥光面地坪,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