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doc
30页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2002年修定) 本规则适用于80米和2米波段短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 一、竞赛场地选择 (一)可选在公园、较大的校园或郊区、居民区等地,但要避开危险地区 (二)起、终点应尽可能靠近或相互共用终点位置应向运动员宣布并十分明确 二、隐蔽电台设置 (一)竞赛时,隐蔽电台的设置数通常大于各组别运动员的找台数,视竞赛规模,可设3至10部隐蔽电台二)隐蔽电台位置可选在运动员能接近的地点或运动员看不见无法接近的地方,但应顾及到运动员和电台的安全运动员找台时不可触摸电台 (三)隐蔽电台位置与点标及运动员过台记录器具之间的距离在2米以内 (四)起点与各隐蔽电台及各台间距为30--200米,并应互看不见 (五)隐蔽电台的发信频率: 1、80米波段在3.5—3.6MHz范围内选定,各台工作在不同频率上,频率间隔不低于10 KHz 2、2米波段在144-146 MHz范围内选定,各台工作在不同频率上,频率间隔不低于50 KHz六)隐蔽电台的工作状态:1、80米波段测向电台连续自动拍发等幅电报,载波功率为0.3—1W, 采用水平平面无方向性的直立天线发射垂直极化波。
2、2米波段测向电台连续自动拍发音频脉冲调制的电报信号,载波功率为0.1-0.5W,采用水平平面无方向性的直立天线发射垂直极化波七)隐蔽电台的拍发呼号:1号台 MOE - - - - - · 或 1 (·- - - - ) 2号台 MOI - - - - - ·· 或 2 (··- - - ) 3号台 MOS - - - - - ··· 或 3 (···- - ) 4号台 MOH - - - - - ···· 或 4 (····- ) 5号台 MO5 - - - - - ·····或 5(·····) 6号台 6 -···· 7号台 7 - -··· 8号台 8 - - -·· 9号台 9 - - - -· 0号台 0 - - - - -信标台 MO - - - - -备用呼号(当2米波段某频点遇到严重干扰时,可采用其他频点的备用电台):MA台 - - ·-MU台 - - ··-MV台 - - ···-M4台 - - ····-M5台 - - ·····电台的拍发速度均为每分钟25—80字符。
八)隐蔽电台应标明该台台号或呼号,并设有运动员过台记录设备 (九)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在终点设置信标台 三、关于“假台” 竞赛时可设若干个“假台”(不发射信号或非规定本人所找的电台称假台),运动员发现“假台”不得作印误找假台又未更正的,或不计该台成绩,或不仅不计该台成绩,而且还要扣除与所找假台数相应的已找台数 四、关于点标设置和取得凭证 点标的设置和取得凭证有两种方法: 1、在电台(含假台)附近设置标有该台台号或工作频段的点标和取证设备(电子记时器、打卡器或印章),运动员确认找到该台时取证 2、在电台(含假台)附近及周围设置不标明电台呼号的点标运动员找到电台或确定电台位置后,使用距电台最近的取证设备取证或在竞赛卡片上抄写该点标上的字符,作为找到电台的凭证点标悬挂高度为0.3-1.5米,运动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移动点标位置 五、竞赛形式 (一)个人计时赛 运动员按规定或自选的顺序找台找台数多,测向时间(含附加时间)少者为优此竞赛可根据参赛人数和比赛形式,采用一场决赛、两场或数场成绩累计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分组预赛—复赛—决赛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淘汰赛 每批出发一对,一人正顺序找台,一人反顺序找台,找完指定电台先到达终点的为胜(出线),并进入下一轮。
(三)团体赛 每队由4—6名队员组成,性别结构和每场出场人数由规程规定 团体赛可视参赛队多少和赛期长短采用不同的方法: 1、采用计时赛方法团体成绩按全队总找台数、总实用时间(不含附加时间)的顺序评定总找台数多、总实用时间少者为胜不得在上述个人计时赛的基础上重复累计团体成绩 2、采用接力赛方法竞赛时,各队按单人找单台或单人找多台进行接力,团体成绩按全队总找台数、总实用时间(不含附加时间)的顺序评定总找台数多、总测向时间少者为胜3、采用淘汰赛(对抗赛)方法竞赛时,每批出发一对(来自两个队,每队1人,各队运动员出发顺序按要求由本队自行安排),一人正顺序找台,一人反顺序找台先到达终点者得一分,后到者为零分积分达到规定值的队为优胜六、竞赛方法 (一)赛前,以抽签方式确定运动员的出发批次或赛位 (二)起点需设一集中待出发运动员的预备区和出发线三)运动员自备测向机测向机在竞赛频率范围内向外辐射的信号,不得被10米外具有3-5微伏灵敏度的接收机听到四)运动员需按要求佩戴组织者发给的号码布和携带竞赛卡片 (五)每场竞赛的规定时间、出发间隔时间、各组别找台数及台号、找台顺序、终点是否设信标台等,赛前向运动员宣布。
六)运动员必须以徒步方式独立完成竞赛,不得协助他人或获取他人的协助 (七)运动员每批出发间隔时间为1—3分钟 (八)竞赛时,规定各组别运动员应找台的台号或呼号或电码符号,可标注在竞赛卡片上,为其准确找台提供方便 (九)运动员找到隐蔽电台时,应在计时指卡或竞赛卡片上按规定自行记时、打卡或作印(信标台无需寻找或作印),以作为找到该台的凭证 (十)运动员通过终点线后,应立即主动交验记时指卡或竞赛卡片指卡或卡片丢失无成绩未按要求记时、打卡、作印或印记无法辩认的,该台成绩无效十一)成绩评定:从运动员获得出发令时起,到按要求的顺序找台并通过终点线时止, 所用时间为该运动员的实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间成绩无效七、举办群众性无线电测向竞赛,还可包括与之相关的无线电知识考核和工程制作评比等,其具体评分方法,主办单位可视竞赛级别、规模等情况自行确定 八、凡此规则中未涉及到的测向竞赛共性问题,请参照标准(长)距离《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执行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 (2002修定)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各类裁判人员工作职责第三章 裁判工作规范第四章 犯规与处罚第五章 裁判工作用品、表格及图例附录一 部分竞赛器材规格图例附录二 竞赛表格式样附录三 竞赛场地示意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制定。
第二条 制定《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的目的,是为保证无线电测向竞赛规则和规程的正确执行,使竞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利于公平竞争和竞技水平的发挥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制定、修改《无线电测向竞赛裁判法》应届竞赛的组织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裁判委员会负责执行裁判法,并在不抵触竞赛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有关事宜,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裁判员应严格履行《裁判员守则》,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裁判法 第二章 各类裁判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节 总裁判长 第五条 总裁判长应遵循竞赛规则、规程与裁判法,全面领导应届竞赛的裁判工作 第六条 负责组织裁判队伍,明确分工,对不公正和不称职的裁判人员进行调整、撤换 第七条 召开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会议,酌情制定裁委会通知和补充规定召开裁判员和教练员联席会,说明和解答与竞赛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接受组委会领导,向组委会汇报工作,执行组委会的有关决定将裁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提请组委会讨论协调裁委会和组委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同隐蔽电台裁判长选择竞赛场地,确定布台方案,制定实施计划。
第十条 竞赛前组织各裁判组预习及运动员试机;竞赛时协同起点裁判长负责起点指挥台的工作 第十一条 汇总、裁决竞赛中出现的问题,受理代表队提出的有关对裁判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 审核、签署竞赛成绩及运动员技术等级成绩证明单 第十三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完成裁委会分配的任务,必要时可兼任裁判长职务 第二节 裁判秘书组 第十四条 裁判秘书长按照裁委会和总裁判长的要求,负责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沟通各裁判组及对外联络 第十五条 负责裁委会文书工作,如起草文件、通知和会议记录等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为各裁判组提供裁判工作用品 第十六条 掌握竞赛有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负责代表队报到及运动员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确定获得技术等级的运动员名单,并协助填写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成绩证明单及协调印发成绩册 第三节 起点裁判组 第十八条 起点裁判长一、领导起点裁判组的工作,负责本组裁判员的分工、学习、训练和预习二、申请并检查落实本组所需竞赛器材用品三、赛前组织各队教练员进行人工抽签;或在仲裁委员的监督下,由成统裁判组协助进行电脑抽签,编排出运动员出发顺序表,交总裁判长审核后印发。
四、赛前备齐运动员使用的竞赛卡片或电子计时卡、地图等用品,提出竞赛注意事项及有关规定,报经总裁判长审批五、负责起点地区的场地布置(区域划分、竞赛会标、起点标志等),并设置起点出发线到跑道终端线两侧的标志(三角旗彩带等)六、代表队到达起点预备区后,负责点名、宣布注意事项(尚需以通知牌的形式公布)及组织交收测向机或耳机七、保证通讯联络,负责指挥台的工作八、组织运动员出发;妥善安排参观人员九、与工作人员合作,分批组织好领队、教练及随队人员从起点到终点的转移十、监督、检查代表队及有关人员在起点地区对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十一、负责收集、汇报每场竞赛本组裁判工作情况及运动员犯规情况 第十九条 起点副裁判长:协助起点裁判长工作 第二十条 监听裁判员:负责对隐蔽电台的监听工作,并准确地记录其开始和结束时间(精度到秒)、工作及故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指挥台或隐蔽电台裁判长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备区裁判员: 一、协助维护预备区秩序,监督代表队的犯规行为 二、负责测向机或耳机的集中管理及发放竞赛地图 三、适时传呼运动员做出发准备;填写竞赛卡片或分发计时指卡并进行检录。
第二十二条 发令裁判员: 一、负责绘制起点出发线和跑道终端线,并在终端线两侧设置旗标 二、按要求准备好发令器和发令旗,负责发令和监督出发区运动员的犯规行为 第四节 隐蔽电台裁判组 第二十三条 隐蔽电台裁判长: 一、按竞赛规则要求,与总裁判长一起选择起点、终点和场地 二、选择起点时,应具备能设置裁判工作区、预备区、出发区、百米跑道及必要时能设置参观区的条件预备区应具封闭性,便于运动员做准备活动和休息,有集中放置测向机或耳机的场所 三、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