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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伤保险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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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处境,适时提 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举行调整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 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 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 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片面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工程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抚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佐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才能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 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手段规定的工程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蓄 金,用于本地区重大 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蓄金的概括使用手段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至十五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手段》的规定,向进 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 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以下处境的应当供给相关证明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 文书等相关证明;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 证明;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 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抉择书》以及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 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 决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供给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 内,一 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劳动才能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实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实认; (五)配置辅佐器具确实认; (六)抚养亲属完全流失劳动才能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才能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 定抉择、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十六至二十条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才能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佐器具确认和抚养 亲属完全流失劳动才能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 定结论未变更的由申请人负担, 鉴定结论变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受。

      未加入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受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手段,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 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持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由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 单位未提出确认申请的,视同同意延长 第十九条 申请抚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抉择 并向经办机构供给以下材料: (一) 被抚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 被抚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抚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 民政部门出具的被抚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 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抚养人完全流失劳动才能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才能 鉴定结论 其次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佐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提出建议,经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佐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

      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佐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二十一至二十五条 其次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成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 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根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根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片面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其次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 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次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以下处境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 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 月,十级6个月。

      其次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每裁减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 达成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六至三十条 其次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 办机构加入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抚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 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程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成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手段其次十三条、其次 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其次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抚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处境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其次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抉择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加入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抚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抉择的,按照《条例》和本手段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手段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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