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制造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docx
11页出口制造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围绕“学党史、办实事”的工作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Y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要求,Z区税务局针对本地特色重点行业企业,供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分别梳理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梳理推出了出口制造业企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 一、企业转变经营类型,未准时变更退(免)税方法影响出口退税 风险描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根据变更后的退(免)税方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方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部分出口企业对政策不熟识,在变更了企业经营类型后,未准时变更退(免)税方法,导致无法精确适用退税方法获得退税 风险防控建议: 出口企业在预备转变经营类型前,先申报完前期出口报关单,在办理退(免)税方法的变更后,再根据新的经营类型适用新的退(免)税方法,防范出现经营类型与退税方法不匹配影响退税的风险。
二、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未精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风险描述: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打算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别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部分出口企业对政策不熟识,在出口了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后,未准时适用征税政策申报增值税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如其商品代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对应退税率为0,即属于已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纳税人应在该货物出口时间对应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根据适用税率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出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未精确申报纳税 风险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供应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安排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供应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部分纳税人发生上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时,因不熟识政策,未精确申报纳税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出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精确进行会计处理、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四、未精确推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风险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详细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商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供应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供应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全部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部分纳税人对政策不熟识,未能精确推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准时申报纳税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应精确推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纳税如纳税义务发生时暂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应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 五、开具增值税发票品名不规范 风险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全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根据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制造业企业产品种类多、品名俗称多,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票品名开具较为随便,简单产生税收风险,即使纳税人没有变名虚开发票偷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观意愿,也可能因商品品名不规范引发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收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并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对于收款方开具的品名与实际名称不符的,可拒收并要求对方更正。
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供应服务开具发票时,也应开具正确的品名和金额 六、风险提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 个别企业为规避、少缴消费税或增值税,从有富余发票的流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了掩饰违法行为,中间环节还常常经过贸易公司进行“过票”通过这种模式,必定会出现实际购货方和受票方不全都,即“票货分别”,或进销不符的状况如塑胶制造业取得纺织原材料的进项发票等,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状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都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要熟悉到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子发票的推广、税收大数据的应用,无货虚开、富余票虚开等虚开行为的违法成本越来越大企业需加强内部监控,确保开票企业与供货方全都,确保取得的进项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进项发票,避免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七、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部分状况下企业未能准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简单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 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留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供应商能否准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留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全都、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八、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错误享受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优待政策的税收风险 风险描述: 依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X市Z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待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二条规定,对经济特区和X市Z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X市Z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根据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Y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X市Z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待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待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部分龙岗辖区企业未精确理解政策内容,存在错误享受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优待政策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精确了解税收政策,精确推断自己适用的税收政策,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九、风险提示: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风险点 风险描述: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待政策繁杂,企业简单因政策解读不够精准而造成税收风险研发费用核算的如下风险点应加以留意:1.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2.依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七类一般的学问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待政策;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