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34页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s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5/T 1153-2011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设计 35 施工 66 调试和验收 77 维护管理 8附录A(资料性附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 10附录B(资料性附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 13条文说明 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福建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伟艺、汪新、童超、王一峰、黄志强、庄鸿辉、常世伟、许燕青、邹建生。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引 言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拟制修订计划项目表(第一批)》(闽质监标[2009]269号)要求,《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次省地方标准制定的项目之一,由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制定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合理配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日常维护管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依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9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的电力设备设施、机房、档案室、储物仓库、油漆处理间、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间、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船舶汽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及其它适宜的工业、民用建筑中宜使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所指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指以惰性气体为驱动介质的灭火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以燃气作为驱动介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 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超细干粉灭火剂 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GA 578-2005,定义3.2]3.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固定安装在防护区,能通过手动启动或自动探测启动、控制装置并能与报警控制系统联动,具有自检报警和释放反馈功能,由惰性气体作为驱动介质来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置。
主要分为微型装置、悬(壁)挂式装置和柜式装置3.2.1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mini-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安装在狭小场所,灭火剂充装量不大于800 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2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uspension typ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 固定安装在保护区域,具有一定抗震能力且灭火效能高,采用顶置悬挂安装、侧墙壁挂等多种方式安装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 cabinet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集超细干粉贮存容器、驱动组件、干粉释放组件和探测、控制器件于一体的柜体式灭火装置主要分为三类: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1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gas cartridge operated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通过贮存在贮气瓶内的驱动气体驱动储粉罐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3.2.3.2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通过驱动气体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3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owerful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并有二次补充驱动气体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3全淹没应用 application of total flooding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该空间,以达到扑灭该空间初期火灾的目的3.4局部应用 application of local flooding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同时向局部保护对象直接喷射超细干粉灭火剂,以达到扑灭局部保护对象初期火灾的目的3.5防护区 protected space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的有限封闭空间。
[GB 50347-2004,定义2.1.4]3.6防护区不密封度 un-sealed degree of protected space表示防护区的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部总内表面积的比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其它不宜用水作为灭火剂的场所,可用于扑灭下列火灾:a)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b)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c)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d) 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设备火灾4.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灭下列物质的火灾:a)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燃烧;b)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的燃烧等4.1.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形式可分为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扑灭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扑灭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4.1.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GB 50140和GB 50016的规定4.1.5 对同一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安装两具及以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宜设置为自动联动启动方式。
4.1.6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不密封度不应大于15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b) 单个防护区净容积不宜大于2000 m3,且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m2;c)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 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 Pa;d)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e)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防护区灭火剂分布均匀4.1.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 m/s;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直接保护对象为液态物质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喷放超细干粉时液体飞溅;c) 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2 m;d) 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5 m;e) 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7 m;f) 当被保护物超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最大保护高度时,应采用分层布置保护,其安装高度应按照各类型灭火装置中公布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
4.1.8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供应源4.1.9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GB 16668或GA 602的规定特殊温度环境下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各部件能适应环境要求4.1.10 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设计灭火浓度并取相应的安全系数计算确定4.1.11 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输送管路长度不宜超过20 m4.1.12 多具联动启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0 s局部应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喷射时间4.2 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4.2.1 全淹没应用全淹没应用方式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可按下列公式(1)、(2)和(3)计算: M ≥ M1+∑M2 ………………………………………………… (1) M1 =V1×C×K1×K2 ………………………………………………(2)M2 = M1×δ1 …………………………………………………… (3)式中:M ——超细干粉灭火剂实际用量,单位为千克(kg);M1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M2 ——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kg);V1 ——防护区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δ1——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柜式装置取10 %,其它类型取5 %),单位为百分比(%);C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K2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单位为无量纲。
表1灭火设计浓度应用场所灭火设计浓度C(kg/m3)其它防护区≥0.12图书、档案、文物等易复燃场所≥0.15石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场所≥0.15表2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1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