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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三节正当化事由之一其他正当化事由培训讲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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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节 其他正当化事由一、依照法律的行为(法令行为)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阻却违法性的行为,如博彩 2、法律有意明示合法性条件的行为, 3、职权(职务)行为:法律、上级命令,如逮捕、行刑 4、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行为,如扭送现行犯二、正当业务行为 虽无法律直接规定,但社会生活公认的正当业务行为 医疗行为,体育竞技等三、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一)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非阻却一切违法性(拐卖儿童罪),只阻却以违反被害者意志为前提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者对承诺事项具有处分权限(2)理解能力,承诺能力(3)真实意思表示(4)现实的承诺(5)行为实施前承诺(6)不得超越承诺范围2、基于错误的承诺(1)因承诺动机错误的承诺,有效(2)因受骗而对承诺起关键作用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二)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按常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v2008/2/5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v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v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v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v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v答案:Dv2006/2/16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v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v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v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v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v答案:D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subtitle style一根进食管引发的血案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 1963-2005)2005年3月21日凌晨参议院为夏沃案“越级”表决2005年3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拒绝插回进食管这不是安乐死(Euthanasia),而是谋杀(Murder)! 安乐死安乐死Euthanasiav指在绝症患者承受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濒临死亡的场合,按照患者的嘱托,为缓解、消除其痛苦,而使患者安详地迎接死亡的措施安乐死的定义名古屋判例确立的合法安乐死的条件患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1患者承受着不堪的痛苦2目的是为了缓解消除患者痛苦3患者本人明示嘱托4原则上由医生实施5方法符合社会公德6安乐死的分类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纯粹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安乐死安乐死不加速死亡副作用促进死亡撤除维生设施直接致死我国刑法中的安乐死刑法理论层面刑事立法层面刑事司法层面正当化事由的一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无安乐死合法化立法认为是故意杀人行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特别情况可认定为无罪Text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安乐死被害人承诺业务行为法令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安乐死的定位我国刑法理论中的正当化事由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我国刑事司法中审结的14起安乐死案件被告人 被害人病症关系明示致死手段刑罚黄龙娟脑膜炎后遗症(痴呆)儿子无一起服毒免于起诉王明成肝硬变腹水母亲无注射安眠灵无罪李永胜绝症父亲有注射针剂8年王荣瘫痪妻子有安眠药4年张建华右上下肢截肢女儿无注射针剂死缓陈莉肝癌晚期丈夫有洗衣板压死3年刘沙波肝癌晚期妻子有农药3年冷月娟肝癌晚期丈夫有农药5年梁万山偏瘫母亲无触电5年贾小花长年患病婆婆有勒死判3缓5宋见良久病不愈妻子不明掐死无期叶文开骨折瘫痪父亲有注射针剂2年半何士俊癫痫 病儿子无掐死4年王廷和下肢瘫痪女儿有掐死判3缓3我国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一般情节的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第二被告人(D2)蒲连升被害人夏素文的主治医师为夏素文开冬眠灵处方第一被告人(D1)王明成被害人夏素文的儿子请求为其母实施安乐死被判无罪的安乐死案: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受害人(V)夏素文肝硬变腹水晚期濒临死亡痛苦烦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1991年4月6日) 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濒死的情况下,再三要求主管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母无痛苦地死去,虽属故意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请求下,亲自开处方并指使他人给垂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其行为亦属故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其用药量属正常范围,不是造成夏素文死亡的直接原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注:1997年刑法第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蒲连升、王明成无罪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 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王明成、蒲连升故意杀人案判决书分析犯罪质的要求危害社会的行为剥夺生命权的行为量的要求情节严重危害较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王、蒲不构成犯罪讨论及作业:你是赞成还是反对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让病人早日解脱可以让人死得有尊严避免精疲力竭后人财两空不尊重生命和自然规律不符合传统道德观念亲属、医生可能会滥用赞成赞成反对反对五、自救行为 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后,通过法律正当程序获得救济,恢复事实上已经不可能,或者显著困难时,个人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救助的行为 被盗几天后抢回自己的摩托车六、自损行为 自己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如自己毁损财物。

      但该行为必须不危害国家、社会、他人法益七、义务冲突 存在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而不得已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况 补充:责任阻却事由v违法性认识错误v欠缺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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