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中的名词解释.doc
7页1. 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2.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3.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4. 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 权利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6. 义务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7. 强行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8.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9. 程序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10.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1.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2. 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13.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14. 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5. 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6. 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17. 人权:人权是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18. 法律行为: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法律行为是指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19. 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0.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1. 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22. 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23. 具体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24. 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5.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26. 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7. 制裁: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28.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9. 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0. 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1.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32.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33.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34.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35.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指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6. 法系: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37.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38.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39. 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40. 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41. 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2. 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43. 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44.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45. 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46.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47. 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48. 处理 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49.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50. 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51. 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52. 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53. 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54. 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55.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6.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7.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58. 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59.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60. 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61. 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62. 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63. 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64. 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65. 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66. 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67. 公法 公法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68. 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69. 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70.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71. 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72.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73.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74. 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75. 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76.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77. 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