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叉车安全管理规定.doc
5页ⅩⅩ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GL/EAQ-07-ⅩⅩ-A编制:安全科审核:批准:发放号:ⅩⅩ-07发布时间:ⅩⅩ年8月1日 实施时间:ⅩⅩ年8月1日叉车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以及叉车管理人员3.职责3.1叉车操作工3.1.1 严格按照本制度操作叉车3.2叉车所属部门的主管3.2.1负责推行本规定中的要求3.2.2确保员工按照本规定操作3.2.3监督叉车按照本规定运行4.安全管理4.1人员管理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上岗作业时挂安全处统一制作的上岗证4.1.2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4.1.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4.1.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嬉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4.1.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4.2钥匙管理4.2.1叉车钥匙必须有专人保管,由当班负责人收发并做好登记4.2.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须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4.2.3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及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3车辆检查4.3.1作业前应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4.3.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漏4.3.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等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4.3.4叉车动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4.3.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4.4驾驶规定4.4.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4.4.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4.4.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4.4.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4.4.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
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4.4.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4.7每辆叉车均需安装限速装置(即在叉车油门踏板下安装螺栓、螺母,通过调节螺栓高度以控制车速),调整后车速需符合《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细则》中的限速规定螺栓高度一律由各厂叉车管理员调节,叉车司机不得擅自调节,(如遇特殊困境,如爬坡、陷入等,可以先行调节,解除困境后立即恢复原状)4.4.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4.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4.4.10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4.4.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4.4.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4.4.13严禁超载行驶4.5装卸规定4.5.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5.2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4.5.3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4.5.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4.5.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4.5.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4.5.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4.5.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4.6停放要求4.6.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4.6.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5.维护保养5.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处理5.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部进行检修,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司机不得私自拆修5.3严格按照公司的叉车保养、维修规程进行维保6.附则6.1叉车工必须持“上岗证”才能上岗作业,没有“上岗证”,严禁开车作业。
未佩戴“上岗证”作业,考核叉车工100元/次;无“上岗证”作业,考核叉车工500元/次,连带考核工长300元/次因擅自作业而造成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处理6.2“上岗证”由特钢有限公司安全处统一制发,如有遗失需及时上报安全处,分厂严禁制作如有违反,考核分厂500元/次6.3所有叉车必须安装限速装置,发现没有安装,考核分厂相关责任人200元/辆·次;限速装置正常情况下不得擅自调节,发现私自调节,考核相关责任人100元/辆·次6.4本规定由特钢安全处负责解释6.5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