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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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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考1 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斟酌 引言 林业行政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它是指依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者举行处理我国《森林法》第13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养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视林业行政执法是国家在实行林业行政管理过程中,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适用林业行政法律模范,以养护森林资源安好,保障生态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概括行政行为概括来说是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概括行政行为,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执行法律、依法行政的过程1 传统的林业行政执法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嘱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来实施,主要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股室站之间行使相关的行政执法权由于我国传统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存在诸多方面的弊端,如执法机构多、执法气力分散、执法不到位、职能交错重叠、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官僚主义严重等,从2022年底开头,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执法体制改革文件的要求,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在27个省(区、直辖市)的142个县级单位开展了林业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我国林业行政执法领域中开头尝试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以此作为对传统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目前,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试点地方探索出不同的改革模式,但全体模式都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本研究聚焦于此,试图在分析的根基上,探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向和出路 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推行 1 任大军,李名列.关于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斟酌[J].重庆绿化, 2022, (3). 我国现行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政府职能运作模式发端于筹划经济时期,而传统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法制创办不断推进过程中形成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办和林业行业的进展,传统林业执法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势在必行 (一)传统林业行政执法的弊端 一是执法机构多且分散,没有形成统一、权威的职能林业行政执法的体制不顺,缺乏一种有效的执法机制根据《森林法》、《野生动物养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养护、林木种子管理、植物新品种养护等行政执法职能,而这些职能分散在森林公安、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养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林木种苗管理等多个内设机构中,使得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机构过多,没有形成统一的队伍。

      2 二是各部门职能相互交错重复,不便于管理与监视在林业系统内部,资源林政管理、森林公安、林业站、检查站、野生动植物管理站之间,执法职能严重交错这些机构不彼此隶属,业务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行政案件的管辖上轻易发生扯皮、争执、重复处置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形象有时为了打击林业违法行为,成立联合执法队伍,采取突击执法的运动式执法,虽暂时收到确定的效果,但总体效果不梦想这样就无法高效地履行执法职责,同时也不利于案件的实时处理和执法工作的监视3 三是执法主体对比繁杂,影响执法效果林业行政执法内容丰富,涉及《森林法》及与其相关的林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涉及森 马平.加强林业立法、执法与执法监视,坚持和实现依法治林[C]. 202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3 段海明.林业行政执法改革的探讨[C]. 202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2 2 林培育、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地生产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养护、森林采伐、林地利用、木材经营、木材运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林业基金管理等多项林业行政事务。

      《行政处置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三类: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嘱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由于历史理由以及林业执法面广、执法任务重的现实,执法主体清理工作存在诸多难点难点主要包括国有森工企业属于企业性质,长期以来承受着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管理职责,并且形成了对比健全的执法机构和强大的执法才能,但根据政企分开的原那么,按照有关规定不能符合嘱托的条件,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权和处置权行政执法主体较乱,是导致林业行政诉讼败诉的一个重要理由4 四是执法中存在谋取部门利益现象传统林业行政执法体制中,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置职能不分,既轻易导致执法不公,又轻易导致“权力寻租”一些地方执掌林木采伐限额、征占用林地、木材运输、采伐许可证审批管理等主要许可事项的机构,同时又是行政处置机构行政审批人员同时又是实施行政处置的执法人员,既是运鼓动,又是裁判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置权不适当地过渡集中,客观上导致权力和利益挂钩,为“权力寻租”和腐败供给了土壤和条件加之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过多,各级财政拨给林业部门的经费严重缺乏,难以维持正常的执法经费开支,有的还将执法人员工资、福利挂钩,违法集资、摊派,有些地方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谋取部门和小集团利益,将本应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毁林案件也“一罚了之”,结果造成了其次次毁林事情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中秉公执法的性质,同时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5。

      边秀琴.谈提高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效能的对策[J].河北林业, 2022, (5). 王世进.试析林业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寻租\———兼论《行政许可法》对森林和林业行政管理的影响[N].江西社会科学, 2022, (10). 5 4 3 五是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执法整体形象由于执法机构多,各机构对人员的要求不一,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统一把握执法人员的进入关,造成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一由此,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执法机构重权轻责、权责脱节、职能交错、人员臃肿以及有的执法人员执法不到位、滥用权力、执法扰民、以罚代刑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林业生产和社会秩序,也导致了执法中的不正之风6 六是执法中存在责任制不落实及监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有法不依,而且存在着不执法的现象;有的执法机构违法给自己设定执法权利和执法程序,行政执法行为由机构自行安置,使得行政执法的责任不明,执法行为不受严格的法律模范的制约。

      还有的一些林业大案要案的地方和单位的负责人有时没有举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造成了责任的模糊在现行的体制中,上级林业执法机关对下级林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各级林业执法机关对本级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视活动,目前还缺乏一套快捷的案件报告制度、完善的监视管理机制和模范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的推行 问题引导着改革的方向和研究的进展多年以来,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为保障林业又好又快进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林业改革形势不断进展深入,传统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进展的需要,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为此,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得以提出并开头试点,相关研究实时跟上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1、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的提出 国家林业局对传统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并 6 张红霄.我国林业行政执法者法律解释才能分析[J].绿色中国, 2022, (14). 4 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手段,其中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就是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根据《行政处置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关于“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合并为一个”的精神,为使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适应林业进展的需要,在广泛调研的根基上,国家林业局于2022年和2022年,先后印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持续开展其次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抉择以创新林业行政执法机制为启程点,举行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置权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明确了开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原那么、主要内容和要求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先后在全国27个省(区、市)的142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并取得了确定的进展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行政处置职能、行政处置职能与监视检查职能相对分开”,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精简统一、提防效能,协调合作、强化监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兼顾、服务大局等根本原那么,以强化森林资源养护、维护生态安好为目的,以整合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理顺执法体制为核心,组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模范、监视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对今后林业综合行政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供给了好的模式。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从源头上创新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是通过在林业部门内部设臵独立的林业行政管理、林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监视机构,在制度上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处置和执法监视三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切实解决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现象等问题,是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强化林业行政执法职能、稳定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地位的需要,也是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的需要7 7 魏红侠,孙树堂,李雪凌.河北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风正劲[N].中国绿色时报, 2022-11-17(03). 5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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