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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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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摈弃规矩之立法 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摈弃规矩之立法模式及借鉴 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处境,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摈弃规矩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摈弃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摈弃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 美国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立法模式 1.美国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立法模式 美国是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发源地,它对该规矩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断定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多实行强制摈弃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那么应当予以摈弃,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处境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摈弃根本上要依据法律的 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摈弃规矩价值理念 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摈弃或导致证据不成采用。

      非法证据摈弃规矩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举行 1 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2]这些非 法证据摈弃规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 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养护人权 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根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进犯设立非法证据摈弃规矩(摈弃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更加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气力比较悬殊所产生的冲突假设法院摈弃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由于他们的违法而受到处治,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举行非法搜查美国最高法院在沃尔夫案表明了“摈弃证据可能是威慑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在坎尔金斯案“其目的是通过切断疏忽宪法要求的诱因来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强制崇敬宪法性保障”,而这些都无一例外的表达出该价值理念。

      [1] 同时,美国是一个分外提防养护人权的国家它所设立的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价值取舍标准也表达了这一原那么譬如养护公民隐私权是其中对比重要的一个方面养护公民隐私权是从养护财产权益所派生出来的,它强调一切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的非法证据都理应予以摈弃这主要是由于非法证据摈弃规矩最初主要适用 2 于进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举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处境按照第4修正案,只有警察在有概括并更加恰当的理由才可以搜查房屋、办公室、汽车和人身以及举行其他种类的搜查在大量处境下,警察务必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举行搜查其次第4修正案也要求警察有恰当的理由事实逮捕,以及具有“合理质疑”的理由 实施短暂的羁押 2.强调程序正值性和司法正直 在美国,相对于实体真实它更提防的就是程序的正值、合法它不仅仅考虑证据对案件真实处境的证明力,更多的是考虑证据的证明才能,所谓证明才能是指证据的证明资格,即证据能否被法官所采用与证明才能紧密联系的就是证据调取的方法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就是在调取证据时,程序是否正值假设违反取证程序(手段、方法)不合法而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范围,应当严格予以摈弃,即使它能够确定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处境。

      之所以会展现这样的处境是由于美国对相较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处境的但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方法调取的非法证据(即使对该非法证据摈弃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逃避处治)它更提防是通过正值、合法的手段调取的证据,从而实现对司法正直和良好社会法律秩序这种较长远的目标没有什么能比不遵守它自己的法律能更快的摧毁一个政府,更恶劣的是,不崇敬他得以存在的宪章正像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说:“我们的政府是一个强大的、无所不在的老师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它都用它的例子教全体 3 人民……假设政府成为了法律破坏者,它就造成了对法律的藐视;它让每一个人都遵守法律而不是它自己,它这是在招致无政 府状态”[2] (二)英国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立法模式 在英国,它更提防于案件的实质真实,通常以消极的态度断定非法证据摈弃规矩或以积极的态度否决之,其中断定者多是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这种裁量摈弃模式的特征是“法律不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律摈弃对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摈弃,交由法官决断由法官斟酌个案的公允正义性来作出裁定,法律只是就裁量 的标准范围作出规定 假设说美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态度采取严格的摈弃(除法律规定的例外处境),那么英国那么是有确定的“磋商余地”。

      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自动摈弃原那么,而对于非法实物证据,原那么上不予摈弃,其本身的违法与是否采用没有直接的影响,主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抉择当该证据的采用适合导致对被告人的审判不公正的结果时,将予以摈弃,反之那么可以由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抉择后加以采用与美国不同,英国对于“毒树之果”在其普遍法和成文法中都采取了“摈弃毒树”,原那么上采用“毒树之果”,对于使用“警察圈 套”取得的证据那么由法官抉择是否采用 英国和美国的非法证据摈弃规矩之全体所差异,是由于他们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不同美国是一个更提防养护人权,所以它的非法 4 证据摈弃规矩的设立所表达出来的是对其养护人权的追求,全体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摈弃它的判断依据,更多的不是对案件真实处境的追求,而是对取证程序是否正值合法的一种追求,它表达出对法律背后对人权养护的追求,从而最终实现对最终整个社会秩序的最大限度的维护而英国是一个更提防对事实真相追求的国家,除了对那些违反确定法律程序而调取的非法证据的摈弃,为了达成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对于一些非法证据它的态度是“法官可以自由裁量”如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是予以摈弃,而对于通过非法证据这条线索获得其他证据那么可以通过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而抉择是否予以摈弃。

      (二) 英、美两国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刑事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在西方兴隆国家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的证据立法中已经形成对比成熟的体系,并且随着司法实践的进展而日臻完善而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尚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在我国理应构建什么样的摈弃规矩务必分析该规矩得以建立的“土壤”即价值根基,只有根植于适合的价值根基上,才有可能保证这种摈弃规矩是本地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产物,对于国外相关规矩的研究才有意义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基于对其自身价值取舍的考虑,对于刑事非法证据摈弃规矩的价值形成了两种主流模式:一是强制摈弃模式;一是裁量模式 在刑事非法证据摈弃规矩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今天,我国在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摈弃规矩时也面临着非法证据摈弃规矩模式 5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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