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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合同的保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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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金**
  • 文档编号:204211479
  • 上传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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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合同的保全对合同权利与履行的保障措施,合同债权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对债的相对性的打破,旨在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恳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特征:第一,合同保全制度是合同的相对性原那么的例外,目的在于在特定情况下对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第三,合同保全的根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合同保全涉及第三人,其效力属于债的对外效力合同以相对性为原那么, 故一般情形下债权人不得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更不得直接支配第三人的人身、行为及其财产;债权人亦不得干预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可见,合同保全是对合同相对性原那么的打破,并作为一项例外制度而存在的一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合同债权的保全措施1: 代位权,债务人,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对第三人产生了拘谨力第二,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第三,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怠于行使的含义是指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恳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恳求权等权利2、代位之诉的地域管辖依?合同法解释?第14条,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3、代位之诉的当事人1原告是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诉权;2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3债务人为第三人。

      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4、诉讼当事人的关系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抗债权人2原告胜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3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直接履行,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产生的效果即代位权的结果直接归属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相应消灭4债权人恳求数额以债权为限,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代位权诉讼的超额,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恳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说明:恳求的两个限制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代位权案例,2000年月日,牟某驾车与卞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相撞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01年月24日,牟某之妻万某以车主贾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于月30日判令贾某赔偿万某等人各类款项5.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贾某以经济状况较差未履行 2002年月11日,万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认为贾某在保险公司投有车辆保险,如今其既不履行生效判决,也不积极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代位行使贾某对保险公司的债权法院查明,2000年月30日贾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事故发生后,贾某于月日通知了保险公司,月10日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但始终没有行使保险赔偿恳求权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贾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是有效的,对其双方具有法律拘谨力保险事故出现后,保险公司与贾某之间形成了赔偿保险金之债,作为被保险人贾某应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恳求权,以实现其所享有的赔偿保险金之债权在万某与贾某之间的人身损害之债被法院判决确认后,贾某既不履行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又未积极行使赔偿保险金的恳求权,致使万某所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权不能实现因此,万某依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要求行使代位权的恳求,应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付给万某各种赔偿款项5.7万余元此款项从贾某的债权中支付合同债权的保全2: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你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债务人,二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诉讼,债权人,债务人,二撤销权之诉1撤销权成立条件及情形?合同法?第74条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恶意3债务人施行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之债权实现202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8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按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9条:对于合同法第七74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别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予以撤销考虑:,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末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亦到期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甲、乙之纠葛。

      问:甲可否行使撤销权?,2、撤销之诉的地域管辖依?合同法解释一?第23条,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3、诉讼当事人1原告:债权人;2被告:债务人;3第三人:受益人受让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合同法解释?第24条4、诉讼当事人的关系?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1一经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受益人之行为自始无效;2两个以上债权人均提起撤销之诉的,可合并审理;3债权人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合同法解释?第26条5、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2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撤销权行使的效果:“入库规那么债权人平等受偿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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