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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6知识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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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对法律原则的基本认识一、对法律原则的基本认识把复杂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并予以简化把复杂法律现象归结为哪些简单要素,并予以简化的说明和解释,即的说明和解释,即“法的模式法的模式”,这是法理学的一,这是法理学的一个传统问题个传统问题哈特哈特“规则模式论规则模式论”,将法律视为规则的集合体,将法律视为规则的集合体,坚持坚持“规则中心主义规则中心主义”德沃金德沃金“规则规则- -原则原则- -政策模式论政策模式论”,认为原则是,认为原则是比规则更重要的法律要素,坚持比规则更重要的法律要素,坚持“原则中心主义原则中心主义”原则是从宪法精神、判例、道德或者政治理论中推原则是从宪法精神、判例、道德或者政治理论中推导得出规则的封闭性、特定性与刚性特质,难以有效应对规则的封闭性、特定性与刚性特质,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开放性的、创造性的原复杂的社会生活,需要通过开放性的、创造性的原则予以引导和补充则予以引导和补充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与功能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与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主要载体,是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价值理念的主要载体,是统摄整个行政法制定、实施以及纠纷处理的基础性规统摄整个行政法制定、实施以及纠纷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范 (一)稳定功能提供长期稳定的共识性法原理一)稳定功能提供长期稳定的共识性法原理 (二)指导功能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裁量权的行使二)指导功能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与裁量权的行使 (三)解释功能确保解释者不会偏离基本价值观三)解释功能确保解释者不会偏离基本价值观 (四)填补功能补足立法空白和法律漏洞四)填补功能补足立法空白和法律漏洞依法行政的官方解读根据国务院根据国务院2004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对依法行政做广义理解,与学理上对依法的规定,对依法行政做广义理解,与学理上对依法行政的界定有所不同包括:行政的界定有所不同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对法治政府的扩张解读: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应当是责任政府 第二节第二节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依法行政原则的涵义 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又称“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或或或或“行政合行政合行政合行政合法性原则法性原则法性原则法性原则”,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是指行政必须依法实施,受法之拘束 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关于法治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国家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之基本原则,亦为一切行政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活动必须遵循之首要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法律保留三项原则法律保留三项原则法律保留三项原则法律保留三项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职权法定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权力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

      包括(无效,承担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来源于法;(来源于法;(2)行政职权受制于法,)行政职权受制于法,“法法无授权即禁止无授权即禁止”,行政不得自我设权行政不得自我设权3)越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越权无效,承担法律责任二)法律优先原则(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优先法律优先原则,是指以法律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优先于所有其他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优先实质上体现于所有其他形式体现的国家意志法律优先实质上体现的是的是法律的位阶关系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律的位阶关系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的行政活动,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活动具体的行政活动,一切行政法规、规章和具体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立法法第立法法第7979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性法规、规章 *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所有的行政活动均适用法律优先包括行政立法在内的所有的行政活动均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没有例外原则,没有例外 (三)法律保留原则(三)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或法律将特定行政事项作为国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宪法或法律将特定行政事项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的场合,行政机关非经授家最高立法机关的专属立法权的场合,行政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自行创制规范。

      权不得自行创制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目的:将行政机关创制行政规范的活法律保留原则的目的:将行政机关创制行政规范的活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国家法律的至上性,防止行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确保国家法律的至上性,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无序膨胀政立法权的无序膨胀 *立法法第立法法第8 8条、行政处罚法第条、行政处罚法第9 9条、行政许条、行政许可法第可法第1616条第条第4 4款款* *法律保留学说: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重要事项保留、法律保留学说: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重要事项保留、全面保留与侵害保留全面保留与侵害保留 我国立法保留事项的具体规定我国立法保留事项的具体规定 我国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具体规定:n n立法法第立法法第立法法第立法法第7 7 7 7、8 8 8 8、9 9 9 9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法律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法律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法律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保留是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区分为所规定的法律保留是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区分为所规定的法律保留是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区分为所规定的法律保留是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程度区分为“绝对保留绝对保留绝对保留绝对保留”和和和和“相对保留相对保留相对保留相对保留”。

      n n绝对保留绝对保留绝对保留绝对保留: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行使家机关都不能行使家机关都不能行使家机关都不能行使n n相对保留相对保留相对保留相对保留: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某些事项的设定权原属法律,但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授权国务院行使如财产处罚权n n 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的关系尚未理顺很多应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当由全国人大立法保留的事项不当的通过行政立法来实施立法法第8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绝对法律保留)行政处罚法第9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案情案情: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伊川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的纠纷,此案的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根据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立法精神,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法规之间的冲突使两者的赔偿相差了几十万元此案经过法院、市人大等有关单位的协调,法院根据上位法做出了判决然而,判决书中的一段话却引出了大问题“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原文如此)自然无效.” 依法行政原则案例依法行政原则案例第二节第二节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1)平等对待原则。

      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平等对待原则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作出同等的、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作出同等的、或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或相近的处理,不得出现明显的偏差或歧视2)理性考量原则也称)理性考量原则也称“不当联结禁止原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只应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其活动时,只应考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虑与该事件有关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影响其决定素而影响其决定3)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不可武断裁决,畸)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不可武断裁决,畸轻畸重,显失公正轻畸重,显失公正第三节第三节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涵义一、比例原则的涵义 所所谓谓“比比例例原原则则”,又又称称“禁禁止止过过度度原原则则”是是指指行行政机政机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必须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和方式响时,必须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和方式比例原则强调比例原则强调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相适应,目的是保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免受国家的过度侵害。

      护人民的权利免受国家的过度侵害比例原则产生于比例原则产生于19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现今已经成为德国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现今已经成为德国行政法中的行政法中的“帝王条款帝王条款”谚语:谚语:“不得用大炮打小鸟不得用大炮打小鸟”;“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较取其大较取其大”;“杀鸡不用宰牛刀杀鸡不用宰牛刀”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逐步成为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逐步成为限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重要原则限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重要原则1.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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