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解46进口废钢铁散船检验检疫监督作业指导书.pdf
13页1 目的为了加强对进口废钢铁(散船)的检验检疫把关,防止境外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规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查许可,控制由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造成的环境污染,防止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物质及有害生物传入国门,保证工作质量,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7204.1000.00、7204.2100.00、7204.2900.00、7204.3000.00、7204.4100.00、7204.4900.90、7204.5000.00的散装船运进口废钢铁的检验检疫工作3 职责3.3 相关检测机构、实验室负责相关分支机构委托的实验室检测4. 风险信息的收集4.1 根据工矿产品风险分析工作规则 要求, 分支机构负责收集进口废钢铁有关的风险信息,并进行筛选汇总,经货物施检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上报检监处4.2 风险信息的收集应是实时和动态的, 分支机构施检科室应实时收集对该货物风险评估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货物涉及国内外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项目和要求;货物及其境外供货企业或国内收货人受预警的信息;检验检疫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信息等特别是在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风险预警情况下,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逐级报告。
4.3 风险信息记录的管理 各种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应做好记录, 以确保原始材料完整、真实、有效,妥善保管施检部门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保存期二年5. 检验工作流程5.1 施检部门接单施检部门应及时签收检务部门传递来的入境货物报检单及所附单证、电子监管系统的电子单5.2 施检部门审单5.2.1 重点审核装运前检验证书 、 固体进口废物许可证 , 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 境外供货商登记证书 ,同时核对合同、 发票、提单等随附单证5.2.2 发现随附单证不完整的,可退回检务部门或与报检人联系进行补充5.2.3 对审核过程中存有疑问的单证,应进行查证确认,确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5.3 检验检疫方式和要求5.3.1 查验地点: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共同认可的专用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场地进行5.3.2 查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持废物原料现场查验上岗证5.3.3 查验制度:随机派单和双岗制查验5.3.4查验要求:批批检验检疫并进行卫生除害处理5.3.5 进口废钢铁检验检疫项目包括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 环保项目检验、安全项目检验、品质检验等5.3.6 环保、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检疫应在口岸完成 品质、重量项目无法在口岸进行检验的,报请分支机构领导批准并报备检监处后可移至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5.4 货物的卫生处理5.4.1 检务部门接受报检后,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对货物实施卫生除害处理5.4.2 检务部门开具卫生除害处理委托书 ,通知卫生除害处理部门对该批货物实施卫生处理5.4.3 施检部门审核卫生除害处理部门提交的卫生除害处理计划书,必要时对卫生除害处理操作过程实施监管5.4.4 施检部门收集卫生除害处理现场作业记录单并交检务部门归档5.5 需查验货物的确认:整船到货作为检验批 ,实施全检5.6 现场检验检疫警示:现场开舱、卸货等过程中应注意操作安全遇到威胁到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5.6.1 按 SN 0570实施放射性检测如发现放射性废物,应立即隔离现场,通知环保部门处理5.6.2 卸货前, 监督卫生处理单位对货物进行卫生处理;卸货过程中,必要时还需对废钢铁进行卫生消毒处理;卸货完毕后,监督对卸入堆场的货物及舱底铁锈、渣土等夹带废物进行卫生消毒处理5.6.3 开舱查验: 对舱面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核对到货是否与申请单证一致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汇报给上级领导并等候处理。
对发现有根据 GB5085.3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 SN1791.4 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 GB5085、GB13015、GB/T15555 进行检测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 16487.6规定的限值时, 应在卸货过程中或者卸货后进行抽样分拣检验,抽样按船舱内货物质量的1%以上随机抽取,需送实验室分析时,抽样数量应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5.6.4 落地检验: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有废弃炸弹、 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时, 应立即停止现场查验,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发现有根据 GB5085.3 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的可疑物时,应按照 SN1791.4 规定的抽样标准送实验室鉴定,并按 GB5085、GB13015、GB/T15555 进行检测若目测发现货物中的一般夹杂物和限制夹杂物的比例较高并可能超过GB 16487.6 规定的限值时,应进行抽样分拣检验,同上5.6.5 品质检验5.6.5.1卸货前,会同收货人对船舱内的货物进行初步目测检验,根据合同的品质条款,对货物是否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作出初步的定性判断。
5.6.5.2对于“符合或基本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采取监督卸货的方式对已卸货物和舱内货物进行目测检验, 同时复核和监督收货人的验收报告一旦发现货物品质异常,即按步骤4.6.5.3进行5.6.5.3对于可能“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自卸货开始,会同收货人对全批货物进行监卸检验、抽样分拣目测方法如下:(1)在船舷旁边监卸时,对吊装货物目测判定各种等级废钢铁所占比例2)在仓库堆场上,对已过磅的废钢铁抽样目测评定其不同等级的比例,并作好记录3)综合以上(1) 、 (2)两种方法对所卸货物进行抽样检验并评定等级比例5.6.5.4在验收评定所卸货物时,应注意校正与收货人代表的目测偏差,必要时可要求收货人提供必须的人力、物力等条件配合进行分拣过磅,并形成记录5.6.5.5品质的综合评定依据卸货过程中的检验记录,结合考虑收货人的验收报告最终得出结论,若有异议时,可要求收货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对卸下之货物再次进行抽样分拣若发货人在场,应及时沟通协调5.6.5.6 卸货后留在舱底的夹带废物,一般应予以过磅;废钢铁的锈蚀、氧化不能过重,严重者应折算为夹带废物;卸货时随废钢铁带走部分可按情况酌量折算夹带废物的重量/比例在证书上予以列明。
5.6.7 重量检验:按照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废钢铁进行重量鉴定5.6.8 卫生检疫:按照SN/T 1254实施5.6.9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 (包括菌种、 毒种等) 、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检查货物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5.6.10 监卸、查验过程要进行全程拍照,相片应专门存档5.6.11 将检验检疫中发现的情况真实、完整地填写在原始记录上必要时原始记录应包括货物现场情况的影印资料5.6.12 现场发现无法判断情况的处理:以“问答书”(即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工作请示单 )形式上报省局主管处室5.6.13 对已判定安全环保不合格的,查验记录应请收货人签字确认;出现收货人拒绝签字等情况的,应在查验记录上备注说明5.6.14 现场发现疫情的处理5.6.14.1对于一般性活体病媒昆虫、 杂草、 少量土壤, 按有关规定检疫处理,符合要求后予以放行必要时采集样品进行检测5.6.14.2对于啮齿类动物, 发现后应立即暂时封存全批货物, 把检获的动物送有关实验室检测,并按有关规定检疫处理,符合要求后予以放行。
5.7 检验检疫结果评定5.7.1 安全、卫生、环保:不符合本指导书第 4 部分中有关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规定的进口货物,判为不合格5.7.2 品质、重量:不符合相应标准及贸易合同要求,判为不合格5.8 出具检验检疫证单及归档5.8.1 经检验检疫合格、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并且品质、重量合格的,施检部门完成电子监管系统结果登记和CIQ 结果登记,出具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初稿并经三级核签后将电子单和物理单提交给检务部门5.8.2 检务部门根据施检部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的初稿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正本并归档 入境货物通关单 备注栏内应注明 “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 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 ,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应注明“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准予加工使用” 5.8.3 环保、品质、重量不合格的,出具检验证书,流程同上5.8.4 发现疫情,需要二次卫生除害处理的,施检部门再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5.9 不合格情况的处理5.9.1 环保不合格的, 24 小时内要以 进口废物原料不合格情况报告单 上报省局主管处室并根据 福建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业务特事处置报告制度上报给主管领导。
应及时将把检验证书副本送交当地海关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 要求进行对环保不合格货物处理结果进行跟踪, 建立相关档案5.9.2 经检疫发现携带活体病媒昆虫及土壤、 杂草、啮齿动物和其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按规定对货物作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按规定填写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生物监测记录表和进境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报告表 ,及时上报6相关文件福建检验检疫局工矿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闽检检2004120 号)福建检验检疫局关于在进出口工矿产品中全面实施“检验监管模式体系”的意见 (闽检检200330 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境集装箱场站检验检疫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检检函2008219 号)福建检验检疫局进口工业品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闽检检200713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检法200713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颁布的通知 (环控1996204号)关于颁布的通知 (环控1996629 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19961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国检检1997343 号)关于加强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检函 2002 680号)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暨明确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检办检函200226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环办2003217 号)关于实施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的公告(总局公告2003 年第11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 (闽检检函200535 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200641 号)关于发布(试行)的公告 (联合公告2006 年第 11号)关于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检函 2006239号)关于重申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 200723号)关于启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办检200777 号)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总局 2007 年第 52号)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总局 2007 年第 112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总局第103 号令)关于加强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后续监管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07919 号)5.2 检验检疫标准、规程GB16487.6-2005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 SN/T1791.4-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 4 部分: 废钢铁SN/T1254-2003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和进境植物检疫程序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