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洲城镇医保9月起实施新支付标准.doc
3页株洲城镇医保9月起实施新支付标准 记者昨从市医保处了解到,我市调整了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目前,《关于调整株洲市城镇根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的通知》(下称通知)已经印发,并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市人社局局长蒋湘晖对即将实施的《通知》进行了解读 大病医疗互助筹资标准 120元/人/年→160元/人/年 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6万元→8万元 大病医疗互助:12万元→20万元 年度累计总限额:18万元→28万元 起付标准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15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7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500元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3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 按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分段自负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14%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12%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10%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8% ●3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9%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8%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7%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5% ★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70%执行 ●8万元以上28万元(含)以下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段 参保人员自负比例为6%,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94%;超出28万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起付标准 ●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A、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 一类收费标准医院: 12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 7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 500元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 300元 B、学生儿童 按A类标准的50%计算 ●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 参保居民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24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在校儿童门诊、定点门诊处就医,免收门诊统筹起付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