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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分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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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 文档编号:310461734
  • 上传时间: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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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构造,数量适当,防止无序竞争  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陷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视评审或者间的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视评审或者监视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开展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视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资,并开展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视评审部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视评审合并开展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缺陷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视评审合并开展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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