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洗钱管理制度.doc
7页反洗钱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全面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预防违法犯罪分子通过金融体系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相关法规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 公司组建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规划、安排、监督、管理、报告公司内部的反洗钱工作,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司法部门的联系与沟通 第四条 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勤勉尽责,贯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五条 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业务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对于任何洗钱可疑迹象必须及时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除客户身份、交易资料外,所有有关反洗钱的文件收发、文件传阅、培训、宣传、资料保存等工作由行政部负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鑫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各部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规划反洗钱工作 (二)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四)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反洗钱培训 (六)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调查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履行直接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反洗钱工作小组或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并将小组或岗位人员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涉嫌大额资金、可疑交易的业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记录、分析、核实和报告,并做好有关信息的收集、查询与反馈工作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三条 业务部在开发客户时必须树立高度的反洗钱意识,通过与准客户的交流,全面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把好客户识别的第一关。
客户成功开发后,亦要跟客户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把握客户最新情况发现异常情形,及时跟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十四条 在办理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业务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五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第十六条 客户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给客户办理业务时,严格遵循实名制要求,工作人员确认客户身份后,对客户扫描身份证并签署业务委托合同及相关附件 第十八条 个人客户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业务委托手续,签署业务委托文件,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业务委托手续 第十九条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对于法人客户,要谨慎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也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所有合同的资金调拨人和指定下单人、结算确认人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留样法人户证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客户资料及时更新和维护,综合办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以确保客户利用、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易时,其身份能得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业务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非法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非法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六)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情况的。
(七)其他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客户需更改合同内的资料或联系方式时,应由客户本人签署资料更改申请表,工作人员核对签名,确认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六条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部门要坚持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第四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保存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业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 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十条 应当保存的业务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业务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业务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确保足以重现每笔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业务部应在规定期限内,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妥善保存客户业务记录,确保足以重现每项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采取每日结算制,做好客户业务结算资料的保存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存期限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0年 (二)业务记录:自业务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三)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四)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业务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业务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业务记录第五章 可疑业务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可疑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所办理的业务进行分析筛选,发现可疑业务时,应及时记录,并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慎甄别,确认业务中存在可疑情形,则将相应客户资料和业务资料报送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在收到可疑业务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对可疑业务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业务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业务信息,制作可疑业务报告的电子文件可疑业务报告中应包括客户身份信息、业务委托信息、业务可疑的理由和依据等 第三十八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领导小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第六章 风险等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将公司客户业务记录划分为正常、大额和可疑三大类风险等级,并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确认业务情况是否属应当上报的大额、可疑业务 第四十条 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公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业务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业务的审核对本公司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业务,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四十一条 对于高风险客户,风险管理部应当了解其业务来源、保单信息、出险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业务委托活动的监测分析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业务、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业务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八章 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持续的员工反洗钱培训全体员工至少每年培训一次具体培训频率将因业务规模、客户变动等情况而有所调整 第四十五条 培训内容: (一)洗钱的危害 (二)反洗钱法规 (三)如何识别洗钱信号 (四)如发现风险,应采取哪些措施 (五)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六)未遵守反洗钱法规可能导致的惩戒后果 第四十六条 不同岗位、不同级别人员的培训内容侧重点有所不同 (一)对于高层管理人员,侧重于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反洗钱制度的一般框架和实施原则及自己的领导,尤其是法定违规责任等内容 (二)对于一线工作人员,侧重于客户识别、记录保存,报告提交等反洗钱措施的详细规定与执行流程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培训方式包括现场讲座、工作手册、视频、内联网、备忘录等 第四十八条 每次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一)客户办理业务时,向客户发放反洗钱宣传资料 (二)在进行保险公估专业知识培训时加入反洗钱内容,讲解洗钱的危害性,违法性。
(三)在公司显著的合适位置悬挂或摆放反洗钱宣传制度或资料第九章 反洗钱工作的评估、考核制度 第五十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公司反洗钱工作的评估、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检查反洗钱在各业务环节及流程中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控制制度的连续与有效,并就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地检查、监督和评价,提出管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在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部门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把反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