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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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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工程建设工程符合《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 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第六条各级开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 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 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按工程建设工程审批管理规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 遗漏和错误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 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存,使之成为具有响应 性的投标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那么进行修正:(-)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假设单价有明显的 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 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 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 的唯一依据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 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 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 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 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 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 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确实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 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 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工程的,应当依法承当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招标人全部或者局部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 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工程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 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工程建设资金第六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 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 报原工程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 工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成认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 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 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 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工程 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 工程审批部门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内参与 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 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前款所列行为的受益人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 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 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 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工程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 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 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 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第七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 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 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 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工程的评标,并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 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 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四)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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