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技法期末总结张婉怡.doc
2页1.科技法调整对象:与科技管理、科技协作、科技权益有关的社会关系2.《科技进步法》:科技基本法,居统领地位,2007年修订通过,2008.7.1施行3.科技进步法基本原则:新:①建设创新型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科教兴国,自主创新 ②科研自由原则:科研人员思想自由,科研活动相对独立,允许不同学术观点 旧:科技为经济服务、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产学研结合、保护知产、国际合作4.知产的归属&使用:科技法NO.20,借鉴美国<拜杜法>,①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人 ②项目承担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实施,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有偿或无偿实施5.宽容失败:科技法No.56,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6.技术合同法四类: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其中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只能以书面形式7.技术开发VS技术转让:【区别】技术开发是对尚未掌握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订立的合同;转让是转让一项特定的现有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联系】技术开发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终能够申请专利且约定的申请权在开发方,则开发方可以作为转让方签订转让合同8.签订技术合同基本原则:①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②禁止利用技术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侵害他人成果9.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机构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是否认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认定后可享受优惠待遇)10.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创业风险投资【特征】①非典型的投融资,约定较短的撤资时间且不需要风险企业提供担保 ②投资风险大 ③投资收益高11.风险资金的退出:4种 ①首次公开上市(对投资人最好)②并购 ③回购 ④清算12.《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11951年由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
不知悉权:是隐私权的特殊表现形式,享有拒绝知悉的权利20.基因歧视:根据一个人的基因状况预示在未来可能患上某种疾病或出现不健康而对其进行的歧视【类别】①保险基因歧视 ②就业… ③贷款…21.基因治疗:改变人活细胞遗传物质的医学治疗方法,是治疗而非美化22.《禁止克隆人类法》:只能克隆体细胞(器官),不能克隆生殖细胞 《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体细胞生殖细胞都不行,我国未加入23.脑死亡哈佛标准: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②自发性肌肉运动和自主呼吸小时 ③脑干反射消失 ④脑电波图显示变平或消失 ⑤所有上述表现持续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测试检查仍无变化 ⑥排除低温和中枢神经抑制药物的影响24.脑死亡法:我国无台湾有,目前以《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脑死亡判定标准》为主要依据24.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捐献范围: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25.捐献人知情同意の方式:①选择加入(明示同意) ②选择退出(明示反对),没有明示反对则推定同意26.美国决定遗体捐献の近亲属顺位:①配偶 ②成年子女 ③父母 ④成年兄弟姐妹 ⑤死亡时的监护人 ⑥有权or义务处理遗体的其他人27.《美国器官移植法NOTA》人体器官范围:肾脏、肝脏、心脏、肺脏、胰腺、骨髓、角膜、眼睛、骨头、皮肤(已将人体器官扩展至人体组织)28.活体捐献肾脏准则:只有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献人或有血缘关系的捐献人时才可以接受无血缘关系人的捐献,以不损害捐献人健康为原则29《欧盟器官捐献移植指令》:涉及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成员国的义务&责任】:①设立专门机构监督安全标准执行 ②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的跟踪制度及事故和严重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③禁止刊登广告 ④保证信息收集标准化 ⑤制订具体计划确保规范化 【意义】有利于在欧盟范围内实现人体器官捐献获取运输移植以及捐献人和接受人可追溯;保障用于移植的器官质量安全;有利于各国之间密切合作提高使用效率。
30.我国器官移植基本原则:①自愿无偿原则:公民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书面形式明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捐献决定 ②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活体器官接收人仅限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条例第10条规定)③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捐献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岁公民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④以不损害捐献人健康为前提 ⑤本国人器官移植优先31.安乐死の分类:【按适用范围】①狭义…仅限于不治之症or死亡已经开始 ②广义…包括一切健康原因以及患者自杀行为 【按实施方法】①主动…即仁慈杀人 ②被动…即听任死亡 【按本人意愿】①自愿… ②非自愿… (基于医生的治疗权不算安乐死只算医疗行为)32.安乐死VS自杀:【同】①结束生命的意愿 ②生存感受 ③实施形式 ④客观结果【异】①适用对象病人/所有人 ②实施者医师/本人 ③实施程序法定/无要求 ④结束生命的方式安详无痛/无限制 ⑤法律后果自然死亡/非自然 ⑥社会意义人道精神,文明发展的体现/不负责任,受到谴责33.安乐死VS故意杀人:①性质不同尊重病人解除痛苦,本质是善;故意追求或放任死亡,本质是恶 ②目的不同解除患者痛苦,由接受者主动提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由杀人者意愿决定 ③实施主体。
符合法定条件的医师;行为人无资格限制 ④方法不同安详无痛苦;暴力残忍方式 ⑤程序要求法定程序;无要求34.阿根廷消极安乐死:即不承认安乐死合法,但对于无法治愈不可逆转的绝症患者,有权拒绝接受手术、人工复苏和维持生命仪器 / 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