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养老金2个好消息_8.docx
10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年养老金2个好消息金融网权威发布2022山东省机关事业养老金并轨实施方案,事业养老金计算方法,更多2022山东省机关事业养老金并轨实施方案,事业养老金计算方法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手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抉择》(国发〔202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观法》(鲁政发〔2022〕4号,以下简称《实施观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抉择〉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手段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22〕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观法》(鲁发〔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受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仍持续加入;尚未加入的,暂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仍持续加入;尚未加入的,暂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观法》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模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清理模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各地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持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22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留存在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概括划转手段,由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结合实际确定 对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概括手段另行确定 二、关于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特点,省政府《实施观法》规定的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片面:①根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工程);③模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片面:①根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工程);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工程外,其余工程(包括改革性补贴、赏赐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概括工程,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工程相对应的原那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其中,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工程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工程(标准)为准,其它自行增加的工程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过渡期内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全省实行统一的过渡手段对于改革前加入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手段比较,保低限高。
即:新手段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手段待遇标准的,按老手段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手段待遇标准的,超出的片面,第一年(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片面的10%,其次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片面的100%过渡期终止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手段 按上述手段比较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手段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手段计算的根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一)老手段待遇计发标准概括计算公式如下: 老手段待遇计发标准=(A×M+B+C)×∏Nn=2022(1+Gn-1) A:2022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根本工资标准; B:2022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22〕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手段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22,N〕,且G2022=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22,2024〕。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2年 (二)新手段待遇计发标准概括计算公式如下: 新手段待遇计发标准=根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根本养老金=根基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根基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遵循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和贯穿的原那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统一测算根基上,设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表》的概括设定手段,另行制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22/C2022+ X2022/C2022+ X2022/C2022)/N实缴; Xn、Xn-1、…X2022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22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22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22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手段的通知》(国办发〔2022〕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根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按照企业根本养老金计发手段计发根本养老金 五、关于各级政府的基金管理责任 全省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根本养老金计发手段、统筹工程和标准以及根本养老金调整手段,统一编制和实施根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根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各市结余基金由省授权市代管市、县(市、区)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承受主体责任,省级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置,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 六、关于片面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的调整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付出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赋予一次性赏赐,退休时不再提高根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赏赐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赏赐单位或本单位按规定明确所需资金列支渠道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赋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概括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根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手段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根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计发月数,按照平衡贯穿的原那么确定为180个月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处境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手段处理 七、关于退休审批和有关参保政策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经批准退休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根本养老金资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续后,实行根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以其实际的缴费处境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持续参保缴费,直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持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持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持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八、关于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模范贯穿 各地要合理处理原统筹政策与省政府《实施观法》的贯穿问题,确保政策统一模范各地原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下同)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先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该片面个人缴费不计入新老手段标准比较范围,一次性发放给本人概括发放手段,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关于2022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2022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以下简称此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出工作且符合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此期间达成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实时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老手段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手段重新核定养老金 十、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那么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政府确定 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手段执行,其根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本手段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已有规定与本手段不一致的,按本手段执行 本手段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