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程出单及单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14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远程出单及单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的管理第三章 远程出单管理第四章 远程单证管理第五章 远程出单及单证的风险管控第六章 附则附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司远程出单点业务健康发展,实现 “真实、高效、规范” 的出单及单证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所有远程出单点第二章 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的上岗审查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包括远程出单员、远程单证保管员及我司业务归口部门指定的远程出单点维护专员,下同)需参加出单员、单证员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分公司出单管理部或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负责岗前培训的实施,并对相关人员岗前培训情况进行评价,确定相关人员的上岗资格第四条 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的培训管理(一)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纳入公司出单条线人员培训体系,参加各机构定期组织的技能等培训二)公司新产品推出、业务管理等政策变化,各机构均应及时安排对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的宣导培训 第三章 远程出单管理第五条 出单工号的管理业务归口部门设置远程出单点、配置远程出单工号,需向出单管理部或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委托出单协议书》(附件1);(二)《维护专员委托书》(附件2);(三)《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上岗审批表》(附件3);(四)《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担保书》(附件4);(五)《重要凭证交接保管人授权书》(附件5)。
分公司出单管理部根据以上资料和远程出单及单证人员的岗前培训情况,签注审核意见,分公司信息管理人员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远程出单点工号配置远程出单点工号配置到人,专号专用,不得混用第六条 出单操作远程出单人员应熟练操作我司核心业务系统,掌握投保资料审核及单证清分整理等出单规范和流程远程出单点应遵守我司《出单员管理暂行办法》对出单操作的要求,存在以下行为之一,可解除与远程出单点的合作关系,并追究相应责任:(一)埋单、出具阴阳保单; (二)伪造或协助伪造虚假承保要件;(三)故意录入虚假信息以达到降费目的;(四)泄露我司商业机密或客户信息;(五)擅自使用协议承保扩大保险责任第四章 远程单证管理 第七条 单证发放(一)各级单证管理员、维护专员要严格按照“循环发放、等量换领”的原则发放远程出单点所需相关单证二)对远程出单点首次发放单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再次发放时,需将已使用单证收回进行等量换领三)单证管理员向维护专员发放和回收单证、维护专员向远程出单点发放和回收单证时,应严格执行单证发放、回销交接签字手续,建立专项领用回销台帐四)远程出单点要按照我司要求,建立单证领用回销台帐第八条 单证的使用及承保资料整理(一)远程出单点要指定单证保管员,对领取的我司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进行妥善保管,并负责回收单证及承保资料。
二)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在使用单证过程中,应根据流水号码由低到高顺序使用,所填写、录入的客户信息应完整、准确、真实三)对作废的各种单证,远程出单人员应在单证的所有联次上手写或加盖“作废”(章)作废单证的各联次应按照流水号顺序装订进入业务档案中,不得自行销毁四)远程出单点遗失空白保险单,须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我司指定的维护专员或单证管理人员通报,并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遗失单证的类型代码、流水号、遗失时间、遗失原因和责任人姓名),提供的书面报告应由远程出单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我司单证管理人员应自接到通报起的5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报刊公告单证遗失事宜遗失单证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远程出单机构承担第九条 单证及承保资料的回销及归档 我司指定的维护专员应定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将远程出单点已使用完毕、规整好的单证及相关承保资料收回,并交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交由单证管理员归档第五章 远程出单及单证的风险监控 第十条 分公司出单管理部、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要对远程出单及单证的操作进行过程监控,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承保录入情况、工号使用情况、单证使用及管理情况等第十一条 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每季度要组织对远程出单点的出单操作规范、承保合规性、工号及单证使用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每次检查面不低于远程出单点数量的30%。
第十二条 维护专员负责对自身维护的所有远程出单点的单证领用、回销等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检查不低于一次第十三条 检查人应及时报告监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要会同业务归口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指导远程出单点进行整改对于发现重大问题,或改进不力的远程出单点,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应向分管领导和业务归口部门提出关停工号及出单系统、停发单证、组织清理整顿的管理建议,并报上级公司出单管理部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各二级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远程出单及单证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请参照总公司下发的《重要业务单证管理办法》、《出单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附件:1.委托出单协议书2.维护专员授权书3.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上岗审批表4.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担保书5.重要凭证交接保管人授权书附件1:委托出单协议书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阳光财险 分公司 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各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代理机构设置远程出单点和委托出单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61号)的文件要求及有关法规,在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乙方《保险代理许可证》注册的营业场所内,以甲方的名义在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甲方委托授权范围内,并经甲方核保后,代理甲方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发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单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出单所需计算机系统(系统产权属甲方所有)并与甲方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乙方应为甲方安置计算机系统提供场所和建立网络联接所需线路和相关办公设备,并保证场所、设备的安全出单计算机系统使用甲方统一的软件操作业务平台,乙方不得自行编制软件进行出单操作第三条 乙方在进行代理保险业务时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暂收收据)、宣传资料,对甲方提供的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暂收收据)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乙方在为甲方代理出单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甲方上级公司统一颁布的《远程出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范和出单流程的要求及规定,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实务手续和操作流程进行承保出单工作乙方为甲方代理出单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代理出单时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无理赔权,并应遵守双方签订的《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中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乙方应按甲方上级公司统一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代理业务远程出单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授权重要凭证交接人1-2名,指定出单人员1-2名,完成并通过甲方进行的业务操作及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并按要求报甲方上级公司备案第六条 乙方应将当日所代理收取的保险业务实收保费存入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户内,甲方指定银行为 ,账户为 乙方应授权指定重要凭证交接人与甲方定期进行业务和财务结算当乙方保险代理业务实收保费达到人民币伍万元或双方结算日期相隔达到 个工作日时,必须与甲方进行业务和财务结算第七条 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实收保费金额按双方《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中约定,以转帐支票形式向乙方支付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其它费用第八条 乙方在代理甲方进行代理保险业务出单工作中不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第九条 本协议是双方签订的《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的补充,有效期与双方签订的《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有效期一致第十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进行业务操作,出现《保险专/兼业代理合同》中所列合同终止条款和甲方上级公司统一颁布的《远程出单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所列问题,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出单所配出单所用计算机系统(设备)及保险单证、保险费专用发票,停止委托乙方出单权,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出单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其中一份报甲方上级主管部门),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0附件2:维护专员授权书兹授权 同志(身份证: )为 远程出单点的维护专员,负责该出单点的单证领用、回销等工作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机构分管领导签字:附件3: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上岗审批表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标准照片民 族政治面貌*籍 贯 学 历*学 位*专 业 职 称*婚姻状况毕业学校家庭号码*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住址*工作简历起止时间在何单位工作任何职证明人学习经历起止时间在何学校学习学位专业证明人背景调查及意见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岗前培训评定三级机构出单及单证管理责任人: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机构负责人:附件4:远程出单点出单人员担保书阳光财险 公司: 同志(身份证: )是受我机构指派,代表我机构从事远程出单系统操作人员,所提供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已经过贵公司出单管理部的出单系统操作培训并经考核胜任出单工作。
我自愿为该同志做经济担保,保证该同志的一切工作行为均是受本机构授权,并严格遵守贵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管理规程对因其职务原因导致的一切经济行为负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远程出单点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15附件5重要凭证交接保管人授权书 兹授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