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保卫处罚条例.doc
7页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治安保卫处罚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乱纪行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的执行由后勤保障部全面负责,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事件直接予以处罚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电装备山东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在公司内工作的各类人员及临时工)第四条 严禁发生下列行为,一旦发生,经核实后,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视情节严重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以下条款的员工所在单位、部门,追究该单位、部门对员工教育力度不够的领导连带责任,并对该单位处以200元以上罚款1、参与非法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2、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3、监守自盗,借助工作之便,损公肥私的4、故意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5、有盗窃公司公、私财产及其他盗窃行为的6、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7、不服从治安管理,对治安保卫人员、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威胁,谩骂、殴打的第五条 严禁发生下列行为,一旦发生,经核实后,对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1、威胁、恐吓、殴打公司同事的2、在公司内打架斗殴的3、散布不利公司谣言的。
4、伪造或盗用公司公章、印信的5、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6、非因公原因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公司不向治安保卫人员汇报或拒绝管理的7、聚众上访,给公司造成影响的8、不服从工作安排,制造事端的第六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严禁发生下列行为,一旦发生,后勤保障部直接予以处罚:1、在工作场合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工作的,每人罚款10元2、随意停放车辆的,罚款10元/次3、自行车、摩托车必须落锁,不落锁的罚款10元/辆/次4、未经允许,非因公留宿外来人员,罚款10元/人/次5、擅自外借公司财物,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损失的,按财务价值的5倍罚款,并对责任人罚款50元6、不执行物料出门证程序的每次罚款10元7、严禁中午喝酒,否则每次罚款10元/人,(有接待任务的除外)酒后上岗的罚款20元/人/次,酗酒闹事的每次罚款200元/人/次,情节严重的按第四条第七款执行第七条 各单位的办公室、仓库、工作间,在无人时要关好窗、锁好门,无人值守、不锁门、不关窗的发现一次对其单位罚款50元第八条 严禁闲散人员、商贩、儿童进入公司,否则每次对门卫值班人员各罚款10元第九条 严格执行外来车辆、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禁开水外提,每发现违反上述制度一次,对门卫值班人员各罚款10元。
第十条 各种车辆和人员进入公司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态度蛮横,拒绝检查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次第十二条 执勤人员严守岗位,不准在班中看小说、看报、打牌、下棋、闲谈等,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人次第十三条 凡本公司员工招引社会人员来公司打架闹事的,除从严给予行政处分(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外,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司围墙上扒洞、开口,否则每次罚款50元,确因施工需要,必须向后勤保障部汇报,并有防范措施,峻工后要及时修复,否则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偷盗、私藏、乱丢、乱放易燃、易爆的,对责任者除按国家法律处罚外,每处以200--500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员工之间产生纠纷,原则上有本单位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后勤保障部处理,每处理一次纠纷,本单位上交处理费200元第十七条 经后勤保障部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对违犯协议方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并由本人承担其后果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进入公司要害岗位,必须经后勤保障部同意,有接待单位人员陪同,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要害岗位(研发办公楼、生产车间、站房、配电室、仓库等)严禁烟火,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第二十条 消防重点部门要保证消防设施,器材齐全,灵敏可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发生事故的对本单位罚款500-2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第二十一条 配备消防设施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发生损坏、被盗的,由责任者赔偿并处以50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罚款100元,并赔偿消防器材第二十三条 不按规定、不符合程序,私自用电炉或生炉火的,每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各罚款5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第二十四条 存放现金数额及票证违反财务纪律者,每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罚款50元第二十五条 生产车间、仓库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领用等要符合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和执行管理制度,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第二十六条 对聚众赌博,传播黄色录像带、淫秽书刊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200元/人次,发现二次(含二次以上者,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 寻衅滋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人,情节严重的罚款500-2000元/人,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殴打、报复检举人员和证人的,每次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切实履行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第三十条 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经常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情况,每月向后勤保障部报告情况,对出现治安保卫事故和其他灾情必须立即汇报后勤保障部,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每发生一起治安事件和其他灾情,每次按事件经济损失的40%联责处罚本单位,按经济损失的5%联责处罚单位负责人,如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加倍处罚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有权对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问题隐患,各单位必须按时整改,否则每项问题对责任单位罚款20元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是公司财产的第一责任者,发生公司财产失窃事件,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要树立主人翁精神,自觉遵守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努力做好防范工作,出现问题及时报告后勤保障部并保护好现场,后勤保障部对及时报告和保护好现场的员工给予20-100元的奖励第三十五条 公司建立治安保卫管理基金,所有治安罚款列入治安基金,由财务部、后勤保障部分别建立帐号,财务部保管,奖励由基金中支出。
第三十六条 治安保卫罚款由后勤保障部开具罚款单,罚款单一式三联,后勤保障部留存一联,财务部一联,被罚单位或个人一联第三十七条 在抗洪、抢险、突发事件中临阵脱逃者不服从命令者罚款500元,造成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开除公司第三十八条 在工作中渎职、失职的领导干部除党内行政处分外,按直接经及损失的50%罚款第三十九条 对护法人员有意违反条例中的条款者给予重罚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