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民法典 第197条 诉讼时效法定与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学者 ..docx

8页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08127949
  • 上传时间:2021-11-0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7.92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与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立法者、最高院法官、权威 学者详细解读,关联法条、相关案例裁判规则一、法条变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现己废止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 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 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 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如何适用时效规则作 出规定2008年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 请示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8号)京开大道农行主张其行使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三份催款通知书其与食品公司同时认可落款 时间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8日的三张空白催收通知单上食品公司的印章 均是1998年加盖的,后两个时间是京开大道农行后来填写的。

      因京开大道农行认可其未在该对应时间内向 食品公司催收过欠款,应视为京开大道农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相对人食品公司知晓的方式行使过请求 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同时,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 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故即使按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认为“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单 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京开大道农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 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 为,亦应认定为无效二、从立法者、法官、学理角度 解读民法典第197条诉讼时效法定与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一)立法者角度:全国人大法工委 权威释义备注:本部分内容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总则编 条文释义" 的主体内容;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 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法定性及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的规定。

      条文释义一、 诉讼时效法定性诉讼时效制度关系到法律秩序的清晰稳定,是对民事权利的法定限制,其规范目的具有 公益性,以牺牲罹于时效的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为交易关系提供安全保障,关乎社会公共 利益及法律秩序的统一,这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及其计算方法明确且为社会知晓,诉讼时效的 中止、中断的事由只能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能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事宜,权利人和义 务人不可以自行约定诉讼时效的法定性,首先是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计算方法法定该期间由法律明确规定,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执行,不得改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在一般法中规定,例如, 本法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也可以在特别法中规 定再如,本法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缩短或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允许当 事人约定延长,一是对义务人不利,会危及现在和将来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财产秩序二是 第三人往往不知道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延长的约定,基于对义务人财产状况合理的信赖而进行 交易,这可能对第三人造成不可预知的潜在侵害三是当事人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利 于督促义务人及时行使权利。

      因此,不应该允许当事人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允许当事人约定 缩短,权利人可能没有必需的准备时间来行使权利,对权利人保护不利,另外与诉讼时效制 度的设计也是不相吻合的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法定还意味着只能由法律对诉讼时 效作出规定,法规、规章都不得对此进行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定性,其次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中止、 中断进行法定变更,但相应情形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当事人不可以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情 形,使诉讼时效擅自变更否则,诉讼时效便失去了确定性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最后是当事人擅自约定诉讼时效的效果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违 反本款规定,擅自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进行约定的,则约定 无效二、 诉讼时效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放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时效届满前预先放弃,另一种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放 弃诉讼时效利益不得在时效期间届满前预先放弃如果允许预先放弃时效利益,权利人可 能会利用强势地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从公平保护的角度,不应该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放 弃时效利益,否则等于权利人可以无期限地行使权利,违反了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与诉 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不相吻合,因此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但是,诉讼 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权利或者利益,选择是否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放弃诉讼时效是 单方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又是处分行为,须依意思表示为之可以在诉 讼中也可以在诉讼外作出;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基于公共利益考量,法律一方面需要强调诉讼时效的法定性,部分地限制意思自治原则; 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调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有可能会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过分干预,进 而破坏意思自治原则的根基因此,需要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规定 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但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时效利益,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乃是 义务人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这种规定是立法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价值与意思自治原 则的价值之间进行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 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条规定借鉴了境外立法例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二)法官角度:最高法院权威理解与适用1= l=i备注:本部分内容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册)》【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典贯彻领导小组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第992 - 995页。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 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法定的规定条文理解】关于诉讼时效法定原则的要求,《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作为一项权利义务 存续的时间经过即产生权利可能消灭的法律后果(除非对方当事人不抗辩),其作为法律明 确规定的制度当然要具备法定性的要求,此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民法总则》第197条 在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法定性作了具体细化的明确规定,《民法典》总则编 对这一内容予以了保留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时效制度之设, 在于尊重久已继续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一般真正权利人得基于权利推翻现 存之事实关系,回复以前之权利关系,然此事实苟久已存在,社会皆信其为真,则维持其关 系,又可以维持社会之安全,此为时效制度存在之第一理由其次为证据久已湮没,举证甚 为困难,例如,我之土地如何证明为我之所有,登记固为证明之一方法,然在昔时尚无登记 制度,焉得溯及乃祖乃宗一一证明其合法取得,又焉能证明其代代合法继承之事实。

      又如有 持祖先之借据向吾索债者,吾又焉能证明其已为清偿乎故不如对于久己为所有人之事实或 久未被指为债务人而索债之事实,认为合法正当法律关系更自他方面观之,此时虽或有正 当之所有权人或有正当债权之存在,然久不行使,正所谓眠于权利上者,即不予以法律保护, 亦非过当,此为时效制度存在之第二理由以上二种理由,就各种之时效言之,则程常上有 强弱之殊在取得时效,则第一理由较强,而在消灭时效,尤其债权之短期消灭时效,则第 二理由较强疽[1]故学理上认为诉讼时效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其适用、 也不允许当事人对其期间的长短进行约定此即为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依据本条的规定,诉 讼时效法定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 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二是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无效1. 关于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法定性问题诉讼时效的期间的法定性包括诉讼时效期间多少、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事由都要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 自身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则该约定无效对此,本条第1款作了明确规定时效 制度是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

      一)其期间 不得加长或减短a有以时效之加长有害公益而减短者,例如,德民法(德民二二五条) 日本民法虽无明文规定,判例、学说多同此见解b有许法院如认为时间之空过(未行使权 利)有正当之理由时,得延长时效期间者,例如,苏俄民法(俄民四六条)c有谓关于时 效之加减,均有害于公益,均应不许当事人为之,例如,瑞士债务法(瑞债一二九条)我 国民国时期民法规定时效期间,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减短(民法一四七条),盖从瑞债 之例也 [2]在此需要注意的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修改了《德国民法 典》关于时效的规定,该法典第202条规定了消灭时效的协议的不可准许性,具体内容为: (1)在因故意而引起的责任的情况下,不得预先以法律行为减轻消灭时效2)不得超出 自法定的消灭时效开始进行之日起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以外,以法律行为加重消灭时效 该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减轻诉讼时效,但不可以排除和加重诉讼时效的适用但其他绝大 多数国家都坚决坚持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我国 立法机关经过审慎研究,并根据我国国情,明确了坚持诉讼时效的法定性的规则,诉讼时效 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 关于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问题本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世界大多数 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均规定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放弃,比如《法国民法典》第2220条规定:“任 何人均不得提前抛弃时效,但可以抛弃已取得的时效/《日本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时 效利益不得预先放弃《瑞士债法典》第141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不能实施事先放 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937条第2款规定:“仅在时■效届满的情况下, 可以放弃消灭时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7条规定:“时效之利益不得预先抛弃 诉讼时效利益本为义务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所应当享有的利益,若允许其对该利益的事先 放弃,无异于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显然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定性要求而且如果允 许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则可能会出现权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 效利益、损害义务人权利问题的发生在审判实务中我们也是明确采取了不允许当事人预先 放弃时效利益的做法,《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 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本条第2款规定的“预先放弃”,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

      通 常而言,对于合同案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债务人尚 未取得诉讼时效利益,这时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