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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3篇[精选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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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住在山****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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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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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资料来自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3篇  20**年9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xx)84号,以下简称“《三反意见》”),《三反意见》是《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三反意见》明确地指出要研究设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合称“洗钱风险”)评估体系,积极发挥风险评估在发现问题、完善体制机制、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开展风险导向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战略研究;同时,《三反意见》还明确地指出了,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建立健全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洗钱监管要求  在此背景之下,20**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法人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方法,加强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预防洗钱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制定《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xx)19号,以下简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法人金融机构对本机构洗钱风险进行持续识别、审慎评估、有效控制及全程管理,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反洗钱监管规定试谈洗钱风险评估之一的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  一、洗钱风险评估是适用风险为本方法的基础  20**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其发布的《新40项建议》中,将风险为本方法写入 “建议1(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标准)”,明确地提出风险为本方法 (Risk-Base Approach) 是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有效方法,要求各国应当开展国家洗钱风险评估工作,并提出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根据FATF对建议1释义,风险为本方法是指,在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在高风险情形下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 相应地, 在低风险情形下, 则允许采取简化措施任何时候怀疑洗钱或恐怖融资的, 则不允许采取简化措施  根据FATF的建议及其洗钱风险评估相关指引,识别、评估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基本方法可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评估固有风险,其次是评估控制有效性,最后得出剩余风险的高低因此,洗钱风险评估是义务机构开展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采取不同措施以控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基石  二、固有风险和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的联系  所谓固有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以下简称“义务机构”)在开展经营的过程中,在不存在相关的管理控制措施情况下,被利用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而发生洗钱活动的可能性。

      对于义务机构而言,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对义务机构了解和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固有风险,找到自身洗钱威胁和控制措施的薄弱环节并使义务机构有效管理剩余风险具有重要意义[1]固有风险一般包括经营环境与规模、客户、业务(含产品/服务,以及交付渠道)等多个维度,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是洗钱和恐怖融资固有风险之一,具体是指义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其提供的经营产品或业务的不同,其将面临洗钱风险,而且该等风险客观存在,并不会因为义务机构对业务(含产品、服务)进行风险控制而消失  三、我国关于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的主要监管规定  (一)指标体系  从20xx 年起,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便开始着手对义务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2],提出了反洗钱义务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5C体系[3],其后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地完善评估方法和指标体系  20**年,中国人民银行为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发布《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xx)2号,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明确规定《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及其他风险管理工作,初步构建了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级时,不仅要考虑金融业务的固有风险,而且应结合当前市场的具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为金融机构全面科学评估业务洗钱风险提出了五项参考指标,包括与现金的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跨境交易、代理交易、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  2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xx)344号),在监督管理要求义务机构应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4]  20**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对法人金融机构搭建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强调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风险评估制度,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控制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效运用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还指出,法人金融机构设置风险评估指标应当从国家/地域、客户及业务(含产品、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应当考虑的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因素包括:1.现金交易情况;2.非面对面交易情况;3.跨境交易情况;4.代理交易情况;5.公转私交易情况;6.私人银行业务情况;7.特约商户业务情况;8.一次性交易情况;9.通道类资产管理业务情况;10.场外交易情况:11.大宗交易情况;12.新三板协议转让业务;13.场外衍生品业务;14.保单贷款业务等  目前,以FATF为主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已公布较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标准和指引,而我国现行有效的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中,并没有专门针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的规定或指引虽然《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完整提出了客户风险评估工作的指标体系、风险子项和指标使用方法,但在整体框架和具体规定上,是指导金融机构运用风险为本原则开展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以及管理客户风险管理,并且对于评估项目、风险子项的评分标准、阈值和权重未作出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对于评估业务(含产品、服务)风险仅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二)风险评估时机  为确定目前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中对于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时机要求为何,笔者汇总并梳理了现行反洗钱中有关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时机的规定,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汇总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银发(20xx)173号  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要全面覆盖各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应从全流程管理的角度对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系统性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强化风险较高领域的反洗钱合规管理措施,防范金融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金融机构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过程中,应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并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情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xx)344号  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xx)263号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  (三)法人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评估的时间频率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四)法人金融机构也可针对特定的产品和业务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并按照《办法》要求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xx)84号)  (十七)鼓励创新和坚守底线并重,妥善应对伴随新业务和新业态出现的风险。

      建立健全反洗钱义务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技术、新渠道产生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主进行持续识别和评估,动态监测市场风险变化,完善有关反洗钱监管要求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自主管理风险的责任,反洗钱义务机构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并按照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鼓励反洗钱义务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银反洗发(20xx)19号  第三十六条 洗钱风险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实际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需要,合理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  不定期评估包括对单项业务(含产品、服务)或特定客户的评估,以及在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况下对全系统或特定领域开展评估  为有效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维护业务(含产品、服务)类型清单和客户种类清单。

        第五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高风险业务(含产品、服务),并对其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年第1号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对本机构的内外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提交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  通过梳理上述金融机构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时机现行的相关监管规定,不难看出,对于业务(含产品、服务)洗钱风险评估不但要根据自身和国家/区域洗钱风险评估的情况确定定期开展全系统洗钱风险评估的时间、周期或频率,当发生内部控制制度有重大调整、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或展业渠道、开发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使用新技术、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的境外机构、开展重大收购和投资等情形时,尤其是在推出新产品、新业务前,须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值得金融机构关注的是,20**年2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要求,《办法》中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业务、应用新技术之前应当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进行业务准入时,应当对新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的职责《三反意见》曾明确地指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职,国务院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发挥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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