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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风险包括哪些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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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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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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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责任风险包括哪些内容 1.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风险有哪些 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针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职业角色分别开展保险业务 从险种市场业务发展来看,设计责任保险与监理责任保险发展相对较快,但相较国际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也只处于起步阶段整体上,我国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时间较晚,进程较为缓慢,目前在政策上主要以推开工程设计责任险为主 1、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分类 勘察责任险、设计责任险、施工责任险、监理责任险是分别承保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疏忽或过失,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勘察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完成勘察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由于被保险人勘察工作中的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被保险人首次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以建设工程设计人因设计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或费用应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施工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责任保险是指以施工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上的疏忽、过失、失职,而引发工程在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的质量安全事故或问题,应当担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以监理职业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它承保监理人在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过程中,由于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而造成委托人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监理人担负的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我国开办最早的职业保险险种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发展较快的主要险种 但相较于国外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旧显得较为缓慢,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政策发展历程1995年5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与***市合作出台了全国最早的《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草案,推出了首个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品种 1999年 建设部下发《关于同意**市、**市、***市开展工程设计保险试点的工作通知》开始开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城市试点2000年8月 ***市在全国率先施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其保险对象为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所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20**年11月 建设部发布《关于积极推进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20**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20**年9月 **市政府发布《**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20**年9月 **市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安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强化建筑师执业资格管理,引入风险管控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积极引导施工期间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计责任险 20**年1月 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印发《20**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抗震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参保率险种功能作用 国内经济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各项根底设施建设需求增大,工程项目规模与投入持续增涨,相应的工程设计风险也与之俱增 一旦出现因工程设计责任导致的事故损失,仅凭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赔偿方案,远无法弥补业主方受到的高额经济损失,此外,客观上设计公司也没有足够的经济赔偿能力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的出现,一方面使得工程设计方的赔偿能力得到保障,有助于完善建筑市场中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及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投保需通过保险公司的审查,信誉好、设计质量可靠、设计水平高的设计单位才可能获得投保资格,这既降低了可能出现的设计风险,又提高了工程项目设计的入口门槛,防止低价设计中标带来的工程质量隐患。

      2.安全责任险都包括哪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高危行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安全责任险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 3.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是什么? 在我国现阶段,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 ⑴“政绩工程”一些政府建设领导人,为了“政绩”在招投标中缩短正常工期,在施工中压缩合同工期,一味讲求“进度”,低价招标实际上取消或压缩安全措施费用 ⑵“低价招标、低价中标” 施工单位为了获得项目,采取低价投标,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取消。

      ⑶“戴帽”投标,违法分包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而自身安全管理能力缺陷,而受挂单位不严格管理 另外一个项目被多次分包肢解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施工的情况也极普遍 ⑷个别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机构及安全监视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监视管理 由于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是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严重的外部原因 二、监理人能力与责任,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 A能力与责任 无论《建筑法》、《监理规范》及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及国际非的克条款,监理人的任务仅是咨询,仅是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都是对工程实体确实认和控制,均未要求监理人具有安全监理能力根据《立法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部门规章要服从相关法律,《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具有的能力,《条例》却要求,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监理人的来源无非是个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而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管理科学,若要监理人担负安全监理,实无此能力(包括总监)若要监理人担负安全监理,首先应在企业人员资质中规定,增加专门的安全工程师,但在监理的项目中增加安全工程师,需增加相应的费用,谁来买单?建设单位从心底是不愿意买单的,因为建设单位只愿意担负购买合格的建筑商品的费用,至于建筑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那是生产者的事。

      何况在现阶段无序竞争的状态下,监理费率在80年代最低收费标准都大打折扣的情况下,业主增加安全监理费也是虚假的,监理人又有何能力担负安全监理责任因而责任而风险就是必然的 B责任与权利 监理人的权力是来自业主,是业主根据监理合同赋予的 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仅将质量确认权赋予了监理有人说《条例》赋予监理安全监理的权力,不《条例》只是赋予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并不是“城管”,并无执法主体资格,并无惩罚、约束对方的任何权力,何况监理人的委托人——业主都没有安全执法、惩罚违规施工单位的权力,而被委托人又哪来的权力呢?在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唯一可做的无非是通知 但是一纸“监理通知”在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和利欲面前又能起什么作用呢?要求停工,不要忘了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不同意停工呢?所以责任和权力应是对等的没有权力要求责任,那么责任风险是可想而知的,以上是构成责任风险的内部原因 三、责任判定自由裁量的扩大化构成了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法律原因 这包括: ⑴、对“措施”和“方案”是作程序性审查,还是技术性审查,监理人对审查担负什么责任 ⑵发现安全隐患施工方拒不整改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哪些安全隐患需上报?怎样才算及时?例如建设工地发现有工人不戴安全帽,并拒不整改,这样的事报不报告?如不报告,“安全无小事”,万一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承不担负责任?另外,若施工单位同意整改,则不报告,如在整改中发生安全事故,又如何认责? ⑶《建筑法》69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担负刑事责任 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刑法》137条监理人应担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全事故的” 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这里的工程是指正式工程,即最终产品工程,并不是指临时工程 如脚手架、基坑防护等临时工程是施工方为完成产品所采取的措施,监理人不对临时工程担负法律责任 但在《条例》第五十七条却要监理人对临时工程“未审查、未要求、未报告”,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上并不认可这一条 《条例》要将监理人按照《刑法》不认为是罪的罪来定罪 以上情况将导致监理人的安全监理责任的判定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于是将造成任何一个建设工地只要出现了安全事故,均可直接首先判定监理有责任,于是工地一出现安全事故,监理人就担负行政和法律责任的事就不奇怪了。

      对监理人极端不公正的责任判定自由裁量权将是监理人最大最致命的风险. 4.安全生产中的风险点的定义 1.确定重点单元装置、储存设施及电气设施,是否具备防止和 控制爆炸、泄漏、火灾事故发生的,具有执行功能的安全设施(或 装置,或标准)及改良措施,并建立清单和落实管理维护检测责任 制度 2.确定生产区域物质危险特性和工艺危险程度,按照应当设置 的最高防火防爆等级划定安全控制禁区,防高温、防明火、防静电、 防撞击、防摩擦、防电器短路等措施可靠,保证做到无明火、吸烟 等火种,无非防爆电器、电子设备等 3.在用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是否符防火防爆等级,确定发生爆 炸、泄漏、火灾事故后,物料和现场其他材料在事故状态下可能产 生的有害物质;可能造成事故现场的最大人员伤亡数、伤亡程度和 破坏程度 4.确定发生爆炸、泄漏、火灾事故后,不可控物质或状态可能 造成的不同伤害种类和程度,及对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 影响范围;应当具备基本的现场卫生急救人员、器材、药物和正确 实施后送医疗机构;建立事故风险经济补偿救济机制。

      5.确定物流输送方式、过程控制措施能否保证作业安全明确高温时段起止时间,及禁止实施的有关作业活动;控制危化品槽车 (船)运输途中、进厂、停靠装卸位置及时间;确认执行车(船) 固定、静置时限和消除静电等安全措施,经许可方可实施接驳作业; 在役和废弃的埋地(或架空)危化品管线,路径、埋深(高差)、 承压(承重)强度、特质(流向)等标志标识清楚,截止、泄压回 流阀等配置齐全 6.确定导致主要工艺指标参数超限的,异常紧急情况和表现症 状;允许岗位操作人员实施应急处置作业的,时间长度、具体操作 部位与空间、动作程序;不允许实施岗位应急处置作业的生产装置、 环境的异常紧急病症;生产系统中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协同操作部位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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