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思考.docx
4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思考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民法斟酌 论 文 摘 要 在着作权问题研究中,合理使用是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矩我国现行法对合理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根基,试对合理使用的若干根本问题举行探讨 合理使用的定义:法律行为或是事实行为?我国着作权法理论缺乏对合理使用概念的深入研究,现有着作和教材多着重于语义表述除个别指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即采用否决性判断的定义外,均未对合理使用作出定性,即回复合理使用是否属于一种行为,是何性质的行为合理使用的对象:作品抑或权利?在着作权法更加是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与作品载体,作品利用与作品权利利用的区分是分外重要的根本范畴的混淆轻易导致对法律制度的曲解作品是创作构思活动的最终形态,是思想或情感的直接反映,属于学识产品的范围 作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总是要通过确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得以外的其他人能够了解合理使用的性质:权利限制、侵权阻却或使用者权?关于合理使用法律属性的探讨,其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在着作权法中的地位,分清使用者与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寻求合理使用行为自身的民法学归宿。
对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举行一种“权利”性质的概括,反映了社会公众关于精神产品利益需要的某种追求,“在普遍法律占统治地位的处境下,合理的习惯权利不过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为权利的习惯,由于权利并不由于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使用者权不过是法律对这种习惯的认可,而不是统治者主观任意的结果同时,对使用者权的研究,也是把握现代着作权法时代脉博的需要我们有必要遵从权利和义务并重的法律价值观,从养护权利与协调利益相结合的角度,来探讨着作权制度正如日本学者满田重昭所说的那样,将法学者的主要任务局限于强调着作权法 的重要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今天,我们不仅需要说明着作权的重要性,更要深入考察着作权的本质 在着作权问题研究中,合理使用是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矩我国现行法对合理使用已有明文规定,但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根基,试对合理使用的若干根本问题举行探讨 一、合理使用的定义:法律行为或是事实行为? 我国着作权法理论缺乏对合理使用概念的深入研究,现有着作和教材多着重于语义表述除个别指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即采用否决性判断的定义外,均未对合理使用作出定性,即回复合理使用是否属于一种行为,是何性质的行为。
我认为,表述合理使用这一概念,应留神把握以下几点: 使用有法律依据或说是对着作权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或说是对使用者权利的授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使用未经着作权人同意法律推定着作权人当然许可或理应许可,且事实上使用人无暇取得许可或难于取得许可; 使用不需要对价在一般处境下,这种使用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不得对着作权人造成利益损害; 使用须出于正值目的该目的须非商业性目的,概括表现为“学习与研究”的目的,“批评与评论”的目的,“教导”的目的等此类目的概为公共利益所必需 使用是一种能够产生法律上效果的行为它不是以意思表示为根本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是以违反法律规定为根本特征的侵权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由此,本人试对合理使用作出如下界定:“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值目的而使用他人着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关于这种定性分析,我国着作权法理论多疏忽不管 在民法理论中,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 相对应而产生的概念我国大陆学者认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确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歼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台湾学者通常也认为:”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也从文意上看,海峡两岸的民法学者对事实行为的内涵概括是大体一致的但是,对于事实行为外延的宽容上,学者们的熟悉却不尽一致按照大陆民法理论通常的列举,事实行为主要指”撰写作品、技术研发创造、察觉安葬物、拾得遗失物“等行为,即是将事实行为与非法行为统一到”非表意行为“概念之下并作出严格的区分也有一些学者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划分前者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不合法行为,即无效的民事行为,后者亦可作出合法的事实行为与不合法的事实行为的分类而台湾民法学说却认为,事实行为不仅包括引起物权关系发生或变动的行为,而且包括引起债权关系变化的构成行为,甚至还包括引起责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