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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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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下)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投标人加入依法务必举行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扰、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养护 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活动实行招标购买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允、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滚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根基性作用地区封锁和行业养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养护问题 激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购买规矩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那么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接洽服务购买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全体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工程供给货物、工程和非接洽服务;对参与购买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才能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才能和利益冲突无关的理由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购买。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购买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轻视供给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轻视供给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 本条遏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务必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举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由于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理由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扰《条例》没有概括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概括表现形式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务必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此外,《关于遏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第4条列举了7种主要的地区封锁行为,可以为认定和判断非法干扰、限制投标人供给参考 三、违反本条规定视处境承受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中,招标人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以外的投标人参与依法务必举行招标工程投标竞争,构本金条以及《条例》第63条规定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51条规定举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限制本地区或者本部门以外的投标人参与依法务必举行招标工程投标竞争,构成《条例》第6条遏止行为的,按照《条例》第81条规定处置;构成地区封锁行为的,按照《关于遏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的规定处理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入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加入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释义】 本条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一、防止利益冲突是维护投标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本条规定与《条例》第33条规定在立法宗旨上互为补充为激励竞争,提高竞争的充分性,第33条遏止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人参与竞争,遏止对投标活动举行非法干扰但激励竞争不是十足的,不意味着不加区分地允许全体人加入投标为了维护竞争的公正性,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接洽服务购买指南》规定,参与世行贷款工程购买的厂商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否那么将失去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指南》列领略存在利益冲突的四种情形:该厂商所供给的货物、工程或非接洽服务来源于其自身或关联单位为该工程供给的接洽服务或者与该接洽服务直接相关;除允许提交备选投标外,该厂商提交了多个投标报价;该厂商及其员工与借款人的专业职员有紧密的商业或者家庭关系;世行标准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其他情形。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购买协定》(2022年12月修订本)规定,购买过程要制止利益冲突我国台湾地区《政府购买法》第38条规定,政党及与其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不得参与投标;前项具关系企业关系之厂商,准用公司法有关关系企业之规定 二、本条规定了限制投标的概括情形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考虑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各行业、各地区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不一,以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本条没有一概遏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本金条第1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得志“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假设招投标活动依法举行、程序模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加入投标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加入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承担;《全民全体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是机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

      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 (三)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加入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所谓控股关系,见第8条释义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两个单位在同一标段或者同一招标工程中投标,轻易发生事先沟通、私下串通等现象,影响竞争的公允,因此有必要加以遏止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潜在投标人负有主动披露其可能存在本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义务,不主动披露构成弄虚作假二是本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资格预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工程中加入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加入投标概括选择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三是为防止利益冲突,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不限于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例如,《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供给接洽。

      第27条第2款规定,采纳嘱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加入受托编制标底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供给接洽第37条第3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加入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38条规定,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实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三、存在利益冲突的投标无效 本条第3款规定,存在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投标均无效所谓无效,是指自始无效只要存在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不管于何时察觉,相关投标均应作无效处理概括说来,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反对其投标;中标公示后,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签订后,相关合同无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中标人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中标无效《条例》增加规定投标无效,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投标的法律后果,裁减纠纷,另一方面也便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实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进而提高招投标效率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文件撤回和撤销的规定 一、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29条赋予了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权利从合同订立的角度,投标属于要约投标截止时间就是投标(要约)生效的时间,也是投标有效期开头起算的时间潜在投标人是否作出要约,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因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这与《合同法》第17条有关撤回要约的规定是一致的投标保证金约束的是投标人的投标义务,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生效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后,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针对招标实践中存在的迟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利益的问题,本条第1款对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二、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后,投标有效期开头计算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9条有关承诺期限内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否那么将削减投标的竞争性。

      投标人撤销其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承受缔约过失责任假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可能付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代价,投标保证金缺乏以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依法还应对超出片面的损失承受赔偿责任由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并不必然影响竞争,也不必然造成招标人损失,所以本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由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本条规定同时厘清了实践中两个经常被混淆的概念 一是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投标截止前,投标文件尚未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有权撤回其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且不需要承受任何法律责任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投标保证金的没收与不予退还招投标活动属于对等主体之间举行的民事活动没收是我国《行政处置法》和《刑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置或者刑事处置,属于公权力行为,并不适用于对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说法不妥,应当是不予退还或者不予返还 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照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处境,并存档备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文件接收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本条规定了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形 (一)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具备投标资格,既没有必要也不理应再让其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因此,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即使递交了投标文件,招标人也应当拒收,否那么不仅会使资格预审制度失去意义,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来说也不公允 (二)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是指投标人将投标文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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