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设ۥ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doc
3页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治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 1.1 全场被迫停顿供电超过72h 1.2 非打算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顿供电超过168H 1.3 打算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 35kV及 以上设备发生以下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 35KV及以上设备已到达规程规定的紧急停顿条件而未停顿运转 1.6 消费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到达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到达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以下缘故使全场被迫停顿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转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平安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2.2全场被迫停顿供电,未到达一般设备事故 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缺点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 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 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 3.2 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缺点停运,未到达一类障碍 3.3 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 异常: 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转不正常的事件 4.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展处理: 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 2)设备外表严峻破损和放电; 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到达最高同意值; 5)设备运转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4.2以下情况应积极联络处理,并加强监视: 1)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峻放电现象; 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3)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 4)设备严峻漏油; 5)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 6)设备温度异常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同意值; 7)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同意值; 8)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9)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0)中控监控中断不超过30分钟; 11)远动数据信号不准确; 12)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13)35KV及以上主保护停运不超过30分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