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附件2-2许可.docx
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附件2-2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共26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二、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法律依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3、《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检测业务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七、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第二十六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八、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九、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84号令)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十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十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十三、停止供热许可法律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供热单位可按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供热标准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宅供热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由供热单位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以停止供热: (一)热源出现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威胁供热安全的; (二)供热管网出现重大泄漏,不能保证正常供热的。
十四、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10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4、《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企业; (五)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的其他单位。
十六、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3、《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 下列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工程招标代理的单位;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企业;(五)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资质或者资格证书的其他单位4、《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十七、招标代理机构核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