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doc
8页某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审判、执行及其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依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院财务管理,监督管理本院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会计工作站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工作第二条 财务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三条 各项支出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控制开支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所有报销要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各种票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第五条 全院各项收入(诉讼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各庭室自行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第六条 经费支出实行开支申报制度凡开支应事先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向行政装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由行政装备管理处按职责权限向分管副院长(指分管行政装备的副院长,以下同)、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提出开支申请(1000元以下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审批,1000 -30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3000 -10000元由院长审批,10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审批),经批准后,由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安排支出。
未经批准的支出,不予报销第七条 凡开支在100元以下的,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审签,100-500元分管副院长审签,500元以上须经院长审签以上各项均须经办人和庭室负责人签字,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审核,会计工作站监报每周二、周四下午为报销时间,遇有特殊情况顺延第八条 根据某市市级公务卡强制性消费的要求,日常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支付,并以消费交易凭条及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第九条 推行公务卡消费,控制现金借款公务借款2000元以下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处长审批,2000 -5000元由分管副院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借款人工作事项办结后须在10日内到财务结算,最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结算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原借款未还清,不得再次借款第四章 差旅费及其它费用支出管理第十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市财政局菏财行(2007)49号文件执行报销时应凭车船票或派车单,并根据考勤记录情况报销差旅费用一)干警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补助标准为市外每人每天70元, 市内每人每天40元,凭餐费单据报销二)干警到外地参加会议及培训,严格按会议及培训标准开支三)干警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飞机,应事先经院长批准,并在出差借款单上注明。
四)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车确因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的,须事先经分管副院长同意,否则不予报销五)住宿费标准,院领导每人每天300元,县级干部每人每天200元,科级(含科级)以下干警每人每天150元,如果单人出差或者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单个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凭据报销,超标准自负特殊情况的,须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第十一条 探视和慰问费领导需探视的,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带领其他院领导、有关部门共同探视一次;干警需探视的,由所在部门向政治部申请,装备处统一安排,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探视一次;离退休人员需探视的,由离退休干部处向装备处申请,经审核后探视一次礼品费用300元以内,由装备处统一安排丧葬事宜,由政治部或离退休干部处代表本院送一幅挽帐或花圈第十二条 物品购置费办公用品及设备、设施购置由行政装备管理处按《物品购置使用管理办法》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发放,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会议、接待费(一)会议费经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经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交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安排,承办部门会后须将会议通知及签到表交行政装备管理处备案二)接待费公务接待由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安排。
接待范围、标准、参加人员等按照本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办理第十四条 车辆油修费行政装备管理处参与车辆油修费用的管理,加油实行单车按里程核算制,在财局定点加油站统一加油,市辖区外使用加油卡,市辖区内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外地现金加油须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维修实行修前报批、修后费用审核制,结算时服务中心应将审核无误后的维修清单交行政装备管理处作为结算依据具体办法按《车辆管理制度》办理第十五条 水电费机关干警要节约使用水电,宿舍区水电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据实收取,定期公布第十六条 维修费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需要维修的,由分管人员提出维修计划,并填写“经费支出申请单”,经批准同意后再行修理,修理完毕后,持发票和“经费支出申请单”到财务报销已实行房改的住房,单位不负担维修费第十七条 学历教育经费鼓励法官干警学习深造,学习费用按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执行,由政治部审核后到财务部门报销第十八条 报刊、杂志、资料征订费各类报刊、杂志、图书、资料的征订,由办公室拟定统一征订计划,由院党组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各部门需要自行购买的专业书籍、资料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否则不予报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九条 加强资产管理,防范资产流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每年清理一次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转让、出租、出借、出售以及报废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院长办公会或院长批准,由行政装备管理处办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具体办法按《固定资产管理、处置暂行办法》办理第六章 诉讼费管理第二十一条 全院的诉讼费用由行政装备管理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做到无明文规定不收费立案部门应将诉讼费减、缓、免情况每月报行政装备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诉讼费实行退费审核签字制度对发生退费的案件,须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催缴对方当事人应负担的部分后,经承办人、庭长和装备处长签字办理退费手续方可退费第七章 过付款的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庭室所审案件发生的过付款及执行局执行的过付款均应纳入过付款专户管理,通过院财务过付,严禁庭室自行过付第二十四条 过付款采取及时过付的原则由承办人、庭长、执行局长、装备处长签字后过付第八章 罚没收入管理第二十五条 罚没收入包括罚金、罚款及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由业务庭室每案一交,交行政装备管理处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不得擅自截留。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院聘任制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某法院经费支出申请单附表某法院经费支出申请单 年 月 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申请单位负责人申请金额(大写) ¥ 事由:装备处处长意见:院领导审批:—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