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课件】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ppt
241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1,目录,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第三单元 结婚制度案例,,第四单元 家庭关系案例,,第五单元 离婚制度案例,,第六单元 继承制度案例,,第七单元 涉及少数民族、华侨、港澳台同胞 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例,,第八单元 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第九单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综合案例,2,,第一单元,,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3,,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
示范案例:如何处理买卖婚姻?,4,,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5,,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
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6,,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7,,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二)分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9,,讨论案例:,1,.如何处理换亲引起的纠纷?,,,2,.包办订婚是否受法律保护?,,,3,.干涉同姓非近亲男女结婚是否应负法律责任?,,,4,.寡妇有无带产再婚的权利?,10,,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一)案情介绍,,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
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11,,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12,,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13,,(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主张补偿14,,讨论案例:,,1,.是婚前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2,.是买卖婚姻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15,,三、重婚案例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一)案情介绍,,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6,,1982,年以来,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17,,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婚姻无效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
18,,(二)分析意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19,,讨论案例:,1,.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2,.一男与两女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3,.有配偶者同时与多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应如何处理?,,4,.冒名顶替结婚登记后,一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是否属于重婚?,,20,,四、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同居的行为?,(一)案情介绍,,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当了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
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1998,年文涛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从此,二人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文同居21,,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林的刑事自诉要求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1,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在补偿款中扣除。
22,,(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案件,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的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二,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与其姘居的男女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姘居在民事上为请求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23,,讨论案例:,1,.有配偶者与第三人同居提出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2,.一方违反“包二奶”协议,应如何处理?,,24,,五、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一)案情介绍,,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人们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与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25,,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邻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谢家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6,,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经审委会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
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值,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27,,(二)分析意见,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但造成了谢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力侵害,一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齐元良视为软弱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28,,讨论案例:,1,.因夫妻暴力受伤,受害人是否有权单独请求损害赔偿?,,2,.是虐待还是故意杀人未遂?,,29,,六、遗弃案例示范案例: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一)案情介绍,,刘本云中年丧妻后,没有再婚,含辛茹苦将长子刘忠、次子刘仁抚养成人,结婚成家刘本云本人身体健康,又是种地、操持家务的好手,一直与刘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2000,年以来,刘本云已年近七旬,渐渐疾病缠身,再也不能劳动,他逐渐引起刘仁夫妇的厌恶,不仅不给钱治病,而且经常恶语相向,刘本云只得自己找些草药服治,以致病情加重,刘忠夫妻也从不过问。
刘仁夫妇觉得自己一家供养老人太亏,要求兄嫂刘忠夫妻轮流供养,遭到拒绝,由此引起兄弟、妯娌纠纷2001,年,8,月,刘仁夫妻索性将其父赶出家门,要他到刘忠家生活,刘忠夫妻又将他赶回刘仁家30,,村干部召集刘忠、刘仁两家进行劝解和调解,两兄弟达成了供养协议刘本云由刘仁供养两月,刘忠家供养一月,到期轮换几个月后,刘忠夫妻拒不执行协议,当其父去刘忠家生活时,被拒之门外,回刘仁家又不被接纳每当刘忠供养期间,刘本云只得拖着病体去镇上乞讨度日在镇老年委的支持下,刘本云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个儿子的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刘忠、刘仁的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法官便对刘忠、刘仁进行了法制教育,批评他们遗弃老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不改悔,将追究刑事责任刘忠、刘仁均表示悔改,并写出保证愿意按村委会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善待父亲刘本云见两个儿子愿意悔改,便向法庭申请撤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按村委会调解达成供养协议的内容发给了当事人调解书31,,(二)分析意见,第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途径有二:一是父母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调解,二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赡养第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追究其遗弃罪刘忠、刘仁对其父刘本云不尽赡养义务、造成刘本云乞讨,属于情节恶劣,本已构成遗弃罪但在审理中,两人均表示悔改,得到刘本云的谅解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32,,讨论案例:,1,.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免除赡养义务?,,2,.如何处理遗弃非婚生子女的行为?,,33,,七、违反计划生育原则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超计划生育的行为?,(一)案情介绍,,丁元政与何丽霞都是重庆市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干部,结婚后生有一女,发育正常,现年,4,岁夫妻二人及其父母都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想再生个男孩以便“传宗接代”2001,年,12,月,何丽霞再次怀孕,经其亲戚某医院医生向明用超声波检查,确系男孩,决心超计划生育2002,年,4,月,因胎儿发育,何丽霞腰部逐渐变粗,恐暴露怀孕事实,又请向明开出了“患肝炎”休息三个月的病假证明,便回乡下父母处“休息”,同年,8,月生一男孩,放在乡下抚养34,,区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后,经查明,2001,年丁元政每月收入,2300,元,何丽霞每月收入,1800,元,夫妻全年收入,49200,元,决定对丁元政夫妻按双方实际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64000,元,同时决定对医生向明处,15000,元罚款。
所在单位决定给予丁元政撤销技术科长职务,何丽霞撤销技术员职称,降职为工人向明所在医院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丁元政夫妻认为罚款,246000,元太多,属乱罚款,向明也以未收一分钱被罚款,15000,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市计生委行政复议,认为区计生委的征收数额和对向明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35,,(二)分析意见,第一,超计划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超计划、无计划生育子女者,废除了罚款制度,改为统一标准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2,年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超计划生育子女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第三,技术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令应受到罚款和行政处分36,,讨论案例:,1,.无计划生育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2,.经批准生育,一胎生育多个子女者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37,,第二单元,,亲属关系案例,38,,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一)案情介绍,,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
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39,,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40,,(二)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予他们结婚。
41,,讨论案例:,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吗?,,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亲?,,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血亲?,,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算,,42,,(一)案情介绍,,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二、自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43,,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44,,(二)分析意见,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
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45,,讨论案例:,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亲子关系?,,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46,,三、拟制血亲关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一)案情介绍,,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
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47,,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48,,(二)分析意见,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李兵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的生活费49,,讨论案例:,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灭?,,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系能否自然终止?,,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50,,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除?,,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1,,第三单元,,结婚制度案例,,52,,一、婚约案例示范案例:以约定将来结婚代替损害赔偿合法吗?,,(一)案情介绍,,1985,年,9,岁的男孩熊某与,7,岁的黄某一起玩自制的小飞镖。
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的左眼,第二天黄某的父母才知道并立刻将女儿送到医院救治,由于耽误的时间太久,再加上当时的医疗条件比较差,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救治,黄某的左眼还是完全失明了由于是熊某失手将飞镖扎进黄某眼中,熊家和黄家两家人坐下来协商赔偿事宜熊家承担了治疗的所有费用,180,元以后,再也无力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于是双方父母签订一纸协议协议规定:熊某保证将来娶黄某为妻,如果熊某以后与其他人结婚,则赔偿黄某每月生活费,10,元,直至黄某死亡53,,熊某从,18,岁开始就一直在广东打工,只有过年才回家而黄某,虽然一只眼睛失明,但依靠自身努力,考上一家财会中专学校毕业后,在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1999,年的春节前夕,黄某的外婆发现熊某家正在准备办喜事,一打听才知道,熊某从广东带回来一位跟他一起打工的姑娘,准备农历腊月,28,日结婚黄某接到外婆的后,立即与父母一起找到熊某,要求履行十几年前婚约熊某则表示,婚姻自由,自己选择了所爱的姑娘结婚,任何人不能强行干涉虽然与黄某之间有婚约,但订立婚约时自己未成年,“娃娃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且表示愿意承担违反协议的责任,每月补偿黄某生活费,10,元黄某表示不能接受,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熊某赔偿因侵权对自己造成的损失,6,万余元。
请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54,,(二)分析意见,首先,婚约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事先约定,依据现行法的相关规定,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民法理论,这一纸协议是附延缓条件的赔偿协议双方商定的赔偿是每月支付黄某,10,元生活费,延缓条件是熊某与其他人结婚当熊某与除黄某以外的其他人结婚时,延缓条件成就,赔偿协议生效,应当履行熊某如果不履行或者黄某不同意按照此种方式赔偿,黄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情况,诉讼时效从熊某与他人结婚时起算55,,讨论案例:,婚约解除后赠与财产能否请求返还?,,56,,二、结婚实质要件案例示范案例一:继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一)案情介绍,,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
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57,,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请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苏某和何某是否能结婚?,,58,,(二)分析意见,民政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苏某与何某不能结婚本案中的何某与刘某结婚时,苏某只有,10,岁,其后苏某与母亲、继父一起生活,继父何某承担了对继女苏某的抚养教育义务,刘某死后,何某还继续抚养苏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扶养教育,已经使苏某与何某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父母子女这种直系血亲之间的禁婚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59,,示范案例二:表叔与表侄女可以结婚吗?,(一)案情介绍,,吴某的儿子李某,也与吴某大姐的孙女小枚同岁虽然两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与小枚经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学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学虽然李某名义上是小枚的长辈,但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高中毕业后,两人都没有考上大学,于是相约一起到外地打工过年回家的时候,两人就分别向父母提出要与对方结婚双方的父母都极力地反对,认为长辈与晚辈之间不能通婚,由于李某与小枚没有到法定婚龄而暂时作罢达到法定婚龄后两人再次提出结婚,并到村委会开出了婚姻状况证明,随即亲自到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请问:民政部门可以给两人登记结婚吗?,,60,,(二)分析意见,李某与小枚是旁系血亲,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李某与小枚的同源直系血亲最近的应该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从李某往上数至两人的同源直系血亲,李某算一代,数到外祖父祖母时为三代(李某,——,李某母亲,——,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数,数到外曾祖父祖母为四代(小枚,——,小枚母亲,——,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
两边代数不同,取代数较大的,即李某与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亲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结婚李某与小枚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畴,因此民政部门可以予以结婚登记61,,讨论案例:,1,.爱滋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结婚?,,2,.表兄妹绝育后坚决要求结婚是否可以登记?,,62,,三、结婚形式要件案例示范案例:夫妻身份从什么时候开始?,,(一)案情介绍,,1997,年,离异男子韩某经人介绍,与邻县丧偶妇女侯某认识往来一段时间之后,相互都比较满意婚期将近,两人抽出时间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最后前往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书和婚检合格证书都带上了,结婚申请表也填好了,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他们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准予结婚结婚证书都填好了,才发现没有带照片工作人员只好遗憾地告诉他们今天办不了,明天把照片带来贴上才可以领结婚证63,,因为修房子和筹备婚礼酒席等事情,韩某和侯某忙都忙不过来,又想反正已经去登记了,晚些去领结婚证也没什么,所以就迟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交照片再后来,房子修好了,婚礼也结束了,两人就把补照片的事情忘记了一年后韩某去城里进货,遭遇车祸死亡安葬韩某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领取赔偿金,却被告之韩某的父母已经将,5,万余元赔偿金领走。
回家后发现韩某的父母已经关闭了杂货店,并叫来了韩某家的亲属辱骂侯某是丧门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当日搬走韩某家的亲属有人知道他们因为忘带照片而没有领回结婚证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结婚证拿不出结婚证的侯某被韩某的亲属赶出了家门请问:侯某是韩某的合法配偶吗?,64,,(二)分析意见,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形式要件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结婚证,才能算是完成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的那一刻成立本案中,侯某与韩某虽然申请过结婚登记,并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也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也予以了登记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姻还没有正式成立,侯某与韩某之间也还没有正式确立夫妻关系,所以侯某不能以韩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参与继承65,,讨论案例:,1,.未办结婚登记匆忙圆房的“妻子”是否有继承权?,,2,.结婚登记后一方翻悔如何处理?,,66,,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例示范案例一:,婚前隐瞒疾病史欺骗对方的婚姻是否有效?,(一)案情介绍,,朴志兵,,29,岁,外企人事经理。
将近而立之年,仍然没有找到人生中的另一半,亲朋好友都替他着急论收入,外企的待遇是人所共知的;论文凭,工商管理硕士,,MBA,;论家庭背景,父母是高校的教授,朴志兵是家中的独子;论品貌,,1,米,75,的个子,戴着眼镜,文质彬彬,接人待物礼貌周全,人也很随和不过,除了这些表面的东西,朴志兵也有自己的苦恼上大学的时候他被检查出患有乙肝, “两对半”检查结果是“大三阳”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肝功能指标恢复正常,病毒含量的检测也显示朴志兵的传染性很弱,但“两对半”检查却一直是“大三阳”67,,近年来他每年检查一次,,B,超显示肝组织的情况不太好,但是并没有出现肝硬化或肝腹水医生建议他这样的慢肝患者最好半年检查一次,而且要注意休息,注意营养肝功检查结果呈,“,大三阳”成为朴志兵最大的心病,一方面担心自己的肝炎会恶化为肝癌,另一方面又担心别人知道会远离自己曾经交往过的女朋友,都是在他坦诚相告后离开的,这也让朴志兵很伤心,很长一段时间他都不愿意恋爱朴志兵也因工作关系结识一位叫段冰冰的漂亮女孩两人在一起工作,非常投缘,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热恋中的朴志兵这次是再也不敢实话实说了,他向段冰冰隐瞒了他的慢肝病情。
由于慢肝没有症状,段冰冰也没有发现朴志兵的健康有什么问题虽慢性肝炎并非禁止结婚的疾病,但为了不让段冰冰发现他的“两对半”检查有问题,朴志兵以麻烦为由没有进行婚前检查,而通过熟人取得了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与段冰冰一起顺利地领到结婚证68,,婚礼在即,朴志兵感到肝区隐隐作痛,而且非常疲倦,恶心,于是背着段冰冰去医院检查,多次检查确定结果几乎将他击溃,肝部发现肿瘤万念俱灰的朴志兵回到家中,把病情告诉了段冰冰段冰冰感到非常害怕,但是还是为朴志兵收拾了东西,将他送到医院,并且一直陪伴着他段冰冰的父母听女儿讲了朴志兵的病情,除了上班时间之外他们把女儿软禁在家里,并劝说她赶紧与朴志兵分手;然后,他们去医院与朴志兵谈判,要求取消婚礼朴志兵的父母无法容忍这样的行为,与段冰冰的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并将他们赶出病房一个礼拜后段冰冰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由于朴志兵在结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欺骗了她,并且通过熟人获取合格的健康证明,弄虚作假才取得结婚证,所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撤销结婚登记69,,(二)分析意见,朴志兵和段冰冰的婚姻关系有效根据我国,2001,年,4,月,28,日新修正的,《,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朴志兵与段冰冰登记结婚,符合所有的结婚实质要件要求。
在登记结婚的程序上,虽然朴志兵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弄虚作假的行为都应当使婚姻被宣告无效应当被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弄虚作假行为应该是指隐瞒,《,婚姻法,》,第,10,条所指情况的行为,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朴志兵的慢性肝炎,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朴志兵的弄虚作假行为情节轻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宜宣告婚姻无效70,,示范案例二:女方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后,男方亲属能否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一)案情介绍,,陈某与顾某是在广东东莞一家玩具厂打工的老乡,两个人经常来往,互有好感,不久就确立恋爱关系为了节省生活费用,陈某与顾某搬到一起,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底,陈某发现怀有身孕,遂将此事告诉了顾某和自己的父母陈某和她的父母都想保留这个头生子因此陈某执意要顾某跟她一起过年回去结婚,顾某虽不情愿但还是同意了因为陈某还差六个月才满,20,周岁,陈某的父母托人送礼才于,2002,年,1,月为两人办理了结婚证由于顾某的父母对未婚先孕的儿媳不满意,所以结婚以后陈某和顾某一直住在陈家,直到陈某在,8,月生下一个女儿。
71,,“入赘”本来就让顾某觉得颜面扫地,盼望的头生子却变成了头生女,这让顾某对与陈某的共同生活感到极度失望和不满,争吵成了家常便饭照顾陈某坐月子时两人再一次大吵大闹之后,顾某收拾东西回到自己的父母家中为了排解儿子的烦恼,顾某的父母立即着手为儿子物色对象,同时要儿子与陈某离婚顾某虽然不愿意回到陈某家中,但顾念夫妻情分并没有考虑离婚这使得顾某的父母对不听话而“一错再错”的儿子生气又着急有熟人听说顾某与陈某登记结婚的时候,陈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就出主意让顾某的父母去人民法院要求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这样就不需要顾某同意,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于是顾某的父母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陈某和顾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人民法院会支持顾某父母的诉讼请求吗?,,72,,(二)分析意见,从本案的具体情况看,人民法院不应该支持顾某父母的要求宣告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其一,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适格,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第,2,款,“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其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3,,示范案例三:被拐买妇女被迫与人结婚如何处理?,,(一)案情介绍,,2001,年,9,月份某地的人才市场有一次大型招聘活动,,19,岁的蒋芳前往碰碰运气,并向一家制衣厂投递了自己的材料,应聘会计第二天,蒋芳就收到面试的通知,面试的有厂长李某,主任王某和采购科长陈某三天后就通知蒋芳上班,先试用一个月,试用期工资,800,元蒋芳喜出望外,接到上班通知就准备第二天上班去晚上,蒋芳接到厂长李某的,告诉她厂里急需一批面料,要她明天一早到火车站等候采购科长陈某,一起去内蒙某地采购为了给领导留下好的印象,蒋芳毫不迟疑地答应了到火车站蒋芳发现,除了自己,还有另外两名新招聘的制衣工陈某解释说是为了让大家了解厂里的各种工作,蒋芳也不再怀疑74,,经过几天颠簸,蒋芳等三名女孩和陈某来到内蒙某地,陈某将蒋芳等安置在一家小旅店后就出去了到晚上,蒋芳等听到陈某敲门,起来开门时,被几个男子按倒套进大口袋,扔在一辆车上漂亮文静的蒋芳被陈某以,5,万元的高价卖给鲍家鲍家很庆幸买到了这个有知识有文化的姑娘,为此还大宴宾客为两人举行“婚礼”尽管蒋芳以各种方式反抗和企图逃跑,除了换来拳打脚踢之外没有任何成效监禁似的同居生活持续了,1,年,直到蒋芳怀孕并生下一名男婴,鲍家才放松了对蒋芳的监管。
终于在一天晚上,蒋芳找到机会并成功地逃走逃回故乡以后,蒋芳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李某、陈某等绳之以法同时,蒋芳还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自己被拐卖后与鲍家儿子形成的婚姻关系请问:蒋芳与鲍家儿子有婚姻关系吗?,75,,(二)分析意见,蒋芳与鲍某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构成婚姻关系,蒋芳逃回后已经自行解除蒋芳与鲍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尚不成立,自然也不可能形成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关系而且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有关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规定,蒋芳与鲍某也不构成事实婚姻鲍某强迫不足法定婚龄的蒋芳与自己同居,该同居关系非法,因蒋芳逃回而自行解除76,,讨论案例:,1,.已经与人形成事实婚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有效?,,2,.重婚是否有效?重婚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3,.换亲当事人是否享有撤销婚姻请求权?,,77,,五、事实婚姻与非婚同居关系案例示范案例一:事实婚姻能否受法律保护?,(一)案情介绍,,1990,年春天安徽某地农村,雷正国与李琼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宴请宾客的方式举行婚礼,随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雷正国与李琼同居后一直与父母和兄弟同住。
因李琼不会做家务,又有些小性子,这使得雷正国的母亲对儿媳妇很不满意结婚后两年多,李琼生了一个女儿后不久就与父母分了家为了偿还建房时的欠款,雷正国到广东打工经老乡介绍,在一家酒店当保安2002,年,8,月,雷正国在酒店值夜班时发现有人偷盗,在与小偷的搏斗中被小偷刺死老乡带信给雷正国的家人,李琼带着女儿跟公婆一起到广东处理后事78,,酒店转交了雷正国的遗物和他,8000,元钱工资存款,并给了,5,万元的抚恤金,某报社还转交了社会各界对忠于职守的雷正国近亲属的捐款约,10,万元雷正国的父母领走了全部款项,李琼要求分割,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李琼以自己的名义并代理女儿要求分割丈夫遗产法院查明:,1990,年,3,月,雷正国与李琼举行婚礼时,因为李琼只有,18,岁,不到,20,周岁的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补办结婚证雷正国,2002,年,8,月死亡时,夫妻俩共有财物价值约,3,万元,雷正国的工资存款,80000,元请问:本案如何处理?,79,,(二)分析意见,根据,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如果属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按事实婚姻处理。
因此李琼与雷正国的关系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雷正国的遗产是他与李琼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也即价值约,1,万,5,千的财物和,4000,元存款这些财产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人继承另外,酒店支付的抚恤金是依法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费,社会捐款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慰抚金可以由雷正国的妻子李琼,女儿和父母四人共同获得80,,示范案例二:非婚同居关系的解除,(一)案情介绍,,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北京人,文化程度不高,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盟海誓,尽管父母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在一起,并生了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母但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原告发现,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与被告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81,,受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原则,首先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女方直接抚养,由男方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
同时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利益,除一些家具和电器外,又分给她大部分的存款但是学者对该判决的意见却不同有的认为这个案件判的不合理,因为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同居期间财产也不能等同于共同财产,不能与离婚一样平分财产一般对同居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各拿各的,除非能有证据说明自己对对方的财产获得有贡献有的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按照各拿各的原则,就会伤害到弱者,这是不公平的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更加恰当?,,82,,(二)分析意见,原告与被告不是合法夫妻关系,其同居生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典型的“非婚同居”现行,《,婚姻法,》,中没有“非婚同居”的概念,也没有对非婚同居关系做出明确调整对本案的这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要对非婚同居适度保护,另一种则是维护严格婚姻制度,认为选择同居就该愿赌服输我们认为,对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应当进行法律调整,适当赋予其权利和义务,以促进平稳和谐的人际关系,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弱者同居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重要的社会关系,既然选择同居不再是一种道德沦丧行为,那么法律也应当维护同居关系中的幸福和正义,矫正自发同居行为的不合理处,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也保护同居关系中的弱者利益。
83,,讨论案例:,1,.不足法定婚龄即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2,.补办的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84,,第四单元,,家庭关系案例,85,,一、夫妻人身关系案例示范案例:子女的姓氏由谁决定?,(一)案情介绍,,方萍的丈夫曾涛自幼父母双亡,而方萍是独生女,于是曾涛到方家作了上门女婿,方萍的母亲在二人结婚时就要求将来生的孩子一定要姓方,曾涛、方萍都表示同意1998,年,7,月,方萍生了一男婴,全家人都很高兴但在给孩子起名的问题上却发生了分歧,方母认为当初早已商量好了孩子姓方,而曾涛却希望孩子跟自己姓曾,方萍对孩子姓氏并不在意,但见母亲和丈夫为此起了争议却甚是为难方母于是强拉着方萍在未征得曾涛同意的情况下就到派出所替孩子以姓方作了户籍登记,曾涛知道后十分气愤,表示要打官司把孩子的姓改过来请问:方母有无孩子姓氏的决定权?,,86,,(二)分析意见,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