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公务员奖励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ppt
24页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一、公务员奖励的制度演变,19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1957-《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1982-《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奖惩工作参照办理的通知》 1995-《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2005-《公务员法》 2008-《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二、公务员奖励条件,《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奖励条件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奖励条件♣ 公务员奖励规定-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6.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条件,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租用的;3.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5.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6.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11.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12.有其他功绩的三、公务员奖励的种类,(一)性质:精神奖励/物质奖励 (二)期限: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专项奖励 (三)对象:个人奖励/集体奖励 (四)等次:嘉奖;记三、二、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精神奖励/物质奖励,1.精神奖励:如口头表扬;书面嘉奖、记功(三、二、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等; 2.物质奖励:奖金;奖品;职务工资 北京-公务员考核奖励,,(二)定期奖励/不定期奖励,定期奖励:年度 不定期奖励:日常 专项奖励:特定领域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 吉林省行政奖励种类,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省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优秀公务员的奖励(5年;800人); 不定期奖励,是指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5个种类 专项奖励,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设立的自然科学成果、社会科学成果、经济工作成果和文学艺术成果等各类专项奖励,一般分为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种类。
三)个人奖励/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公务员 集体奖励:公务员集体 《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 》-奖励种类,,☬ 江西省公务员奖励种类,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英雄“ )四)嘉奖/三二一等功/荣誉称号,1952年——1、表扬或授予奖品2、记功或授予二等奖金3、记大功或授予一等奖金4、记特等功或授予特等奖金5、授予荣誉称号(如工作模范;劳动模范、人民功臣)或荣誉奖金(如四、三、二、一等荣誉或荣誉奖金) 1957年——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 《公务员法》;《公务员奖励规定》——嘉奖;记三、二、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奖;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 公务员奖励规定-奖励种类,四、公务员奖励程序,《公务员奖励规定》-奖励程序:1.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宁夏-行政奖励申报制度) ; 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5.《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必要时,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 》-奖励程序,☬ 江西省行政奖励程序,1.由申报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奖励对象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监察、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还应征求纪检、组织、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2.由申报单位将事迹材料、奖励意见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7天3.由申报单位将奖励申报材料和公示情况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或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对奖励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在作出决定之前再行公示。
5.对已产生重要社会影响的先进人物,审批机关经调查确认后,可以直接给予奖励6.审批机关批准奖励的,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有重要示范意义和社会影响的奖励,应当在批准后,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五、公务员奖励的批准权限,《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公务员奖励规定》-批准 《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 》-审批权限,☬ 公务员奖励规定-批准权限,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嘉奖、记三等功: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市(地)级以上机关 2.记二等功: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省级以上机关 3.记一等功: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机关 4.授予荣誉称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行政奖励审批权限,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授予设区市级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级系统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授予部、省级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六、公务员奖励的纪律与撤销,(一)撤销奖励 (二)公务员奖励监督,(一)撤销奖励,公务员法——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奖励规定——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3.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石家庄-控制行政奖励,,(二)公务员奖励监督,1.各地各部门不得违法自行设立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2. 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3.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 4.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江西-行政奖励纪律,七、行政奖励经费管理,物质奖励/精神奖励 公务员奖励规定: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财政预算:江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奖励的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施行政奖励的经费由该部门自行解决 其他渠道:广东-财政增收重奖县领导;吉林-“行政奖励经费管理”;,☬ 吉林行政奖励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级奖励、谁表彰谁出钱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项目,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和承办部门多方筹措解决,其他奖励的奖金来源根据审批权限,原则上由授奖部门自行解决 1.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由各单位从行政经费中提取的奖励基金; 2.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罚没收入(按每案罚没收入额10%以内掌握)用于奖励有功人员的奖金; 3.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的经费; 4.动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展奖励活动的经费☬广东-财政增收重奖县领导,广东《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的意见》——“激励型财政政策”;“不能养懒汉” ;由省财政按其上划省‘四税’增量返还奖励额的50%给予奖励(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非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中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委县政府两套领导班子-19人 -200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