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个人客户金融信息使用和保存情况自查.doc
2页信用社个人客户金融信息使用和保存情况自查 为加强我社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存及相关数据库安全管理,按照人行《转发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尤银[ⅩⅩ]30号)的通知要求,我社根据县联社统一部署,认真学习《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积极在辖内组织开展个人客户金融信息使用和保存情况进行自查: 充分认识此次自查对我社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使用和保存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县联社要求详细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学习通知文件、组织检查,认真组织自查,确保我社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对照《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重点对我社在开展开立账户、支付结算、联网核查等业务过程涉及客户信息保管与使用等环节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泄露客户信息等问题开展自查工作我社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1.依法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明确部门、岗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加强个人金融信息管理的权限设置,强化内部管理3.完善信息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个人金融信息泄漏的技术保障能力。
4.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意识,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书面作出保密承诺5.通过格式条款取得客户书面授权或者同意的,应当充分告知,并提示后果6.我社未发现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我社在学习过程中不断强化个人金融信息法制意识,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严禁出售个人金融信息;二是严禁向本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但为个人办理相关业务所必需并经个人书面授权或同意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严格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用户和密码管理,严禁非制定进入查询;四是指定人员在查询个人金融信息时做好登记并备案;五是严禁以身份核查、核实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个人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