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专业优秀论文】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归责原则及相关制度.doc
21页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归责原则及相关制度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 述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归责原则及相关制度院 系: 专 业: 法 学姓 名: 指导教师: 内 容 摘 要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的正式施行,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类似“撞了白撞”、“撞了不白撞”等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在法律界内部掀起一个不小的高潮本文将从这一社会热点入手,分析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相关的法理问题、基本制度、基本法律原则等内容结合我国目前在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中的实际情况,对现行中国在该领域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论证,比较说明各法律法规间的联系与区别其中重点论述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意义,预备构建一个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基本理论体系在方案的论证中,找到了“机动车撞到行人后是否白撞”这一话题的理论依据早在1886年,德国人最先发明汽车后不久,对于机动车这一机械怪物所引发的一系列惨剧就得到了德国人的重视,他们制定了相应法律以维护这一利益的平衡,并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我国早期汽车工业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都相对落后,造成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立法也相对滞后早期的《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也仅作了原则规定,甚至部分法律的原则也存在法理上的争议直到2004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才基本完善了这一领域的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赔偿主体认定及赔偿范围等提出了新的标准文章中还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在现实中的严重脱节发表些不成熟的看法,望能对该制度的早日健全发挥积极作用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机动车;无过错责任Key words:Road traffic security method;Road traffic security accident;Vehicle;Non- mistake responsibilityI目 录摘要 ……………………………………………………………………………………………………Ⅰ目录 ……………………………………………………………………………………………………II引言 ………………………………………………………………………………………………………11 汽车的诞生与道路交通的宿命 ……………………………………………………………………2 1.1汽车的诞生 ……………………………………………………………………………………21.2汽车的宿命性弱点 ……………………………………………………………………………21.3汽车弱点的克服 ………………………………………………………………………………3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及法理依据 ………………………………………………………………42.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早确立 …………………………………………………………………42.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法理依据 ……………………………………………………………52.2.1危险责任思想和危险控制理论 ……………………………………………………………52.2.2报偿责任理论 ………………………………………………………………………………52.2.3危险分担理论 ………………………………………………………………………………53 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归责原则 ……………………………63.1《民法通则》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63.2《民法典草案》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设计 …………………………………73.3《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84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中的民事赔偿主体及赔偿范围 …………………………………………… 94.1民事赔偿主体 ……………………………………………………………………………… 94.2赔偿范围 …………………………………………………………………………………… 95 依法建立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 ……………………………………………………… 105.1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 125.2政府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12结束语 ………………………………………………………………………………………………… 13致 谢 ………………………………………………………………………………………………… 14参考文献 ………………………………………………………………………………………………………… 15II引 言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标志着我国在道路交通安全立法上进入了新的里程碑。
在此之后,国务院及公安部陆续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再加上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形成了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各种问题的法律体系但是即便如此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实际的遵守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由于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视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违反,掀起了关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讨论热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在适时的情况下,由社会承担对受害者的救助义务但是实践中,这个救助基金有没有设立、如何设立、由谁设立都暂缺法律上的规定在本文中,将逐一论述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有关的各项法律制度,并提出建议与看法立法以人为本,首先要树立法律不是赋予人们权利的工具,而是人们权利实现的保障,同时是人们行使权利的规则的理念。
人的权利不是任何人赋予的,更不是任何人恩赐的相反,为了公共秩序,人的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立法者应当有这样的观念,只有在有保证公共秩序的必要时,才能通过法律限制人的权利比如,只有在人们随意通行必然会妨碍公共交通时,才有必要制定交通规则,而交通规则的制定者,应当意识到交通规则实际是对人们通行自由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使所有人都有更好的通行条件立法者绝不能将自己作为权利的赏赐者立法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应当围绕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为人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为中心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更好地行使权利,如果法律对人们权利的实现作出种种不必要的限制,则这样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其立法为民的宗旨的为了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为人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就应当在制度设计上,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组织和人员的权利11. 汽车的诞生与道路交通的宿命1.1汽车的诞生自从德国人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于1886年发明世界上第一台内燃突机汽车以来,因其高速、快捷、便利,人类开始大规模普及使用这种机器,人类的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但与卡尔.奔驰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在1886年心情不同的是,当时他们享受的是人类将以车代步、活动范围将空前扩大的喜悦,而现代人类必须面对的则是交通拥挤、时刻面临车辆威胁的烦恼。
汽车在源源不断造出财富的同时,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 但人类理性告知我们不能因嗌废食,不能因为这种危险物的危险性而放弃现代文明,人类理性可以将危险物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如改善交通设施,尽可能减少机动车与行人交错、重叠的机会同时法律作为人类理性的产物,作为制度文明,应当对汽车的宿命性弱点作出制度安排,以引导人类行为机动车的广泛运用使人类的道路交通状况发生了质的变革,它不仅为人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而且使得近代以来各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成为可能并且,机动车交通促进了交通领域分工的发展,铁路与其他交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动车与其他交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除此之外,从总体上说机动车交通的社会经济重要性有:它是经济成长的一个条件;而且对扩大就业也有贡献等[1]从交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机动车交通创造了机动车文化,整个20世纪可以说就是机动车世纪可以说,没有机动车,今天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不可想象的机动车对于现阶段的人类社会来说,已经成为不可须臾离开的发展生产,便利生活的便捷交通工具1.2汽车的宿命性弱点机动车交通的宿命性弱点也是严重的,这就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机动车的负面衍生物,没有机动车就没有道路交通事故。
为了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主要发达国家从使机动车能够充分发挥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性能的经济性和安全性的视点出发,采取了建设机动车专用道路的政策,并努力实现将机动车从混合交通的非效率状态下解放出来,使其按照速度分离,从而达到有效率地安全流通的目的尽管采取了这样的措施,现阶段科学技术水准的机动车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灾害仍然是惊人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字,全世界每年约有7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据说,有人进行过统计,自有机动车以来所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死亡的总人数还多[3]我国自上一世纪70年代初,全国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万(11331人)之后,一路攀升,80年代末突破5万人(1988年为54814人),90年代末则上升至接近8万(1998年为78069人),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仍呈不断上升趋势,2000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93853人,2001年突破了10万人,200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到10.9万人[4]据公安部的通报,2003年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的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372人,比2002年,死亡人数减少5009人,在上年机动车增长1674万辆、驾驶人增长1130万人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起数、死伤人数出现了十年来的首次下降。
万车死亡率从13.7下降到10.82经过各种不懈努力,2004年,死亡人数99217人死亡,比上年减少5155人,下降4.9%万车死亡率从10.8下降到9.2,比上年减少1.6实现了继20032年后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再次减少5000余人,万车死亡率首次进入个位数,达到历史上最低点国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全国大部分地区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得到初步遏制[5]1.3汽车弱点的克服机动车宿命性弱点的克服,除了建设机动车专用道路,减少人车混行的道路等物质上的措施外,国家还要全面统筹规划国家交通政策、机动车产业政策,扶持公共交通的发展和完善交通法规,并进行大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等侵权行为法在道路交通灾害的消灭中所发挥的是,公平分担因机动车损害这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同时发挥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认真履行自己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从而抑制侵权行为损害的发生的作用3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及法理依据2.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早确立德国人最先发明汽车,对于汽车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以其独特的严谨思维、深邃的法理思想率先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