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债资金管理办法.doc
7页国债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强和改良国债工程管理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标准全区国债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债工程,是指国家为了加强根底设施建立,拉动经济增长,改善贫困地区的投资环境而用国债资金安排的建立工程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债工程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为工程建立的第一责任人,为工程建立创造条件,落实配套资金,营造良好的建立环境 第五条 建立国债工程管理协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可根据情况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 地、县开展方案部门为国债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国债资金方案和建立的管理工作,对国债工程的申报、审批、实施、竣工验收等建立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监视及咨询效劳职能 第七条 为了加强工程前期工作,地区每年从财政预算内拨付一定数额经费用于工程前期工作,该项经费的使用由地区重点工程建立管理办公室提出,提交重点工程建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由地区财政集中支付。
第八条 国债工程的申报、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根本建立程序和审批权限,一般需经过工程审批、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查审批三个阶段对于小型工程可按规定相应简化根本建立审批程序,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九条 地、县开展方案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工程审查、审批手续,凡没有审查、审批的工程,不得列入国债工程年度投资方案 第十条 建立工程投资方案下达后,地、县开展方案部门要及时将投资方案下到达工程建立单位工程建立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立内容和规模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县开展方案部门要加强对国债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立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立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开展方案部门必须在每月3日前向上级方案部门上报本县上月国债工程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二条 各工程建立单位要加强工程管理,随时检查工程建立情况,每月向县开展方案部门、统计部门报送建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投资方案下达后,建立单位要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备开工条件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必须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立 第十五条 工程建立必须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制。
工程法人对工程建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工程建成后管理的全过程负责,工程法人在工程建立中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标管理和责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强化内部责任约束机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国债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监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进行自行招标的要按《工程建立工程自行招标试行方法》(2000年国家计委第5号令)执行地、县开展方案部门对国债工程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视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各有关部门和工程建立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国务院第279号令),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和监视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八条 国债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控制建立工程的投资、建立工期和工程质量,加强建立工程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建立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条 国债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制度。
地区财政和已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都必须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实行国债资金集中支付、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未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县,在国库或财政部门设立国债资金专户,工程建立单位也要设立国债资金专户财政国债专户要按工程建立进度及时、足额向工程建立单位拨付建立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一条 加强和完善国债资金的监管,建立国债资金财务专管员制度每个国债工程都要确定财务专管员,财务专管员由财政、开展方案及工程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具体负责对工程单位日常财务管理活动的监视检查工程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时,先由财务专管员审核签字,再由开展方案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财政国债专户拨付财政部门要逐一对工程单位的资金管理、帐务处理、款项的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对国债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视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经常介入国债工程的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强化对国债资金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管理国债资金工程方案下达后一个月内,工程单位应申请财政部门对工程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的概预算做为工程工程招投标及资金结算的依据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工程单位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审计,审定确认的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和工程款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债工程配套资金的管理属地县财政配套的资金,先拨入国债资金专户,统一拨付属于工程单位自筹配套的,工程单位要按工程进度、按比例落实到位,转入国债工程专户统一拨付属于群众投工投劳配套的,要确定详细的考核定额、计量标准,健全考核记录体系,并定期汇总反映到工程执行情况中去 第二十四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开展方案部门、主管部门在考察论证、上报有地、县配套资金的国债工程时,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以便统筹安排配套资金预算财政部门分解划转国债资金预算指标,必须以方案部门下达的方案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内容全部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债工程的验收由开展方案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分级组织验收申请验收的工程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的审批文件; (二)竣工验收申请; (三)工程决算报告; (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五)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 工程质量监视报告; (七)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八)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移交手续,接收单位要依法建立健全各项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成运行后,主管部门和工程建立单位要对工程的实际投资效果进行后评价重视工程后期的管理,确保国家投资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从工程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按规定收集、、归档,并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责任书考核制度对建立工程从方案执行、建立程序、资金到位、工程质量、统计工作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签订责任书,进行奖惩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建立工作组织领导得力,配套资金落实,按期完成方案,国债资金及时到位,工程建立质量好,按时报送各项报表的县,在安排下年度投资建立方案时,予以倾斜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国债工程的申报 (一)挥霍、浪费、截留、挤占、挪用国债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三)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立工程的; (四)擅自调整建立方案或变更工程设计的; (五)不能及时报送各类工作报表的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行署开展方案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之日起实施 1. 2. 3.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全文 4. 5. 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解读 6. 解读《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7. 现代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方法(全文) 8. 9. 最新《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亮点解读 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