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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角下的商品质量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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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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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学视角下的商品质量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垄断、公共物品、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会导致市场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即出现市场失灵现象),这为政府干预微观经济运行提供了理由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所谓的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gveentregulatin),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企业的商品质量、价格及其他经济行为进展监视、管理,并最终实现某种经济目的或社会目的在我国的政府部门,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一般被称为政府监管,本文使用的表述方法为后者  经济学中有关商品质量监管的理论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表象到本质的认识深化过程,总结这些理论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我们开阔思路,完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信息完全假定下的商品质量与市场机制  在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中,商品质量并不是理论关注的重点因为信息完全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根本假定,按此假定,无论是哪一类型的市场,买方都拥有商品质量的所有信息,包括功用、风险因素等,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信息是完全透明的,商品消费经营者无法通过时机主义行为来掩饰商品质量上的瑕疵,消费者的购置决策不会因为信息不完全而被误导,自然也就不会有使用中或使用后的伤害问题。

        由于信息完全的假定消除了企业可能拥有的信息优势,所以传统经济学更加关注在不同的市场类型中,如何通过市场竞争和价格确定来提醒有关商品质量的信息在新古典经济学所推崇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商品是均质的,不存在质量上的任何差异,市场平衡程度所确定的价格就是刻画商品质量上下的唯一信号而在现实经济社会更常见的垄断竞争市场中,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企业为获得更大的市场会通过广告主动传播商品质量差异的信息,同一行业内部商品之间的相似性让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充分,企业无法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偏好和收入约束在某个价格程度上与消费经营者实现平衡,而不同的平衡价格程度将对应不同质量的商品在纯粹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行为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力,价格可能会被企业操纵,产生扭曲然而,处于市场优势的消费者清楚地知道,高价格下商品的质量到底如何,但由于别无选择,他们只能承受消费经营者制定的高价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在信息完全的假定下,商品质量更像是一个技术术语,因此被主流经济学所忽略从新古典经济学分析的框架看,该学派实际上是通过价格信号来研究商品质量的20世纪初微观经济学领域出现的不完全竞争理论,也没有打破新古典经济学信息完全的假定,因此,它对不完全竞争格局下商品质量的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价格信号与市场支配力两个因素的经济含义。

        二、质量信息不对称与市场失灵  1970年,在?旧货市场: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以二手车为例,首次用信息不对称解释了二手商品市场中的质量问题,从而创始了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全新领域他认为,在旧货市场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拥有的质量信息是不同的,卖方显然知道更多的质量信息,而买方那么知道的较少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让信息优势的一方——买方只能按照一个折中价格来购置并不清楚质量好坏的二手商品,但折中价格将会让实际质量超出折中价格程度的商品无利可图,从而“挤出〞这部分质量相对较好的商品这样,买方实际面对的必然是质量相对较差的商品,“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将在旧货市场上演随着买方意识到市场商品平均质量在下降并调低报价,市场中的另一部分质量较高的商品将会退出交易在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逆向选择以上情况循环往复,会导致旧货市场无法交易,出现市场失灵  西方学者根据购置者对质量信息的可获得性把商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购置时通过观察就可以知道商品质量的搜寻品(searhgds),第二类是只有使用以后才能得悉商品质量的体验品(experienegds),最后一类是使用后也可能无法知道商品质量全部信息,因此购置之处主要是相信其质量的信任品(redenegds)。

      显然,消费者在购置后两类商品时会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逻辑,为减少信息不对称将导致的市场交易效率损失可以设计一些能部分修正市场失灵的机制卖方提供一份由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商品质量鉴定证明,主动提醒商品的质量信息;卖方提供质量承诺,对一定期限内可能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负责,如退货、更换合格商品、保修等,减小信息不对称可能给买方造成的伤害;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由第三方仲裁者介入的私法调节来实现对不完全信息的矫正,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信息不对称市场的运行,通过强迫性法律来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权益,也是矫正以上问题的一个可行选择,这就是本文关注的商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  三、商品质量的政府监管  信息经济学所提醒的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介入市场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条件按照规制经济学的理论,这种监管属于社会性规制,即政府基于平安、安康、环境等目的对某些产品、效劳的消费和消费进展监视、管理  1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在西方经济理论中,无论是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奥地利经济学,消费者权益至上或者说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均为考量商品市场是否具有经济效率的主要标准。

      按照这一逻辑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被那些质量不可靠的商品所损害将是政府部门进展质量监管的立足点  传统经济学考察消费者利益的主要根据是消费者剩余的大小,即用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价格的差来计算消费者从交易中获得的好处正如前文所言,消费者剩余概念之所以没有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是因为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是经济学的一个潜在假设在信息完全的经济世界中,理性的消费者必然会抵抗可能对自己的身体安康或财产等带来危害的不合格商品,因此,市场机制会自动将影响消费平安的问题商品排除在外,实际交易的商品必然是没有质量问题的在此情形下,价格自然会成为消费者关注的唯一指标由此而来的消费者福利问题也就成了价格程度的比较了  现代经济学把信息不完全引入理论分析后,福利最大化标准仍然是评价市场运行效率的主要指标但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的是,消费者的福利程度不仅包含消费者剩余的计算,还考察他所购置的商品质量是不是合格的、平安的,会不会对其身体安康和财产造成伤害或有潜在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质量的重要性甚至要超过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的,要求对商品质量进展有效监管尽管质量监管的社会效益很难用明确的公式进展计算,但这种社会性规制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法规是质量监管的主要制度保障  经济学领域中所讲的制度是一种规那么,这种规那么可以确保消费、交易、分配、消费等经济行为按照一定秩序进展,能有效防范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危害的时机主义行为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为制度的规那么既有市场自发形成的商业惯例、信任等非正式制度,也有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此二者刚柔相济,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对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商品市场来说,通过法律法规这种正式的制度形式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缓解市场失灵问题的必然选择有关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商品的消费经营者对所售商品质量负责,对因商品缺陷和瑕疵给消费者所带来的危害承担法定责任这些强迫性的法律制度,既是对商品消费经营者事前不负责行为的警示,也是对因质量问题造成危害后对其施行严厉制裁的制度根据,也是相关政府部门进展商品质量监管的基矗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迫执行特征,加大了对问题商品责任人进展惩罚的可信度和力度,进步了违法本钱,有助于抑制商品消费经营者的时机主义行为,确保商品质量的平安性但是,法律并不会强加给消费经营者无限的质量责任按照著名的汉德法那么,只有在预防本钱小于预防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包括消费者的福利和企业的收益),而消费经营者却未对商品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并对消费者带来危害时。

      他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政府都是依法对商品质量施行监管的例如,1975年,美国公布针对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一莫斯保证法?(agnusn-ssarrantyat),对消费经营者的保证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消费经营者对有缺陷产品承担修复及更换的责任这一法律与?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1979)、?产品责任法?(1982)等一起成为美国监管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石  3最低质量标准是商品质量监管的根本形式  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理念,政府不应过度介入经济运行,即使是出现了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干预有其角色定位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从商品的企业消费、市场交易和最终使用或消费流程看,质量监管的重点在企业消费市场与交易的界面换言之,在商品质量问题上,政府监管切入点不应该是商品消费者的内部质量监控,因为从监管资源的数量看,政府的力量无法覆盖所有企业的每一个消费环节;从政府和市场的角色分工看,与商品质量相关的经济决策和技术决策都属于企业组织的内部事务,政府不能越俎代庖所以,政府质量监管的切入点应该是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实行最低质量标准(iniuqualitystan—dards)监管。

      即在商品进入市场销售时,监管者必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最低的质量要求,将不合格产品拒之门外不合格产品因不能上市交易而产生的损失由消费经营者自行承担,这是市场约束的一个根本规那么  从商品的类别看,体验品和信任品应该是质量监管的重点因为搜寻品的质量是外在的,容易观察到,消费者购置时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对于体验品和信任品来说,假设没有最低质量标准监管,不合格商品将进入市场,给消费者造成福利程度的降低在体验品和信任品中,那些与消费者的安康乃至生命平安关系亲密的商品(如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就不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可能有很严重的社会后果,包括危及使用者的安康甚至是生命因此,事前的风险防控远远比伤害成为事实后的经济补偿更为重要从这一意义上讲,最低质量标准具有宏大的社会价值  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最低质量标准将不合格的产品阻挡在市场的大门之外,有助于进步市场现有商品的平均质量,进步消费者的福利程度:而消费者愿意为高质量的商品支付高价,因此,提供优质商品的消费者也可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这样,最低质量监管可以使买卖双方的福利状况都得到改善,是标准的帕累托改进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提供专业效劳的领域。

      如医疗、法律、会计等,也存在对效劳质量的监管问题与有形商品市场不同的是,由于专业效劳依托从业人员而存在,所以,监管者对效劳质量的主要监管之一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进展认定通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获得执照或从业资格是进入这些专业领域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从理论上讲,具有从业资格或拿到执照容许的人士所提供的专业效劳是符合根本专业水准或质量要求的可以看出,专业效劳市场的执照或从业资格监管与商品市场的最低质量标准监管可谓殊途同归  4市场约束是商品质量监管的根底和有效补充  虽然对于体验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来说,政府的质量监管工作非常必要,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者可以包办一切借助市场经济的规那么,靠企业的内在机制来保障商品的质量可能是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的基矗  首先,市场经济的利益机制有助于企业把质量控制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因为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实现持续经济利益的内在目的正如前文所言,在最低质量标准下,不合格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是由企业自身承担的利益独享和风险自担是企业进展质量控制时面临的同一个约束机制,它是驱使企业强化质量意识的最重要力量  其次,对于追求长期繁荣的企业来说,质量是企业的生命。

      声誉机制是标准企业质量行为,确保质量平安的另一个重要约束因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甚至平安事故都会造成企业的声誉损失,损害企业长期培育的市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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