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核准备案管理
1页抗菌药物核准备案管理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医务室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需经区卫生局核准。核准后,由区卫生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进行备注说明。1、申报时间:2015年9月16日-18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另行通知)。2、携带材料:(1)申请审核表(附件3);(2)人员名录(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3)抗菌药物应用培训合格证明(可打印名单文件,在名字下作出标记);(4)本单位工作人员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相关工作制度、急诊、急救相关流程和规范;(5)急救药品和器械清单。(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以上材料各1份,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加盖公章。 抗菌药物采购备案 各基层机构要按照河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向长安区卫生计生局备案。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抗菌药物品种,且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调整周期为2年,并于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长安区卫生局备案。因特殊治疗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且每半年将临时采购情况报长安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1、备案时间:初次备案时间: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8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另行通知)。2、逾期未备案的不得采购抗菌药物。 3、备案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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