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
6页1、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 发布时间:2014-11-0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军工项目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军工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项目是指经国防科工局(含原国防科工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科研项目;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科研项目验收阶段财务决算的审计。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军工项目审计管理,直接或委托局属有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开展军工项目审计。第四条 开展军工项目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 审计职责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项目审计相关制度;(二)指导、监督并考核受托单位审计工作;(三)下达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四)处理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五)下达项目审计意见;(六)审核或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六条 受托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2、(一)编报审计实施月度工作方案;(二)组织项目审计;(三)及时上报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四)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如实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五)保管审计档案。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编报所属单位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建议;(二)编报所属单位项目审计月度工作计划;(三)督促所属单位执行审计意见;(四)审核所属单位经审计后重新编制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提交审计;(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审计相关资料;(三)执行项目审计意见,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第三章 受托单位和审计人员第九条 受托单位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符合规定的审计职责和权限;(二)审计人员中具备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及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相关资格的人员比例不少于 2/3;(三)具有完善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符合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第十条 受托单位可以单独或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审计业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受托业务。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职业要求:(一)恪守严格依法、正
3、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三)具备必要的职业胜任能力,其中主审人员应当是受托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第十二条 受托单位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第十三条 受托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审计或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书。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防科工局统一部署,结合项目实施情况编报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建议。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审计计划建议编制下达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明确受托单位。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组织初审合格后纳入审计计划。第十六条 受托单位根据审计计划组建审计组,明确主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向项目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归集、整理项目审计资料,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现场审计:(一)项目单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审计资料;(二)审计组按程序规范收集审计证据;(三)项目单位按审计要求及时反馈审计事项确认书 ;(四)审
4、计组根据审计证据和审计事项确认书汇总审计意见;(五)审计组与项目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六)审计组根据审计意见交换情况编制审计结论表 ,项目单位在审计结论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七)项目单位填写廉洁意见书并寄送受托单位。第十九条 受托单位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国防科工局。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局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意见。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将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与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一并归档保管。第二十二条 投资 1 亿元以下(含 1 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审计意见代替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投资 1 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工局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并将审核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下达的本项目审计意见,一并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建立审计工作督办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受托单位每月 25 日前编制审计月度工作进展情况报表,主要反映当月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国防科工局汇总后进行通报。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建立审计工作例会制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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