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
4页1、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军用软件质量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 颁布时间:2005090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软件质量管理,保证军用软件质量,依据装备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为装备或装备组成部分的软件质量管理。本规定中所称的军用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相关文档和数据,以及固化在硬件中的程序和数据。第四条 总装备部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软件研制单位进行软件研制能力评价,对软件测评机构进行认可,并以合格名录形式予以发布。未达到规定的软件研制能力要求的单位,不能承担软件研制任务;未经认可的软件测评机构不能承担软件测评任务。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承担软件研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研制单位)对软件研制和服务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软件研制能力,明确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二)实施软件工程化管理,制订本单位软件研制工作程序和规范,对软件研制过程实施质量控制;(三)配备必要的人员、技术手段和设施等资源,建立本单位软件质量信息系统;(四)对有缺陷的软件进行修复;(五)承担软件的使用培训和技术服务;(六)向软件测评机构
2、提供软件测评所需的程序和文档资料。第十条 软件测评机构对软件的测评质量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持和改进软件测评能力,明确软件测评过程中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二)承担软件定型、鉴定、验收和成果鉴定的测评,外购软件产品质量评价及选优工作;(三)制定本单位软件测评工作的程序和规范,实施软件测评过程的质量控制;(四)配置必要的软件测评资源,建立软件测评质量信息系统;(五)开展软件测评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第四章 软件研制第十七条装备主管部门在订立装备研制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软件的级别、质量保证条款、测评项目、测评机构以及研制单位应当提供的测评保障条件。第十八条 装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研制单位制订的软件研制计划和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进行审查和确认,并监督其实施。软件质量保证计划应当明确软件质量要求、软件质量保证的工作责任、控制项目和方法、编制的文档等。第十九条 研制单位在进行软件需求分析时,应当广泛征求软件论证、使用、测评等单位的意见,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形成能够全面反映系统任务要求的软件需求说明。第二十条 研制单位应当在软件研制的早期对软件保障进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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