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3页1、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 颁布时间:20120607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方式,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政策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批复 (国函20079 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贷款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国防科工局对符合有关条件,使用了中资银行、中央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贷款机构)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建设期贷款利息补贴。第三条 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需要政府支持但不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第四条 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中编办批准的军工科研院所可以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第五条 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进行安排,国防科工局重点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第六条 贴息资金安排按照控制额度、先付后贴
2、的原则组织实施。第二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科工计20091516 号)的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启动项目实施并完成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后向国防科工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区、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明确项目有关背景情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申请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额度,同时应附有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等审批文件。资金申请报告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资金贷款本金与其合同约定利率及贴息期间内实际占用的天数分摊计算。贷款合同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以同期基准利率核算申请贴息额。项目单位实际支付的利息低于上述利息计算值的,以实际支付利息作为申请贴息额。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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